我國公務員權利和義務
發(fā)布時間:2020-10-28 來源: 主持詞 點擊:
我國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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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有考公務員的打算,那么你知道考上公務員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嗎?下面我為大家介紹我國公務員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我國公務員的權利:
一、履行職責權
職責即義務。每一個公務員都有相應的職位,每個職位都有為完成國家規(guī)定的工作任務而確定的職責。國家有權要求公務員盡職盡責,同時國家也要為公務員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權力保障,這種權力保障也稱為履行職責權。
公務員履行職責權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它是國家依法賦予的;第二,它是公務員履行職責,執(zhí)行公務的必要條件和保障,公務員只有履行職責時才能享有;第三,公務員只是此項權力的執(zhí)行者,此項權利本身具有明確的約束性和規(guī)定性;第四,公務員不得憑借此項權力從事任何超越職權的謀私活動;第五,此項權力是實現(xiàn)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保證,因此不得隨意放棄。
二、身份保障權
公務員代表國家履行職責,執(zhí)行公務,實施社會管理,他要把國家意志通過公務行為化作一切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自覺行動。為了保證公務員在不同職位的管理相對人面前都能秉公執(zhí)法而不受報復和迫害,國家以法律形式明確規(guī)定,公務員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的權利,這項權利又稱公務員的身份保障權。
我國行政機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公務員有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等權利。為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保證公務員的身份不受非法侵害,使之在履行職責,執(zhí)行公務時消除種種疑慮和后顧之憂,公務員暫行條例規(guī)定了公務員的身份保障權并把它放在各項權利的首位。
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是公務員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的必要條釁。法定事由是指公務員的職務行為確已觸犯了《公務員法》中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的有關規(guī)定。法定程序是指《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公務員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所必須經過的全部法定過程。只有確鑿的法定事由和經過全部法定程序,公務員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才合法有效。
三、勞動報酬權
在我國,公務員的勞動報酬是指公務員為國家和社會提供了一定形式的勞動后,國家根據按勞分配原則,按照公務員的責任輕重、工作難易、職務級別等分配給公務員個人消費品的貨幣表現(xiàn)。公務員的勞動報酬是公務員社會地位、有效勞動、責任程度、工作實績等綜合的、合理的反映,是公務員維系個人及家庭生活的必要保證,是以職位分類為基礎確定的。公
務員勞動報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資、獎勵性工資和津貼性工資三部分,實踐證明,公平合理的工資制度能增強公務員的責任感和社會榮譽感,激勵公務員努力工作,調動他們的積極性。
保險福利待遇是除勞動報酬外,國家對生、老、病、傷、死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務員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和國家為改善和提高公務員的生活水平而采取的一些措施,對于保障公務員基本生活,彌補部分額外支出有積極作用。
《公務員法》規(guī)定公務員享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的權利,這是公務員的基本權利,是公務員工作和生活的經濟保障。當然,這項制度的確定要從我國國情出發(fā),適應我國的財政負擔能力。
四、獲得培訓權
"參加培訓"是公務員提高自身政治素質和業(yè)務技能,適應現(xiàn)代科學技術發(fā)展和行政管理科學化需要。也是公務員的一項基本權利。
實踐證明,干部隊伍的素質如何,能否適應總任務的要求,關系到社會主義事業(yè)的成敗,關系到黨和國家的盛衰興亡。因此,有計劃地、大規(guī)模地培訓干部,提高干部隊伍素質具有重大戰(zhàn)略意義。實踐也證明,實現(xiàn)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是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事業(yè)的重要組織保證。大規(guī)模地、正規(guī)化地培訓在職干部,提高干部隊伍的政治、業(yè)務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是實現(xiàn)干部隊伍四化的根本途徑之一。有組織、有計劃地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使公務員不斷掌握馬列主義理論,提高政策水平,了解新觀點,新思想,學習新技術、新科學,學到崗位職責所必需的專業(yè)技能和管理方法,使公務員始終站在時代的前
列。
接受培訓作為公務員的一項權利,國家要從實際出發(fā)確保每年的經費、人員和組織落實。針對不同的培訓對象確定具體的、切實可行的培訓計劃和內容。干什么學什么,缺什么補什么。切實做到理論聯(lián)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
五、批評建議權
公務員"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是我國憲法精神在公務員制度中的又一具體體現(xiàn)。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公務員作為公民自然享有憲法賦予的批評建議權,但是公務員又是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他履行職責、執(zhí)行公務主要是在行政機關內部,接受主管機關及部門首長的領導。因此,在具體工作中,他對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了解得最直接、最具體、最經常,因此,最有發(fā)言權。
批評建議是公務員以搞好工作為目的,幫助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避免錯誤,改進工作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公務員對國家行政機關的批評建議是公務員以國家主人翁精神關心國家事務,關心人民利益的表現(xiàn),并非一定直接與本人利益有關。批評建議也是加強民主監(jiān)督,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一種有效形式,是國家賦予公務員的一項基本權利。
公務員的批評建議權應包括以下幾層含義:一是批評建議的對象。既可以是本部門或有行政隸屬關系的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也可以是其他部門或無行政隸屬關系的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二是批評建議的內容。既可以是工作內容、工作方式方法或工作程序,也可以是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
上述機關或人員的侵害;三是批評建議的方式。既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或其他形式。
六、申訴控告權
在公務活動中,公務員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有時會因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工作失誤、不當或打擊報復等原因受到侵害或損害。同時,公務員因自身素質、覺悟程度等在工作中也會出現(xiàn)失職瀆職、貪污受賄、損公肥私、誣告陷害他人等違法違紀行為。為維護公務員自身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鼓勵公務員同一切違法違紀行為作堅決的斗爭,《公務員法》規(guī)定,公務員有權"提出申訴和控告",這是國家賦予公務員的一項基本權利。
公務員行使申訴控告權是進行民主監(jiān)督,制約公務員行為,純潔行政機關隊伍,扶正壓邪的有效方式之一。因此,必須要忠于事實,嚴守程序,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有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提出并服從最終裁決。
七、依法辭職權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平等競爭、自主擇業(yè)、合理流動、人盡其才已廣泛被社會接受。多年來形成的人才"單位所有"、"部門所有",壓抑人才、浪費人才等不合理現(xiàn)象屢受沖擊。在國家行政機關,一方面,由于初建的公務員制度對公務員整體素質的高要求,一部分人很難適應高效率、快節(jié)奏、滿負荷的行政管理工作;另一方面,改革開放,政策寬松,百業(yè)俱興,有些公務員出于對專業(yè)、實惠前途或個人理想等多因素考慮,自愿辭去公務員職務,選擇適合自己的崗位或職業(yè),終止與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是公務員的一項基本權利。
公務員行使辭職權不是隨意進行的,是有一定限制的。未滿最低法定服
務年限(三至五年),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供職的公務員均不得辭職。
公務員辭職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在任免機關未予正式批準前不得擅離職守,否則,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
八、其他權利
公務員除享有前述各項具體權利外,還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這實際指出了公務員權利范圍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作為公民,公務員享有憲法賦予一般公民的各項權利;二是作為公務員,其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享有的各項權利。
我國公務員的義務:
(1)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
(2)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jiān)督;
(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5)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紀律,恪守職業(yè)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8)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9)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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