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調解:情與法的天平】 司法天平圖片
發(fā)布時間:2020-03-26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以調解方式處理民事糾紛案件,是我國審判制度的一大特色,曾一度被西方法律界推崇為“東方經驗”。 每一個法律界人士在談及中國的司法調解制度時,都愿意從中國傳統(tǒng)的“和文化”說起。這說明以調解的方式處理糾紛,在中國有著深厚的歷史背景和文化淵源。
而當“調解”一詞出現(xiàn)在法典里時,無疑說明了兩個問題:一是縝密嚴峻的法律條文有時并不能令所有當事人對判決持滿意態(tài)度,在某些案件當中,講情比講理更重要;二是我國的法官在多了一絲人情味的同時,還要保持一番清醒,“當調則調,當判則判”,讓法律在情與理的拉扯中保持平衡。
司法中的東方經驗
2011年10月19日,在朝陽區(qū)法院,一場“父告子”的案件正在開庭受審。陳軍(化名)與老伴兒是來自東北的離休干部,因老伴兒是北京人,二老便在上世紀90年代初回到北京,并與兒子一同生活。
為了能在北京有個安穩(wěn)的住所,老兩口變賣了東北的房產,湊夠了房子的首付,從此也開始了他們的還貸生活。由于購房時是以兒子的名義貸的款,因此房產證至今也沒有兩位老人的名字。同時,由于兒子責任心不強,他不但沒有為老人分擔還貸壓力,還與妻子鬧離婚,使得這個家庭的財產分割問題更加復雜。
朝陽區(qū)法院法官張雯在了解案情的始末后認為,此案采用司法調解的手段比法庭審判更加合適!皬姆ㄍド暇湍芸吹贸鰜恚徽撌窃娴膬晌焕先,還是作為第三方當事人的兒媳,他們都是很講道理的人。老人的兒媳要求離婚后索賠30萬,后來在我的調解下索賠金額降低到了12萬。同時,也按照老人的要求,將房產證變更到了老人名下!
而在張雯開庭調解的時候,除了她身后的國徽與一席制服,人們絲毫不會把她與印象中嚴肅、理性的大法官聯(lián)系在一起。“您作為兒子應該多承擔一些責任。”“您二老也別太苦著自己了,像我公公婆婆就特懂得享受……”在張雯親切、樸實的話語中,老人逐漸敞開了心扉,將苦悶婉婉道來。
“處理類似的家庭糾紛案件,如果法官都擺出一副嚴肅面孔,反而會讓當事人心有顧忌。像這個案件,因為老人當初變賣了兩處房產,其中一處就是兒媳的。如按現(xiàn)價估算,這一處房產差不多有100多萬。用調解的方法,可能兒媳婦的利益會遭受一點損失,但如果真的鬧上法庭,老兩口的身體和精神都吃不消。最大問題是,法庭審判有可能讓這一家人的關系產生無法修補的裂痕,這是誰都不愿意看到的結果!
這場夾雜著父子、夫妻感情的官司正是我國地區(qū)法院以調解方式處理家庭民事糾紛的典型案例。而司法調解的誕生,其背景也正是中國傳統(tǒng)的“人情”文化。當矛盾雙方劍拔弩張、據理力爭時,客觀冷漠的程式化處理方式反而會將當事雙方的“對立”身份固定,用 “審判”二字處理民事糾紛未免顯得單薄而生硬。
以調解方式處理民事糾紛案件,是我國審判制度的一大特色,曾一度被西方法律界推崇為“東方經驗”。從最開始的案件受理,到最終的法院判決前,調解始終貫穿在整個訴訟過程之中。
近年來,調解制度在各級法院中備受青睞,并隨之產生了一系列調解率激勵機制。北京市最高法院規(guī)定,北京市各級法院的調解率要達到53%左右;而有些地方法院在“大調解”機制的影響下,甚至對外公布“零訴訟”、“100%調解率”。
事實上,在“大調解”機制誕生之前,我國在1982年制定的《民事訴訟法(試行)》中就有關于對民事案件進行“著重調解”的規(guī)定,在法院的實際操作中被理解為“調解為主,審判為輔”,而當時的民事糾紛調解率就已高達70%。
1991年,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社會中與經濟對位的“所屬權”意識逐漸蘇醒。脫離了計劃經濟的可控性,單位領導及社區(qū)街道對人們的思想絕對掌控的時代一去不返。當時,甚至有人提出,調解的方式與弘揚權力的市場經濟的內在規(guī)律相違背。于是,在借鑒西方的現(xiàn)代化審判制度潮流下,《民事訴訟法》在1991年就將“調解”的表述改變?yōu)椤霸谧栽负秃戏ǖ幕A上進行調解”,理論上概括為“自愿調解原則”。
調解升溫
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社會轉型較為劇烈,進入“社會矛盾凸顯期”。隨著案件的大量增加,過多的民事糾紛審判讓法院力不從心。用朝陽區(qū)法院民一庭庭長陳曉東的話說,從那時起,各級法院都在面對“訴訟爆炸”的壓力。
從2000年開始,朝陽法院收案量開始以年均5000件的增量持續(xù)攀升,2005年收案、結案雙雙突破5萬件,審判一線人員年均結案量達到293件。
面對激增的訴訟,開始有人質疑所謂的西方現(xiàn)代化審判制度是否適合中國的司法土壤。于是,自2002年起,調解方式又重新得到自上至下的重視。由于司法調解以自愿為前提,因此,與審判方式相比,司法調解的執(zhí)行情況也更為有效。
2005年4月,朝陽法院開始在部分審判庭試行“庭前和解三項制度”,包括法官助理庭前調解、特邀調解員參與調解、律師主持和解。
法官助理庭前調解,是指在法官開庭前,由法官助理主持調解的訴訟活動。法官助理主要由兩類人員擔任:一是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工作經驗較為豐富的書記員;二是已經通過了國家統(tǒng)一考試,但還未被正式任命為法官的預備法官。
陳曉東庭長介紹說,法官助理在調解工作中具備很多優(yōu)勢!胺ü僦硐鄬τ诜ü俣詴r間更為充裕,程序較為靈活。此外,法官助理沒有裁判權,能夠做到調審分離。”
2009年,畢業(yè)于中國政法大學的80后助理審判員陳潔接到了一個棘手的案件。在朝陽法院轄區(qū)的酒仙橋社區(qū),包括原告楊佳(化名)在內的78戶業(yè)主聯(lián)名起訴一家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如果案件得不到及時解決,極有可能發(fā)酵為一起群體性事件。
事情還要追溯到2007年,從下半年開始,這家房地產開發(fā)商晝夜施工,連續(xù)兩年給緊鄰的43號樓居民造成難以忍受的噪音污染。為此,居民要求被告支付噪音補償費。然而,被告卻振振有詞:“我公司施工雖然有聲音,但并不意味著就是擾民,而且在奧運期間我們也停止了施工!
時任法官助理的陳潔和同事接到任務后,首先就案件的發(fā)生始末向酒仙橋社區(qū)所屬的左家莊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員進行了深入了解,并與部分居民代表進行座談,了解原告訴求。
因原告人數眾多,陳潔與左家莊街道協(xié)調合作,由左家莊司法所的一名法律工作者擔任78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同時在第一時間向被告公司送達了起訴材料。為使這一長達兩年的糾紛盡快得到解決,陳潔與地區(qū)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共同安撫居民情緒,向被告釋法明理,最終做通了開發(fā)商的工作,開發(fā)商同意一次性向所有原告進行賠償。
在特邀調解員參與調解的過程中,朝陽法院充分調動了民間力量!拔覀兎ㄔ含F(xiàn)有7個派出法庭,與各街鄉(xiāng)、司法所都保持密切聯(lián)系。這些特邀調解員多為當事人所在街、鄉(xiāng)的居委會或村委會干部,他們威望高、熟悉鄉(xiāng)土人情,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矛盾尖銳、存在不穩(wěn)定因素的‘骨頭案’!标悤詵|說。
然而,在律師和解制度中,由于訴訟費用的降低,律師的利益就會受損,進而降低了律師在司法調解過程中的積極性。
為此,朝陽法院出臺規(guī)定:“律師主持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如未經開庭審理,案件受理費按每件50元收取!边@樣,把當事人節(jié)省下來的受理費支付給律師,以便彌補律師的損失,提高律師參與調解的積極性。
調解制度的推出,使朝陽法院的審判壓力得到了緩解,2006年就扭轉了收案量連續(xù)上漲的勢頭,收案數同比下降8%。同時,為解決“執(zhí)行難”的問題,朝陽法院又啟動了“立案前的執(zhí)行督促”制度。
“案件進入執(zhí)行階段,實質上就是進入了強制執(zhí)行階段。如果強制手段使用過多,在一定程度上會加劇社會矛盾的對抗,同時也增加了司法成本。此外,盡管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和解的可能,但往往也是以犧牲申請執(zhí)行人一部分經濟利益為代價。執(zhí)行立案前的執(zhí)行督促,體現(xiàn)了‘以督促促履行,以強制促和解’的理念,為當事人提供了一次主動履行的機會!标悤詵|說。
情與法的天平
盡管司法調解彰顯了法律“溫情”的一面,但隨著調解率激勵機制的出現(xiàn),“自愿性”作為司法調解的必要前提,遭到了“調解率”指標的威脅。在一些地方法院,甚至出現(xiàn)了“零判決”的情況。如果法院喪失了審判的能力,那么法律本身的權威性和強制性必然會遭到質疑。
“調解機制對法院有效處理民事糾紛案件起到非常好的促進作用,但在自下而上執(zhí)行政策時,總避免不了有些地方法院‘作秀’的情況。現(xiàn)在有的法院提出‘零判決率’,‘調解率100%’,這背后有可能是在數據上做文章,要么就是操作上有問題。可能是把該判決的案子壓到明年,把能調的案子都算到今年!标悤詵|認為,目前一些地方法院過分追求高調解率主要是一些內外機制共同作用的結果。
“從法院內部的技術角度看,當事人在接到一審判決時,如果不服可以在15天之內上訴。上訴到二審法院就有可能對一審判決進行改判;如果有嚴重問題,還有可能發(fā)回重審。改判和發(fā)回重審對于一審法院來說都是不太好的。”陳曉東分析道。
“發(fā)回改判率”是評估案件審判質量的一個重要指標。一審法院“發(fā)改率”過高,在現(xiàn)有的審判績效體系中,會被認為是審判質量有問題。
而施行調解不存在上訴問題,只要出了調解書就算結案,當事人便不能上訴,也就沒有發(fā)回改判的情況。
其次,經調解后的案件,其涉訴信訪的數量較少!罢{解,一般是雙方認可接受后才簽署調解協(xié)議,只要不是被強壓調解的,基本上不會涉訴信訪!
陳曉東說,“法院推崇調解方式就是因為執(zhí)行相對容易;谶@三點,從技術層面來講,法院傾向于調解。在外部原因上,上級領導機構要求法院有一個很高的調解率,也不排除這種可能性!
雖然調解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有效方式,但并不意味著所有案件都適合調解。如勞動爭議、醫(yī)療糾紛、交通肇事等案件,調解率都比較低,只有30%左右,其它案件的調解率則可高達50%-60%。
前最高法院院長肖揚曾針對司法調解提出了四個原則: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2009年,最高法院將此原則改為“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這一原則更強調調解,但最后的考核標準可能還會落在“案結事了”上。
“現(xiàn)在是社會矛盾凸顯期,盡管目前司法調解的力度在不斷加大,但由于社會經濟環(huán)境的改變,其效果與計劃經濟時代相比還是不能同日而語。各級法院只能努力地做,盡量降低和平復社會矛盾,減少涉訴信訪量!标悤詵|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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