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工傷保險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摘要 工傷保險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工傷事故導致傷殘、患職業(yè)病甚至死亡時,無論誰對事故的發(fā)生具有可歸責的主觀過錯,均不影響勞動考獲賠的權利,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機構不能以勞動考自身具有過錯為由而拒付工傷賠償金以及拒絕履行相應的后續(xù)工傷保險待遇。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實務中,因對法律的理解、工傷的認定、工傷的賠償?shù)任茨苓_到統(tǒng)一,引發(fā)大量的勞動爭議并有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文在分析了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理論依據(jù)與存在價值的基礎上,探尋當前工傷保險所面臨的現(xiàn)狀及困難,并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 工傷事故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 工傷保險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32
一、無過錯責任原則概述
。ㄒ唬o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含義
1.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內涵: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以行為人的過錯為要件,只要其行為或所管理的人或控制的物致他人民事權益損害,除非有法定的免責事由,行為人均要承擔賠償責任。該原則的主要特點是在考慮責任承擔的時候,排除了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狀態(tài),只需要分析損害結果和免責事由即可。該原則的構成要件包括:(1)行為;(2)損害事實;(3)損害與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不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此時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受害人只需要證明上述責任構成要件即可獲得法律的支持,無須舉證加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和《侵權責任法》第七條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同時又限制了無過錯責任的適用范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意義在于加重行為人的責任,及時救濟受害人,并使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更容易實現(xiàn)。
2.工傷保險中無過錯賠償原則的內涵:
當前,無過錯責任原則被非!碌恼J為是工傷保險中的首要基本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可歸咎于何人,也不管勞動者主觀上是否有過失,工傷勞動者均應得到相應的工傷賠償。工傷認定后,分別由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機構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賠償。工傷賠償不追究勞動者的過失而給予賠償,但對于勞動者本身的過失也并不是不處罰,用人單位可以根據(jù)本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予以處罰。
。ǘo過錯責任原則的理論支撐
職業(yè)傷害風險在勞動過程中是普遍且客觀存在的。職業(yè)危險的不可回避性以及以下理論的支撐,促使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確立。
1.危險控制理論:
即“誰能夠控制和減少危險,誰來承擔責任”的原則。顯然,用人單位在工傷事故預防以及工傷規(guī)?刂频确矫嬗兄鴦趧诱邿o法企及的、得天獨厚的、與生俱來的優(yōu)勢。用人單位如果主動引進安全設備、定期維修檢測、強化科學管理、宣傳培訓安全技能,就能起到立竿見影的“正循環(huán)”效果。因而必須加強法律約束用人單位行為的規(guī)制力度,并輔之于工傷保險費率的獎懲制度,才能從源頭上降低工傷事故的發(fā)生概率。
2.利益承擔理論:
即“誰獲利誰承擔風險”的原則。用人單位通過金錢換取勞動者的勞動,從而享有最終的勞動成果進而得到更大的利益,而風險是伴隨著利益產生的,自然該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可以帶來風險也可以帶來利益,因此,風險應由同源利益來填補,而該同源利益就是勞動成果,勞動成果由用人單位享有,風險自然由用人單位承擔。顯然,有利益就會有風險在邏輯上是完全成立的,用人單位承擔資本利益的同時自然需要為其造成的負面影響承擔相應的責任。
3.損失分散理論:
工傷事故是當代社會普遍存在的客觀風險,全體社會成員在享受現(xiàn)代便利服務的同時自然也該為這種客觀風險買單,買單方式就是靠全體成員平攤來實現(xiàn)。在產品或服務的成本中就已經包含了風險所帶來的損失,通過這種共擔的方式把損失化大為小顯得更為科學合理。分散損失逐漸成為現(xiàn)代侵權法更易接受的思考方式,損害先由制造損害的企業(yè)負擔,企業(yè)再通過價格機制把賠償費用記入產品成本,從而形成新的市場價格。該理論強調,“無過錯即無責任”的思維理應被摒棄,應采用“誰應當承擔風險”的思考方式。
4.職業(yè)風險理論:
工業(yè)社會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險性,用人單位將勞動者置于一個充滿危險的勞動環(huán)境中,勞動者很難保證毫無差錯。當代法律推定勞動者不會自我傷害,不過這種推定可以被舉證推翻。該理論認為,職業(yè)傷害無法避免,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并不等于勞動者接受工傷自負的結果,相反,正是因為相信不會出現(xiàn)工傷,才會接受用人單位的工資。當然,用人單位為這種不可避的風險買單可能會面臨破產,在用人單位支付必要的保險費用之后,工傷保險機構取代用人單位作為工傷事故的賠償者,更有利于維護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二、工傷保險歸責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一)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工傷保險中的存在價值
1.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實行保護性賠償?shù)脑瓌t:
該原則并不是不顧用人單位的整體利益、毫無底線的偏袒勞動者,勞動者的違章行為由用人單位事后依據(jù)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調整與處罰,它的可取之處在于對勞動者的保護性賠償適用一套獨立系統(tǒng)。所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承擔經濟損失并不矛盾,而是可以獨立存在且共同執(zhí)行的。在工傷賠償中不追究員工過錯,適度偏向保護受害者員工,填補受害員工的勞動力和經濟方面的損失,維護勞動者的一般性生活,對社會穩(wěn)定以及企業(yè)發(fā)展等方面都是好處良多的。
2.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一種人道主義原則:
從心理學角度來看,職工本身并不愿意受傷,即便勞動者存在違章過失的行為,從正常人所擁有的理性角度來說,區(qū)分勞動者是屬于“自認為可以避免事故發(fā)生”而違章,還是“蓄意”違章是很重要的。顯然,讓過失違章的職工承擔所有損失是不合常理的,在這種情況下,該勞動者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同時也應對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義務。無過錯賠償責任主要是為了可以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利益,保障其基本生活質量,根據(jù)優(yōu)者負擔理論,用人單位不該把工傷事故的損失推給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若因外部工作環(huán)境、工作性質或者工作設備的問題引發(fā)的事故,則用人單位理所當然的應該承擔損失以及處理賠償善后等問題;若因為員工違反內部規(guī)章引發(fā)事故,不管該員工是否主觀有過錯,用人單位都有管理上的失職,這與工傷保險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內涵是一致的。在該原則之下,受害方的舉證義務則被大大縮小乃至于被免除,這是對受害勞動者及其家屬的權利保障,同時也有利于用人單位分散用工風險,避免因資金問題陷入經營困境。所以,用人單位一方繳納保險費用來分散責任,對雙方來說都是利大于弊的,這充分體現(xiàn)了人道主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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