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飛:人大代表要多來點“強烈抨擊”
發(fā)布時間:2020-06-04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新華社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4日下午在分組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時,強烈抨擊山西“黑磚窯”事件,并提出要盡快通過勞動合同法,通過法律和其他相關法律的實施,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嚴防類似事件的發(fā)生。(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6/24/content_6285025.htm)這一消息讓人耳目一新,令人振奮。
在山西黑磚窯事件發(fā)生后,人大代表及時發(fā)表了代表人民心聲的言論,讓人感到了人民代表確實在為人民說話的欣慰。人大代表,不僅要參政議政,參與立法,選舉政府領導,而且,要對重大民情及時作出回應。因為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言人,對于人民的喜怒哀樂,應當比任何其他人更關切、更關注,對人民疾苦,當是一枝一葉總關情。沒有感情的議員們是腐朽社會的政治動物,而我國的人大代表是人民選舉,對人民負責,不可能是政治動物。作為山西的全國人大代表,對于發(fā)生在山西的侵犯人權、違背人道的悲慘事件如果無動于衷,則不配當山西的全國人大代表。山西代表義正辭嚴的“強烈抨擊”,讓我們想起了溫家寶總理面對死難礦工家屬和艾滋孤兒的深情淚水!皬娏遗険簟币惨粯,只有對人民的愛,才會有對侵犯人權行徑的疾惡如仇,才會有為人民利益的奔走呼號。
人大代表強烈抨擊侵犯人民權利的惡行,是人大代表的應有責任,F(xiàn)實生活中,有人把人大代表當做一種榮譽,是一種待遇,是“先進”、“模范”中的最高層次。人大代表帶來了榮譽,這是事實,但如果把人大代表理解是一種榮譽稱號,則是對人大代表身份的誤解。從法律上說,人大代表是一種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責任大于榮譽,從當選時起,人大代表就受選民的委托行使國家權力,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責。參加了人代會只是人大代表職責之一,不能只當會議上見面握手、表決舉手、通過拍手的“三手”代表,還在于閉會期間了解民生、傳遞民意、監(jiān)督政府工作、為人民說話。
“山西‘黑磚窯’事件與政府職能的缺位關系極大。在這么多年的時間里,他們竟然在政府眼皮底下膽大妄為,干出令人發(fā)指的事情來,政府部門干什么去了?”“山西‘黑磚窯’事件出來后,我用草案對了一下,發(fā)現(xiàn)對于違法用工情況,勞動合同法是可以管住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連寧對山西有關政府部門執(zhí)法不嚴、失職瀆職的行為的“強烈抨擊”,正是在代表人民說話,履行人大代表監(jiān)督政府的神圣職責。人大代表對政府的成績確實要肯定、要表揚,但是,人大代表的責任心更多的應當體現(xiàn)于監(jiān)督、質疑與批評,只有這樣,權力才會形成內部制約,人民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
而人大代表言論的代表性和權威性,也必將對山西黑磚窯事件的處理發(fā)生積極的推動作用。人大代表履行職責時發(fā)表言論不是發(fā)表個人言論,是受人民委托產生的職權之一,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人大代表是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其言論產生法律后果!洞矸ā芬(guī)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必須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保ǖ27條)“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保ǖ29條)。人大代表的強烈抨擊,是對政府機關工作的嚴歷批評,山西有關政府部門面對人大代表的批評,必須認真對待,還受難民工以公道、給失職瀆職者應有的制裁,給人民代表一個滿意的答復,F(xiàn)在,有些政府機關面對人大代表和媒體,新聞答問的水平越來越高,應付民意的能力越來越強,對有些違法犯罪的政府工作人員來說,甚至于有對付民眾的“邪惡的智慧”。人大代表有權“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代表法》第21條),將山西黑磚窯事件繼續(xù)跟蹤、監(jiān)督到底。
人大代表的“強烈抨擊”的言論內容,體現(xiàn)了我國政府保護人權、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導向性信號。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表示,“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最高立法機關在現(xiàn)階段發(fā)出的一個強烈信號!薄白罱l(fā)生的山西‘黑磚窯’事件讓大家深深地感到,最高立法機關發(fā)出這樣的信號是非常必要的!绷⒎C關強烈信號的發(fā)出,需要具體的立法和執(zhí)法去落實。在立法方面,正在審議中的《勞動合同法》要盡快通過;
特別重要的是,要修改工會法,任何地方要有獨立于政府和企業(yè)管理階層的工會組織,讓工會組織成為真正的“非政府人權組織”,當今很多地方工會形同虛設或者沒有設立工會的做法要通過立法的強制性條款予以改變。在執(zhí)法方面,不能用道歉代替責任追究,應當要依法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責任。
人大代表的強烈抨擊,是我國政治文明和民主法治進步的表現(xiàn),人大代表經常發(fā)表“強烈抨擊”,當成為我國政治生活中的常態(tài)。
2007.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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