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澤:媒介的權利和責任:歷史流變及其現實語義

發(fā)布時間:2020-05-26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關鍵詞] 新聞自由 黃色新聞 新聞自律 社會責任論

  [摘要] 在媒介高度發(fā)達的現代社會中,媒介的權利和責任卻被人們所淡忘,其含義也被現實所扭曲。媒介生存的最根本理由在于表達自由,然而幾個世紀以來,這種自由經歷了理論和實踐的嚴峻考驗;
在媒介發(fā)展的歷程中政治邏輯、商業(yè)邏輯始終發(fā)揮著巨大作用,這一信念同樣受到來自媒介自身利益的侵蝕。確保媒介良性發(fā)展必須在政府、媒介和受眾之間找到某種平衡;
媒介良性發(fā)展不得不求助于法律的切實保障,必須確保公眾的廣泛參與,也需要媒介自身予以嚴格自律,但是媒介良性發(fā)展最終還是要求助于人類理性和良知。

  

  一

  

  今天,媒介權力和責任的真實含義被現實所嚴重遮蔽和歪曲。在理論層面上傳媒批判學派及其追隨者們一再發(fā)難,他們無視傳媒所固守的某些基本準則,把資本主義媒介糟鄙得一錢不值,進而否認資本主義傳媒的歷史和現實功績,并最終使人們對基本人性產生懷疑。經驗學派們則熱衷于傳媒實踐的種種實證分析,把人類極其復雜的精神活動及其產品一概歸結為所謂的客觀信息,把整個傳媒系統看成是一副冷冰冰的機器和管道,把實用和效能看作媒介追求的終極目標,進而把它們也看成是真理的終極目標。另一方面,在實踐層面上,對媒介商業(yè)性操作的過度關注使人們誤以為媒介的唯一功能便是賺錢贏利;
而娛樂資訊的過度開發(fā)和泛濫又使許多人認為媒介不過是一個娛樂制造工廠。在這一片混亂的鼓噪聲中,媒介的權力和責任卻被人們所淡忘或忽略,現代傳媒業(yè)也因而變得根基脆弱或者步履難姍。媒介權力和責任是現代新聞傳播理論的基石,忘卻或忽略了這一基石,任何東西都無法承載起現代傳媒這艘巨艦。

  事實上在過去,媒介的權力和責任是一個經常被人們所談及的話題,也是一個永遠不可能過時的話題;
尤其是在今天這樣一個信息全球化的時代,傳播不僅僅被看作是一個國家 國力的象征,而且還被看作是文明程度的標志的時候,媒介的權力和責任已經不僅僅是一個行業(yè)問題、區(qū)域問題,而且更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

  

  二

  

  媒介的權力和責任理論是伴隨著近代新聞傳播事業(yè)的發(fā)展而提出來的。在中世紀以前的漫長歷史中,并不存在近代意義的新聞傳播活動,一般的新聞傳播活動僅限于書籍的編撰、出版和傳閱。但是,在漫長的封建統治時期,統治者對于民間書籍出版歷來都采取十分嚴厲的管制措施,而且以言定罪成為傳統。在中國,公元前二世紀就發(fā)生了秦始皇焚書坑儒的暴行,清代更是大行文字獄。在西方,就在秦始皇焚書坑儒后的二百多年,羅馬帝國皇帝奧古斯都也曾下令焚書,1546年羅芬大學還首次出版了一個禁書目錄。在英國對書籍印刷發(fā)行的管理最終演變成總逮捕狀制度,16世紀前后,在西方各國已普遍實行出版物檢查制度。人類從有自我意識以來就在尋求思想表達的機會和渠道,然而這種努力卻一直受到統治者的鉗制和壓迫。

  歷史上對思想的恐懼不僅僅來自統治者,有時也來自一些偉大的思想家。漢米爾頓公開表示對“多數人”不信任的觀點,他說:“人民是擾攘而多變的,他們的判斷和決定極少正確!边@位被稱作“美國報紙社論之父”的保守派宣稱“我們應該從民主中拯救出來”。①19世紀末,當德國已經開始步入發(fā)達資本主義國家行列的時候,德國哲學家尼采仍然宣稱人民是“奴隸”和“畜群”,是“文化的盲目工具”,奴役是文化的本質,而人民不過是供強者做歷史實驗的工具。對思想的恐懼和控制實際上就是對人民的恐懼和控制,也就是對人民權利的剝奪。

  然而源于人類思想自由表達和追求真理的沖動卻不曾一刻停止過。就在封建統治者實行嚴酷禁令的時候,許多無畏的勇士在進行堅決的斗爭。布魯若因為為哥白尼的日心說辯護而被宗教裁判所判處火刑;
1569年意大利記者尼科羅弗朗柯因為支持宗教改革而被判處絞刑,他成為世界新聞史上第一個為爭取新聞自由而殉職的新聞工作者;
1579年,英國人約翰斯塔布斯因為出版小冊子議論王室婚嫁而被捕入獄,并被砍去右手,成為世界新聞史上第一個因為評說君王而受處罰的案例。②正是這種理性精神驅使人們公開反抗封建言禁,并推動著出版業(yè)及報業(yè)的發(fā)展。當然,在這一歷史時期,世界各國尚未出現有組織的大規(guī)模新聞出版機構,媒介的權力和責任尚未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

  近代意義的傳播活動從誕生到今天僅僅500多年的歷史,新聞傳播事業(yè)發(fā)展之快、規(guī)模之大已成為人類文明進程中的一個宏大景觀。在西方近代意義的傳播活動誕生于14-16世紀的歐洲,其形式為“手抄報紙”、“新聞書筒”,17世紀,歐洲地中海沿岸的尼德蘭地區(qū)成為歐洲最大的新聞中心,開始出現定期出版物,1702年歐洲出現第一份真正的日報,即倫敦《每日新聞》,此后大量的報刊開始出現在歐洲和美洲大陸。十九世紀中期,一些通訊社也開始出現,如法國哈瓦斯社(1835年);
美聯社(1848年);
德國沃爾社(1849年);
英國路透社(1851年);
與此同時,大西洋海底電纜也相繼開通,現代意義的人類傳播活動開始定型,大批職業(yè)記者也隨之出現。正是在這一時期媒介的權力和責任問題才引起業(yè)內外人士的高度重視,并很快上升為傳統新聞學的核心問題。

  作為媒介權利最為重要的一項內容,新聞自由正是在這一背景下被提出來的。在歐洲新聞自由的口號差不多響徹了一個世紀。這個口號的理論基礎是理性原則、自然法則和權力制衡。1644年英國政治思想家約翰•彌爾頓發(fā)表了《論出版自由》的小冊子,對當時的報刊審查制度提出了猛烈的批判。他從理性原則出發(fā) ,提出了新聞自由的主張。理性原則認為,人是有理性的動物,應該允許他們自由發(fā)表意見,讓不同的意見公開交鋒,因為人是有理性的,真理終會戰(zhàn)勝謬誤;
由這一立場出發(fā)又引伸出了“意見的自由市場”及“自我修正”理論。自然法則認為生命、自由、財產是“天賦人權”,英國政治思想家約翰•洛克主張財產權、信仰自由權、思想自由權是“自然權力”,它們與生俱來,都不可剝奪,既然如此,出版自由、言論自由都應該是自然權力,天賦人權,它們無須由他人授與,也不可被剝奪。權力制衡原則認為國家權力必須加以約束,方可保證自由。洛克提出立法權和執(zhí)法權應該分離,孟德斯鳩則明確提出三權分立,并把基于新聞自由基礎上的輿論監(jiān)督看作是三權(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權。理論的倡導最終導致了實踐中的立法。1789年法國通過《人權宣言》,取消了對新聞自由的限制,同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憲法第一修正案(又稱“人權法案”),明確宣布: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
剝奪人民的言論或報刊自由;
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伸冤請愿之權利。至此西方一些國家在立法上承認并確保了新聞業(yè)自由的權力,新聞自由成為資本主義制度的一個基本特征。

  理性原則成為新聞自由的理論基礎并不是偶然的,它是西方人文主義精神的自然延展,它也必然導致新聞自由的產生。一般認為西方人文精神是經由十四世紀的文藝復興運動,十七世紀興起的科學運動,十八世紀以來的啟蒙運動發(fā)展而來的,在這短短的幾百年間,人本主義、理性主義、天賦人權等重要思想相繼出現,并作為一些重要的價值理念和精神原則得以確立,它們摧生了西方民主思想、科學思想以及人權觀念,最終也催生了新聞自由。

  作為一項最基本而重要的人權,迄今為止,新聞自由已經被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承認;
二戰(zhàn)之后的一些重要國際公約,如《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人權公約》、《國際新聞自由公約草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也無一列外地包含了新聞自由的基本精神。在我國辛亥革命后的第二年頒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也將“人民有言論、著作、及集會、結社之自由”等內容列入其中,實際上也是從法律上對這項權利予以了確認。

  新聞自由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即出版自由、采訪自由和傳播自由,尤其是在媒體和政府的關系問題上,特別強調報刊不受政府的干涉,政府不得收買或控制報刊,政府要做的就是保護新聞自由。另一方面,報刊擁有對政府的監(jiān)督權和批評權,它是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種權力,但同時也強調對事實的尊重。

  在我國《憲法》同樣規(guī)定公民享有言論、出版自由的權利。雖然目前尚沒有正式的新聞立法,但新聞記者同樣享有采訪權、知情權、著作權、發(fā)表權以及輿論監(jiān)督的權利。目前中國政府先后加入了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及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重要國際協議,這些均表明中國政府明確保障公民言論自言這項基本權利,另外我國《憲法》也明確承認并保障人民依法批評和監(jiān)督政府及其官員的權利③當然由于政體不同、所有制不同,我國新聞傳播者所享有的新聞自由無論在內容還是形式上,與西方的新聞自由會有一些區(qū)別。

  

  三

  

  一個良性發(fā)展的新聞傳播業(yè)需要對其應當享有的權利予以法律確認和保障,同時也必須對其應盡的責任予以必要規(guī)范。新聞業(yè)享有的權利主要是新聞自由,如前所述,這個問題在西方的18世紀末即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解決。然而長期以來西方新聞界將新聞自由作為自己的理論基石和實踐準繩,由于賦予了新聞業(yè)及從業(yè)者絕對自由的權力,西方新聞業(yè)在其發(fā)展過程中又出現了許多嚴重的問題,發(fā)展到最后,這一問題必須通過新聞自律來解決。

  歷史往往具有某種反諷的意味,當一個世紀以來人們苦苦呼喚的新聞自由終于成為現實的時候,它帶給人們的并不是絕對的福音。18世紀前后,在美國報業(yè)為各個不同的政黨所把持和利用,成為彼此攻罕、誹謗和爭斗的工具。從美國獨立直到19世紀30年代的幾十年間,在美國一統天下的正是這種所謂的政黨報紙,這一時期被稱作“新聞史上最黑暗的年代”。當時美國第三屆總統杰斐遜一方面堅信“民意是我國政府存在的基礎,所以我們的首要目標就是要保持這種權利”,另一方面報紙對他無端的中傷和誹謗也使他變得極其憤怒,他說:“我國的報紙造假無度,已經比波拿巴所發(fā)明的連鎖更有效地破壞了新聞界的作用”④。而當黨派報紙終于被所謂的“便士報”所取代之后,美國報業(yè)又陷入到人類另一種粗鄙的私欲泥潭之中,那便是黃色新聞的泛濫。在美國新聞史上,黃色新聞并不完全等同于色情新聞,“它是一種沒有靈魂的新聞。黃色新聞記者在標榜關心人民的同時,卻用駭人聽聞、華而不實、刺激人心和滿不在乎的那種新聞阻塞普通人所依賴的新聞渠道,把人生的重大問題變成了廉價的鬧劇,把新聞變成最適合報童大聲叫賣的東西!雹莓敃r普利策創(chuàng)辦的《世界報》正是這種黃色新聞的代表。由漫畫家奧特考爾特創(chuàng)作的連環(huán)漫畫“黃孩子”則成為這種煽情主義新聞的象征物。從政黨報紙到黃色新聞,這背后隱約可見的正是新聞自由這只無形之手。新聞自由假以報業(yè)以絕對的權利,這種權利又不幸被人們的貪欲所利用,這種情形恰如“劣幣驅逐良幣”一樣。歷史一再證明新聞業(yè)既可以造福社會,也可以為害人類。

  唯一能夠拯救新聞業(yè)墮落的仍然是理性。就在黃色新聞大行其道的時候,“黃孩子”創(chuàng)作者奧特考爾特就以負疚的口吻寫道:“在我死后,不要佩帶黃色縐紗,不要把黃孩子放在我的墓碑上,也不要讓黃孩子參加我的葬禮”。20世紀末嚴肅的報業(yè)精神開始在美國出現,1896年奧克斯收購了原先由雷蒙德經營的《紐約時報》,他提出了一個影響至今的口號:“報業(yè)要不偏不倚、無私無畏地提供新聞,無論涉及到什么政黨、派別或利益;
要使《紐約時報》的各欄成為探討一切與公眾有關的重大問題的論壇,并為此目的而邀請各種不同見解的人參加明智的討論!雹蕖皥蠹垜撌羌兇獾男侣劰ぞ撸皇橇餮则阏Z的學校!雹弋敃r《紐約時報》刊發(fā)了這樣的廣告詞“本報不會污染早餐桌布”以及“所有適于刊印的新聞”。從這些閃爍著理性光明的詞語中,人們不難發(fā)現,現代報業(yè)新聞自律的思想已經開始萌芽。1903年普利策捐贈250萬元在哥倫比亞大學設立了世界上第一個新聞學院,1904年他在《北美評論》上發(fā)表《新聞學院》一文,全面闡述了他的新聞倫理思想,他說:“應該承認新聞工作是一項偉大并需要高度文化修養(yǎng)的職業(yè)!蓖瑫r他還強調:“只有最高的理想,兢兢業(yè)業(yè)的正當行為,對于所涉及的 問題具備正確知識幾真誠的道德責任感,才能使得報刊不屈從于商業(yè)利益,不尋求自私的目的,不反對公眾的福利。”此時普利策經營的《世界報》也已經從黃色新聞的泥潭中掙脫出來,(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成為保衛(wèi)社會民主,捍衛(wèi)民本政治的先鋒。

  就在普利策發(fā)表《新聞學院》后的第四年,密蘇里大學新聞學院創(chuàng)辦人兼新聞學院院長沃爾特 威廉主持制定了世界上第一個新聞自律守則;
在這份名為《報人守則》的小冊子中,他明確提出“新聞事業(yè)為神圣職業(yè)”,新聞應該“正確而公允”,必須“求真求實”。隨后一些具有廣泛影響的新聞職業(yè)道德條例,如《報業(yè)信條》(美國,1923年)、《記者道德律》(美國,1934年)等相繼問世。1954年《聯合國國際新聞道德公約》獲得通過并頒行,成為第一個全球性的新聞道德公約。通過半個多世紀的不懈努力,新聞職業(yè)道德的一些基本理念已經建立起來,它們包括:新聞事業(yè)是一項崇高神圣的事業(yè);
新聞事業(yè)必須致力與公共利益;
新聞報道必須保持獨立;
新聞報道要真實、客觀、平衡;
不得侵犯個人名譽、人格、隱私及其它權益。

  新聞傳播是一個極其特殊的行業(yè),因為它生產的是具有大眾文化意義的產品,新聞傳播者又是一個極其特殊的職業(yè)群體,因為他們的活動與社會中不同的利益集團發(fā)生著密切的聯系,他們的產品對輿論的形成、對政府權力及其它社會權力構成直接影響。新聞傳播業(yè)從它誕生的那天開始就注定了它必須在政府、受眾、各種社會利益團體及自身之間找準自己的定位,界定出自身的權力和責任,否則這個行業(yè)就不可能正常健康的發(fā)展,否則它不但不能造福于人類,反而會禍害人類。新聞自律體現了新聞業(yè)對社會承諾的某些責任和義務,新聞自由排除了從外部對新聞業(yè)予以限制的可能,要造就一個良性發(fā)展的新聞業(yè),唯一可能做的就是想人類理性和良知求訴,而人類理性和良知也必須對此承擔責任和義務。

  

  四

  

  然而在新聞業(yè)的發(fā)展過程中,商業(yè)邏輯始終在發(fā)生著主要。20世紀20年代以來,西方報業(yè)出現了高度壟斷化的趨勢,當時美國鋼鐵巨頭卡內基所控制的報業(yè)辛迪加在英國和美國就擁有8家日報和10家周報;
被稱為北巖勛爵的哈姆斯沃思家族報團也擁有多家報系,是20世紀初世界上最大的報業(yè)集團。此外在美國還出現了斯克里普斯-麥克雷報團、霍華得報團及赫斯特報團等。⑧另外,整個報業(yè)對于廣告的依賴性也愈加嚴重,當時廣告已經占到報紙版面的50%以上。1920年在美國誕生了世界上第一座商業(yè)廣播電臺,此后不久美國無線電公司、全國廣播公司和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等電子媒介相繼出現,大眾媒介一詞也在此間出現,用以描述迅速發(fā)展的包括廣播在內的現代新聞傳播業(yè)。

  大眾媒介高度壟斷的一個必然結果就是對“意見市場”的壟斷,也就是對大眾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削弱甚至剝奪。在這里新聞自由又走進了一個怪圈:新聞自由的目的是為了創(chuàng)造并保障一個“意見的自由市場”,但是新聞自由的結果卻又開始摧毀這個“意見的自由市場”,現實又一次使人們對新聞自由進行新的反思。

  1942年,美國組織了一個報刊自由委員會,又稱哈欽斯委員會,因為該會負責人為芝加哥大學校長羅伯特•哈欽斯;
這個委員會是由時代出版公司創(chuàng)辦人盧斯提議并出資20萬美元而成立的,原意是要對報刊自由的現狀和前景進行調查和分析,然而調查的結果卻不容樂觀。這次調查最終形成了一份名為《一個自由而負責任的新聞界》報告,一個稱作社會責任論的理論也由此誕生,這個后來成為經典新聞學教材的報告并沒有否定新聞自由,它重申:“新聞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基礎,哪里的人們不能自由彼此傳遞他們的思想,哪里就沒有自由可言!雹釋τ诖蟊妭鞑ヅc社會發(fā)展的關系它做了極為高度的概括:“文明社會是一個思想觀點的運作系統,它靠消費思想觀點來維持和變革。因此它必須保證其成員所持有的盡可能多的思想觀點能得到它的審視!雹鈱τ诖蟊妭鞑ヅc人的關系,報告強調表達自由是一種精神權利,而“表達自由這一精神權利之所以能獲得法定地位,是因為公民的良知是國家保持活力的源泉!雹嫌纱丝梢娺@份在美國新聞界產生了深遠影響的報告在新聞自由問題上與彌爾頓、洛克、孟德斯鳩、洛克以及盧梭們的觀點并無不同。但是報告又以大量的篇幅論證了美國的新聞自由正處于危險之中,這份報告通過調查認為大眾傳播工具對社會和人民的重要性不斷提高,但是人民通過新聞界表達意見的比例卻在減少;
新聞機構未能滿足社會的需要,同時還不時從事受到社會譴責的活動;
報告認為新聞界之所以面臨這種危險“部分是新聞界的經濟結構所致,也是現代工業(yè)組織所致,同時是新聞界主管未能意識到一個現代國家的需要,未能估計出并承擔起那些需要賦予他們的責任”。⑿這里所說的經濟結構指的正是美國傳媒的私有制以及傳媒業(yè)正在不斷走向壟斷的趨勢,哈欽斯委員會要調和的仍然是新聞自由與媒介私有制之間的矛盾,為此它對新聞界提出了幾項要求,如新聞報道要充分接觸當日消息、新聞報道應該是就當日事件在賦予其意義的情境中的真實、全面和智慧的報道、新聞報道應該是對社會群體的典型畫面的投射,新聞報道應該闡明社會的目標和價值、報紙應該交流評論和批評的論壇。顯然這些要求對于新聞界來說是過高了,想以此來調和新聞自由與媒介私有制之間的矛盾的矛盾也是不可能的。但是《一個自由而負責任的新聞界》卻提出了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這一重要概念。所謂消極自由是指傳統意義上的自由,即新聞界免于政府威脅以及任何外界壓力的自由,而所謂積極自由是指公民“獲知”的權利,它強調“保護新聞界不再自然而然就是保護公民或共同體。只有將公民權利和公眾利益納入自身,新聞自由才繼續(xù)成為出版者的一項權利。”⒀

  其實社會責任論并沒有否定新聞自由,而是強調大眾媒介權利和責任的統一。但是誠如一些研究者指出的那樣“責任本身是一個價值的表現,而價值是難以定義的”。無論社會責任論者對大眾媒介提出了什么新的要求,問題最終還是要回到這樣一個基本點上來:誰有權要求媒介這樣去做?盡管人們從理論上證明了新聞自由不是一個絕對的概念,但是由于法律幾乎賦予了媒介新聞自由的絕對權利,因此所有的問題還是回到了人類的理性和良知,最終又回到了新聞自律。迄今為止社會責任論只是一種學術觀點,并不具備法律的約束性和強制性。事實上,西方的新聞自由問題從來都是一個極其敏感而重大的問題,人們在這個問題上更愿意強調自由的一面,而誨言責任的一面。在立法上更是側重保護新聞自由,只在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色情、虛假廣告等幾個非常有限的方面予以法律禁止。但是社會責任論確實在新聞傳播者的道德自律方面起到了明顯的促進作用,如后來各類新聞道德自律規(guī)約的產生,新聞評議制度的誕生等都與社會責任論有直接關系。

  我國政策法規(guī)對新聞傳播業(yè)更側重管理和控制,因而對從業(yè)者責任方面也提出了較多地具體要求。除了上面提到的一些內容外,另外一些內容,如服從黨的領導、傳達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弘揚主旋律,以正面宣傳為主,堅持正確輿論導等,都具有自身特色,而這是由政府體制和媒介所有制所決定的。

  

  注釋

  1、[美]邁克爾 埃默里 《美國新聞史》,第75頁,新華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

  2、見陶涵《比較新聞學》。第2頁,文津出版社1989年第一版。

  3、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的建議的權利;
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有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边@些條款可以看作是法律賦予公民以及傳媒的言論自由權利和輿論監(jiān)督權利。

  4、同1,第92頁。

  5、同1,第223頁。

  6、同1,第273頁。

  7、李良榮《西方新聞事業(yè)概論》,第46頁,復旦大學 出版社1997年10月 第一版。

  8、見徐耀魁《西方新聞理論評析》第11、12頁,新華出版社1998年4月第一版。

  9、[美]新聞自由委員會《一個自由而負責任的新聞界》,第3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10、同9,第4頁

  11、同9,第5頁。

  12、同9,第2頁。

  13、同9,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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