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涉案財物保管的規(guī)范化探究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摘要 我國立法規(guī)定涉案財物的保管由公檢法三機關分別進行,實踐運作中存在諸如立法規(guī)定過于原則、基本保管制度缺失、保管任務繁重、保管條件落后、分別保管造成重復浪費、多次移送處理容易損毀、缺乏專門監(jiān)督制約機制等問題,對此,本文建議由專門保管機構保管,實行分類保管、記帳控制、單據移送、法院終極處分、法律監(jiān)督與審計監(jiān)督并行等制度。
關鍵詞 涉案財物 保管 保管中心 規(guī)范化
中圖分類號:D926.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72
刑事訴訟涉案財物,是指刑事訴訟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以及從其他辦案機關接收的財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財物、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查封、扣押、凍結作為一種對物的強制措施,與對人的強制措施、對隱私權的強制措施并列構成刑事強制措施體系,但我國刑事訴訟改革更多地關注于拘留、逮捕等對人的強制措施的正當化,忽視了查封、扣押、凍結等對物的強制措施的規(guī)范化。尤其是,涉案財物的保管貫穿整個刑事訴訟過程,有很強的訴訟保障作用,但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及實踐運作卻均存在諸多問題,需要對涉案財物的保管予以規(guī)范化。
一、涉案財物保管的現(xiàn)狀研析
(一)立法規(guī)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guī)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guī)定》等法律規(guī)定、司法解釋、部門規(guī)章中都有涉案財物保管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共同構成規(guī)范涉案財物的法律規(guī)定體系。
《刑事訴訟法》有二條對涉案財物的保管進行了規(guī)定。第39條第2款規(guī)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钡234條第1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除《刑事訴訟法》外,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也分別對涉案財物的保管進行規(guī)定!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用三條規(guī)定了如何保管涉案財物。第225條規(guī)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征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钡226條規(guī)定:“對作為犯罪證據但不便提取的財物、文件,經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后,可以交財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開具登記保存清單一式兩份,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財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連同照片或者錄像資料附卷備查。財物、文件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移、變賣、毀損!钡230條規(guī)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拍照或者錄像后委托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理!蓖瑫r,公安部制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guī)定》專設一章共10條規(guī)制涉案財物的保管事宜。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規(guī)定了涉案財物的保管事宜。其中,第240條規(guī)定:“對于查封、扣押在人民檢察院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解除或者退還決定,并通知有關單位、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xù)!钡363條第12項要求審查起訴期間應查明“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扣押、凍結并妥善保管,清單是否齊備:……”并在第674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負責對扣押的涉案財物進行保管,并對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對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對構成違法或者嚴重違紀的行為,移送紀檢監(jiān)察部門處理!蓖瑫r,最高檢制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管理規(guī)定》),專設一章共5條規(guī)制涉案財物的保管事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57條第1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單,附卷備查;對人民檢察院隨案移送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根據清單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根據這些規(guī)定,對涉案財物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完成后,涉案財物在誰的控制之下誰就有對涉案財物進行保管的義務,也就是說,查款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實施主體,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都有保管義務,同時,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特殊情況下被涉案財物持有人也都有保管的義務;并且,還規(guī)定保管主體對涉案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二)實踐運作
涉案財物的保管貫穿于刑事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及審判等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作為履行相應職能的機關都承擔著涉案財物的保管義務。實踐中,公、檢、法三機關往往設立專門的部門或人員、專設場所、利用專門保管設施對涉案財物進行保管。筆者以A市B區(qū)為例進行說明。
2013年,偵查機關向檢察院移送案件1612件2212人,檢察院以向法院提起公訴、作出不起訴、移送其他檢察院等方式結案共計1549件2117人;2014年,兩類案件分別是1511件2012人和1554件2020人;2015年,兩類案件分別是1351件1684人和1334件1667人。這些案件以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侵犯公民財產權利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三類案件為主,九成案件涉及涉案財物的保管,2014年檢察院保管的涉案財物有29102件,2015年有31196件。而所保管的財物不僅數量繁多,而且種類繁雜,大至汽車、摩托車,小至剪刀、石頭,貴重至金銀首飾,危險至槍支彈藥。這樣的保管任務,占用了公、檢、法三機關極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也帶來很大工作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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