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風:法官就應該高高在上

發(fā)布時間:2020-06-15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河南高級法院院長張立勇堅持司法的群眾路線,所以,決定取消司法過程中的象征化儀式:“一定要像西方法官那樣戴著頭套、穿著法袍、在高堂上一槌才是好的么?”他建議法官改穿制服:“你要穿法袍就和群眾保持距離了!

  中國的法官似乎還沒有戴頭套,普通法各國家的司法機構似乎也在醞釀改革,廢除頭套。但是,人類各個文明中,負責審理案件的所有官員,其實都有一套威議。比如,傳統(tǒng)戲曲中,包拯、或者知縣,都是身著官服,高高坐在大堂之上。想來這是有所本的。包括英格蘭在內(nèi)歐洲各國法官之所以戴頭套,穿法袍,并且坐在高高在位的法官席上,雖有歷史的偶然,但內(nèi)中有其深刻的邏輯在。

  治國不能離開法律,所有高級文明均不例外,無法之治必然是暴政;
但是,法律不可能自行執(zhí)行,而需要由某個機構、由一些人來執(zhí)行。原則上,整個政府都算執(zhí)法機構,眾多行政部門負有執(zhí)行法律的職能。古代如此,現(xiàn)代也仍然如此。比如,警察部門、工商局都在執(zhí)行法律。

  但是,一個政府,不論有多少執(zhí)法機構,法律最重要的執(zhí)行者卻是司法機構,具體說來,就是法官。原因如下:第一,法官每日與法律打交道,具備司法的技藝理性(artificialreason),這種知識優(yōu)勢是任何其他人都不能比擬的。第二,法官執(zhí)行法律比任何行政部門都特殊,因為,只有司法機構可以審理以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的案件,而任何其他行政都不具有此種權力。

  基于這兩個原因,法官在政府中是最基礎、也最重要的法律執(zhí)行者。通過適用法律解決民眾之間、官民之間的糾紛,法官賦予法律以生命。一個政體,如果不能妥善地給予法官以合適位置,授予其以合理權力,賦予其以相應尊嚴,那這個社會就無法治可言,甚至無秩序可言。這就是中外各國均讓法官或承擔類似職能的任務在社會上、當然也在法庭上高高在上的原因。法官的威儀旨在達成兩方面的目的:

  一方面,讓法官明白自己的角色,從道德上約束自己。很多反對司法專業(yè)化的喜歡說,法官也是人。這當然沒有錯,法官不是機器,他有七情六欲,也有親戚朋友。如果法官把這些激情帶入司法過程,那就沒有正義可言了。于是,政體設計者面臨一個挑戰(zhàn):如何屏蔽法官的這些激情?一個有效的辦法就是尊重他。尊重一個人,往往是約束一個人的有效辦法,當然只是之一。一個人,讓他高高地坐在法官席上,穿上法袍,這可以給這個人以一種強烈的暗示:他的身份已經(jīng)發(fā)生了變化,從穿上那身行頭、坐在那席位上那刻起,他就應當成為法律的代言人。法官的威儀把那個人的肉身與法律的化身兩個身份區(qū)隔開來,提醒他在法庭上盡可能擯除激情,以后一個身份行動。

  另一方面,法官高高在上,也讓當事人、讓旁觀者心里有底。當事人跑到法院,當然希望法官主持正義。法官要給予當事人以正義,就自然應當居于當事人之間、之上,而不能站在當事人旁邊。只有當法官高高在上,當事人才知道,法官有可能作出公正的判斷、裁決。當事人知道,法官的威嚴不是行政官的威嚴。相反,當事人相信,法官越是威嚴,自己越有可能得到正義。

  可以說,法官本來就應當高高在上,既在當事的各方之上,也在一切權力之上。因為,當他坐在法官席上的時候,他就是法律的化身,而法律是高于任何人的。當事人真正擔心的是,法官雖然高高在上,但在情感上已經(jīng)走下法官席,因為金錢的誘惑或權力的脅迫,而與另一方當事人勾肩搭背。當事人最害怕的是,法官雖然高高坐在法官位子上,但并不是法律的化身,不是自己可以作主的人,而是別人的代言人。比如,他回頭還要向領導請示,向上級法院請示,或者由審判委員會作決策。這樣的法官,把正義的輸送過程變成了灰箱甚至黑色操作,輸出的只能是不正義。

  中國民眾之所以經(jīng)常對法官的判決結果缺乏信任,訴諸上訪,恐怕就是因為,法官沒有真正地做到高高在上,而總是低三下四,任人擺布。當代中國司法體制的癥結不是法官高高在上,而是相反:形式上高高在上的法官,無法在精神上也做到高高在上,他沒有辦法做到不受任何干預、僅僅以法律為衡準在當事人之間、之上進行公正裁決。問題不是法官的地位太高了,而是太低了,隨便一種行政權力就可以對法官吆五喝六。

  目前不少司法官員張嘴閉嘴不離“群眾路線”,并且首先拿法官的專業(yè)化、法官的職業(yè)尊嚴來開刀。然而,“群眾”——這個詞本身似乎就缺乏法律的精確性和政治上的含混性——究竟需要什么?民眾期望于司法者是正義,而在個別案件中正義之實現(xiàn),恰恰有待于法官之高高在上。民眾其實明白這一點,所以,戲曲中,清官們出場總是有很大的排場。

  實際上,對于不同權力部門的公職人員,民眾有不同的角色期待。比如,對于民意代表,民眾肯定希望、要求他到民眾中,直接聽取民眾意見,把自己的意見帶進民意機構,融入法律。明智的民意代表也會知道自己的這種責任。如果他穿上什么制服擺譜,那就屬于不明事理。對于選舉產(chǎn)生的行政官員,民眾也希望其聽取民眾意見,但這種期待的強度將會降低,因為行政帶有專業(yè)性。更進一步,民眾就不會期待一般公務員也深入群眾,因為,他們從事的是專業(yè)工作,需要按照專業(yè)的邏輯。另一方面,警察上班就得穿制服,惟有這樣,他們才能對民眾行使強制權力。而一個具有威儀的醫(yī)生,能夠讓病人及其家屬心里有底。

  法官的工作是政府部門中最為特殊的,他需要挖掘法律的精微之處,因而具有高度專業(yè)性;
他的判決關乎當事人的財產(chǎn)、自由甚至生命,因而需要鄭重其事。所以,明理之人(reasonableman)不會期望法官的知識跟自己一個水準,或者抽著煙、喝著茶、翹著二郎腿審理案件?梢酝茰y,民眾都恐懼這樣的司法大眾化。

  那些高喊司法“群眾路線”的官員和專家,似乎沒有意識到政府不同部門各有其不同的本性(nature),而錯誤地把僅適用于一個部門的原則,強行搬用到另一個部門。在行政機關內(nèi)部進行公推公選,犯的是這樣的常識性錯誤;
讓法官深入群眾,與群眾打成一片,犯的也是這樣的常識性錯誤。那些真正應當深入群眾的人,卻無人督責其做到這一點。

  當然,司法公正不是直接來自法官的威儀,要做到司法公正,法官的威儀背后需要一套確保法官獨立審判案件的制度來支持。但是,如果法官沒有威儀,那這個社會的司法體制肯定還沒有上正軌。至于說法律應當與習俗、與民眾的正義感保持一致,應當讓民眾更容易接受,那是另一個問題。但不論執(zhí)行什么樣的法律,法官都得有法官的樣兒,不能是其他樣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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