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冬林,湯吉軍:資源型城市制度彈性、沉淀成本與制度變遷
發(fā)布時間:2020-06-03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內容提要」與非資源型城市相比,資源型城市具有顯著的經濟性、體制性和社會性沉淀成本,從而導致資源型城市制度需求彈性較小,同時存在阻礙制度變遷的經濟學邏輯。假設其他條件不變,同樣的制度供給,由于資源型城市各類沉淀成本非常大,該地區(qū)的制度需求彈性相對來說較小。因而我們需要從降低沉淀成本角度,增大資源型城市制度需求彈性來深化制度變遷,即采取各種制度安排或者經濟政策以降低或減少沉淀成本數量為基本原則,來增大資源型城市制度需求彈性強度。
「英文摘要」Compared with non-resource-based cities,resource-based citiesobviously have sunk costs in economic ,institutional,and societal terms ,whichlead to limited elasticity in institutional demands and the existence of economiclogic for hindering institutional changes.This paper argues that ,with the sameinstitutional supply and all the other factors being constant ,there is a relativeinadequacy of elasticity in institutional demands in resource-based cities due toenormous sunk costs of various kinds.It is therefore suggested that sunk costsbe reduced to increase elasticity in institutional demands in resource-based citiesin order to deepen institutional changes.It is necessary to adhere to the principleof lowering or reducing sunk costs by adopting various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or economic policies in order to increase elasticity in institutional demands inresource-based cities.
「關鍵詞」資源型城市/沉淀成本/制度需求彈性/制度變遷resource-based cities/sunkcosts/elasticity in institutional demands/institutional change
一、問題的提出
從新制度經濟學理論可知,制度供給與需求是經濟主體的一種理性行為。對于一個地區(qū)或國家來說,不同的經濟主體對制度的供給與需求會有不同的反應程度,這種反應程度我們稱為制度彈性。它一般劃分為制度供給彈性與需求彈性。在我國體制轉軌時期,一般認為我國的制度變遷是政府主導型的[1],因此對于制度需求是一種被動局面。但不管怎樣,制度需求者還是會因制度供給給自己帶來成本或者收益差異作出不同的反應,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這也是是否引起制度變遷的關鍵因素。換言之,制度變遷實際上是經濟主體對于制度供求變化的一種理性反應,不僅符合一般的制度供求規(guī)律,而且還取決于需求者的反應程度。
與非資源型城市相比,同樣的政府制度供給,資源型城市的反應一般是不十分靈敏。例如,同樣是民營化制度改革,對于非資源型城市來說,實施起來相對容易,這是因為民營化不會給經濟主體帶來沉淀成本,經濟主體的利益至少不會遭受損失。但對于資源型城市來說,實施起來很困難,這是因為民營化盡管帶來了成本下降或者收益增加,但同時也給經濟主體帶來極大的沉淀成本,使經濟主體遭受顯著的利益損失。依此類推,補貼政策、優(yōu)惠政策等,對資源型城市來說并不會帶來制度變遷。事實上,對于像東北這樣的老工業(yè)基地,中央政府已經出臺了很多政策和制度,但為什么沒有更大的起色,為什么這些地區(qū)對制度需求的反應十分遲鈍,什么樣的制度供給才能發(fā)揮預期效果,這些都是值得我們探討的問題。為此,本文力求從制度需求彈性角度剖析資源型城市制度變遷障礙的經濟學原因。
二、制度需求彈性內涵及其影響因素
一般說來,只要兩個經濟變量之間存在著函數關系,就可以用彈性來表示因變量對自變量反應的敏感程度。下面就引入彈性概念進行制度供求均衡分析,如圖1所示:
在圖1中,橫軸表示制度數量,縱軸表示的是成本,對于制度供給來說,它表示政府在進行制度供給時所進行的投入成本,它包括決策成本、創(chuàng)建與實施成本等。一般說來,制度供給數量越多,所花費的成本越多;
反之,制度供給數量越少,所花費的成本越少。因而制度供給曲線向上傾斜。對于制度需求者來說,它表示制度供給給制度需求者所帶來的成本變動大小。一般說來,制度供給所帶來的成本變動越大,制度需求越少,成本變動越少,制度需求越多。因而制度需求曲線向下傾斜。與此相對應的說法是,假設其他條件不變,制度供給所帶來的收益變動越少,制度需求越少。制度供給所帶來的收益變動越大,制度需求越多。
為了說明簡便,我們假設制度供給具有完全無彈性特征。一方面,可以突出制度需求者彈性大小對制度需求的影響程度;
另一方面,這樣的假設也符合我國制度供給的基本特征,與有些學者論述我國的制度供給是政府主導型分析相一致。實際上即使我們考慮制度供給曲線向上傾斜,也并不影響本文分析的基本結論。
接下來分析制度需求彈性。任何經濟主體,包括公眾和企業(yè),其經濟行為都是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而對制度的需求也是如此。一般說來,一項制度供給給經濟主體帶來成本變動,只有當制度給經濟主體帶來成本降低足以補償以前的投資成本,它才會真正引起制度需求,否則,當制度給經濟主體帶來成本上升,或者即使下降也不會補償以前投資成本,它不會引起制度需求。為此,本文確立制度的需求彈性概念,簡稱制度彈性。此時,
在(1)式中,E[,d]為制度需求彈性,(ΔI /I )為制度需求變動百分比,(ΔC/C )為制度供給給經濟主體所帶來的成本變動百分比。具體來說,現有的制度為I[,1],其所代表的成本為C[,1].變遷后的制度為I[,2],所帶來的成本為C[,2].此時,ΔC =C[,2]-C[,1],ΔI =I[,2]-I[,1].
所以我們可將式(1)轉變?yōu)椋?/p>
從式(2)中可知:首先,制度需求偏好越強,制度需求彈性越大,反之,制度需求彈性越小。其次,制度替代性程度,一般說來,制度替代性越小,彈性越小,反之,制度需求彈性越大。最后,制度變遷所帶來的成本越大,制度需求彈性越小,反之,制度彈性越大。因此說,制度需求曲線越平坦,彈性越大,極端地說,它呈現一條水平線,表示完全有彈性。反之,制度需求曲線越陡峭,彈性越小,極端地說,它呈現一條垂直線,表示完全無彈性。
為此,假設其他條件不變,僅僅考慮制度供給所帶來的成本變化來探討制度需求彈性大小。在圖1中,制度供給完全無彈性,此時由S 變成S[,1],其中D 表示制度需求彈性較小,因為制度給經濟主體帶來的成本變動幅度較大,而D[,1]表示制度需求彈性較大,因為制度供給帶來成本變動幅度較小。由于制度被定義為影響經濟與社會績效的博弈規(guī)則,因而我們著眼于制度供給所帶來的成本變動方面,能否補償以前的投資成本,即是否發(fā)生沉淀成本,來說明制度需求彈性大小。如果C[,2]-C[,1]>0,則說明出現沉淀成本,反之,則沒有沉淀成本。如果沉淀成本越大,則制度需求彈性越小,反之,制度需求彈性越大。
三、資源型城市沉淀成本的例證分析
沉淀成本是指投資成本中無法通過生產產品和自身殘值得到補償的那部分成本,是經濟主體一種凈損失。一項制度供給,如果給經濟主體,主要是國有企業(yè)和政府決策者,特別是重工業(yè)性質的國有企業(yè)帶來大量的沉淀成本,改革將難以進行。即使制度供給帶來成本下降,但由于無法補償或者降低這些沉淀成本,依舊不會帶來制度變遷。根據馬克思再生產理論可知,只要是社會生產,就存在著物質補償與價值補償兩重關系。馬克思把社會生產劃分為簡單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兩種形式。在整個社會再生產過程中,一種是補償,更換從過去一直到現在已經積累起來的勞動資料,在實物形態(tài)上實現其原有規(guī)模的再生產;
另一種是積累,在實物形態(tài)上增加現有的勞動資料規(guī)模。馬克思指出,“年勞動產品的價值,并不就是這一年新加勞動的產品。它還要補償已經物化在生產資料中的過去勞動的價值。因而,總產品中和過去勞動的價值相等的那一部分,并不是當年勞動產品的一部分,而是過去勞動的再生產!币虼苏f,在全部年產品的價值中,一部分是屬于過去勞動的價值,另一部分是屬于新增加勞動的價值。在過去勞動的價值中,又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體現在已消耗掉的原料、燃料、輔助材料等勞動對象上面,一部分則體現在已磨損的機器、設備、廠房、建筑物等勞動資料上面。為了使簡單再生產正常地維持下去,其中的重要條件之一是,耗費多少勞動資料就要補償多少勞動資料,只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各種磨損與消耗,及時地、足量地進行補償,才能保證簡單再生產順利進行,為擴大再生產奠定基礎。如果投資成本耗費無法得到補償,經濟主體難以進行下一期連續(xù)生產。
在生產過程中,生產耗費的補償,既是企業(yè)維持簡單再生產的起碼條件和進行擴大再生產過程中耗費的資金,只有不斷從產品銷售收入中得到補償,才有可能不斷購入新的生產過程所需要的材料,才有可能不斷支付職工勞動報酬和其他生產成本,才有可能逐步積累固定資產更新改造準備金,才有可能取得一定的盈利并從中提取企業(yè)基金,從而保證企業(yè)再生產的順利進行。如果企業(yè)在生產過程中,所獲得收入無法補償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的耗費,企業(yè)的產品生產就會受阻,下一輪生產過程就沒有辦法進行下去。這是對單個企業(yè)而言的。對于一個行業(yè)、一個部門,以及一個地區(qū)或一個國家,同樣存在這樣的問題。因此,投資成本補償是企業(yè)再生產補償的基礎。當投資成本沒有得到銷售收益和自身殘值的補償,那么就會出現沉淀成本,從而嚴重影響單個企業(yè)、行業(yè)、地區(qū)和國家經濟發(fā)展狀況。
因此,當同樣的制度供給,資源型城市會出現顯著的沉淀成本,而不易引起制度變遷,因為這部分沉淀成本構成經濟主體自身一種凈損失。
東北老工業(yè)基地改革和振興的難度主要在于計劃經濟體制、傳統(tǒng)的以資源初級加工為特征的重化工業(yè)結構和國有經濟比重過大等形成了大量的沉淀成本。我們以東北老工業(yè)基地資源型城市為例剖析沉淀成本形成的經濟背景,進而闡述沉淀成本對其制度創(chuàng)新的各種影響。
第一,東北地區(qū)實行傳統(tǒng)的計劃經濟歷史長,影響大,市場經濟基礎設施薄弱,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調節(jié)作用不強。早在1945年以前,日偽統(tǒng)治時期的東北實行的是戰(zhàn)時經濟,對資源和物資實行配給制。建國初期,由于我國實施重工業(yè)優(yōu)先發(fā)展戰(zhàn)略,資源要素稟賦結構必須適應工業(yè)化要求,從而導致與該戰(zhàn)略相配套的體制只能是用高度集中的以計劃手段來配置資源的經濟體制。因此,長期以來東北地區(qū)的資源配置手段主要以行政權力調撥為特征的命令型經濟和計劃經濟為基礎。由于資本被納入計劃配置的框架,要想使資本發(fā)揮作用,就必須保證資本所需要的勞動力、原材料等也納入計劃經濟體制的框架,并把勞動力、原材料等資源同樣配置到重工業(yè)生產領域。也就是說,在傳統(tǒng)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為了實現優(yōu)先發(fā)展重工業(yè)戰(zhàn)略目標,不僅要把資本、勞動力等生產要素以集中計劃安排的手段配置到重工業(yè)領域,而且還要壓低資本、勞動力等要素的價格,從而降低重工業(yè)產品的生產成本。(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因此,計劃經濟體制是一種內生的制度安排[2],是一種適合加速發(fā)展重工業(yè)的手段。在這種情況下,東北地區(qū)自然會形成高度集中的配置資源體系和實施低補償、高積累政策,很少關注補償基金,甚至很少考慮折舊基金補償,長期以來形成巨大的體制性和經濟性沉淀成本。
第二,東北地區(qū)的產業(yè)結構以資源開采和資源初級加工為主,產業(yè)結構單一,不合理。實施重工業(yè)優(yōu)先發(fā)展戰(zhàn)略,需要選擇那些適宜發(fā)展重工業(yè)的地區(qū)作為這個戰(zhàn)略的重點發(fā)展基地。由于黑龍江、吉林、遼寧三省不僅有工業(yè)生產基礎,而且該地區(qū)還擁有煤、石油等能源礦產,鐵、錳等金屬礦產,以及很多非金屬礦產資源,適于發(fā)展重工業(yè)。在傳統(tǒng)的計劃經濟體制下,這種以資源和資源初級加工為主的重化工業(yè)結構又呈現出兩個特征:即對外資源和資源初級加工產品低價輸出;
對內產業(yè)封閉循環(huán)。產業(yè)關聯度很低,產業(yè)鏈條短,社會分工不發(fā)達,落后封閉的產業(yè)結構與傳統(tǒng)體制的計劃經濟體制融為一體,互為支撐,產業(yè)轉換的市場基礎十分薄弱。
第三,與傳統(tǒng)的計劃經濟體制和封閉的產業(yè)結構相適應,東北地區(qū)國有經濟的比重大,非國有經濟比重小,所有權結構單一,不合理。東北地區(qū)的微觀經濟主體主要是由國有企業(yè),尤其是由相當數量的中央直屬大企業(yè)構成。由于中直企業(yè)的利潤大多上交給國家,且產品配套多在系統(tǒng)內或企業(yè)內部完成,因此對當地經濟的拉動作用有限。此外,由于資源配置傾向于中直大企業(yè),中小企業(yè)尤其是民營經濟發(fā)展的空間十分狹小。這些因素使得產業(yè)轉換的微觀主體活力不足,資源配置和使用效率低下。如表1:
最后,東北老工業(yè)基地資源型城市是依靠自然資源發(fā)展起來的。由于重化工業(yè)發(fā)展對原材料的巨大需求和實行不反映資源稀缺狀況的計劃定價機制,造成資源粗放型開采和浪費性使用,不注意自然資源與環(huán)境成本補償,最終以環(huán)境惡化、資源枯竭嚴重為代價,城市的經濟自增長能力不足,社會功能嚴重弱化,從而難以發(fā)生制度變遷。
根據王青云對于資源型城市的劃分,我國共有118座資源型城市,其中東北地區(qū)黑、吉、遼三省總計30座,大約占全國的1/3,都是以自然資源為基礎發(fā)展起來的,如表2所示[3]:
這些城市往往都是依據所在地區(qū)的自然資源發(fā)展起來的,資源興,城市興,資源衰,城市衰。根據王青云對于典型資源型城市劃分,表2中列出的遼寧省的七個城市,吉林省遼源、敦化、琿春、松原、臨江、和龍六個城市以及黑龍江省雞西、鶴崗、雙鴨山、七臺河、大慶、伊春、鐵力七個城市,全部屬于典型資源型城市。
從而看到,東北地區(qū)資源型城市分布,不僅廣,而且往往都是以礦產這類不可再生性資源為典型資源,資源價格不合理、環(huán)境惡化嚴重,這些投資成本都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產生了顯著的社會性沉淀成本。
由此可見,東北老工業(yè)基地資源型城市所面臨的初始條件,如計劃經濟體制比例大、國有經濟比例大、重工業(yè)比例大、城市以自然資源為主等特征,與非資源型城市相比,同樣的制度供給會帶來大量的經濟性、體制性和社會性沉淀成本。由于這些沉淀成本得不到補償或者降低,經濟主體缺乏制度變遷的內在動力和推動制度創(chuàng)新的外部條件,因此造成東北老工業(yè)基地資源型城市的制度需求彈性較小,對制度供給反應不靈敏。反過來說,只有給予特殊的制度供給,大大減少東北老工業(yè)基地身上的沉淀成本,制度對經濟調節(jié)的有效性才能發(fā)揮出來。進一步看,由于傳統(tǒng)的計劃經濟體制、封閉性的產業(yè)結構和龐大的國有經濟所形成的鐵三角架構,三者之間相互支撐,彼此影響。因此只有三管齊下統(tǒng)籌考慮改革和調整,東北地區(qū)的經濟振興才能實現。否則,僅靠單項推進改革和調整,如上世紀80年代以來東北地區(qū)實行的產業(yè)結構調整,是難以解決資源型城市所面臨的問題。在產業(yè)結構約束下,國企改革和制度創(chuàng)新步履艱難,這就可以解釋為什么國企改革和制度創(chuàng)新如何進展緩慢,產業(yè)結構調整效果為何不明顯。
四、資源型城市制度變遷的基本原則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知,與非資源型城市相比,資源型城市具有顯著的經濟性、體制性和社會性沉淀成本,它們是影響資源型城市制度需求彈性大小的根本經濟變量,因而如何有效管理和消除這些沉淀成本,以便增大制度需求彈性,是加速資源型城市制度變遷的根本出路。
首先,要大力完善產品市場、生產要素市場、金融市場,特別是自然資源市場,促進生產要素在產業(yè)間、地區(qū)間、乃至國際間充分流動,以減少生產要素沉淀成本。一方面,需要打破地區(qū)或行政壟斷,提供更多的資產使用或者利用機會;
另一方面,需要尊重財產所有權和契約自由,大力降低資產交易成本和不確定性,有助于減少沉淀成本。同時,也必須徹底拋棄自然資源無價、無限,可以隨意取用的思想,停止廉價使用資源、發(fā)展自然資源市場,理順資源價格,加強政府環(huán)境管制,促進生產力提高。
其次,實行多元化的產業(yè)結構和多元化的所有制結構,增大制度需求彈性。為此,要實行稅收激勵或加速折舊政策。對新發(fā)展的產業(yè)實行稅收減免或加速折舊,以利于城市新興產業(yè)的發(fā)展,降低新企業(yè)進入的沉淀成本,從而有助于發(fā)展接續(xù)產業(yè)。要鼓勵國有企業(yè)之間以及與非國有企業(yè)之間建立非市場制度,如長期契約、垂直一體化和所有權結構重新配置等,目的是通過降低委托代理成本,間接地降低沉淀成本,增大經濟主體制度需求彈性。
再次,建立和健全職工社會保障制度。對于那些企業(yè)無力提供培訓和實施再就業(yè)的職工或者不具備再就業(yè)條件的職工,應由國家及當地政府建立資源型城市轉軌專項職工社會保障基金,以保證其基本生存的需求。另外,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間接地減少它們出現的概率。例如,私人保險、社會安全網(食物和福利計劃)、價格支持計劃(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這些都可以減少沉淀成本以及資源不流動的不利影響。
復次,政府要樹立和貫徹科學發(fā)展觀,把人口、環(huán)境與資源建立在全面、協調與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軌道上來。不僅要統(tǒng)籌人與自然和諧發(fā)展,也要處理好經濟建設,人口增長與資源永續(xù)利用、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關系,推動資源型城市走上生產發(fā)展、生活富裕、生態(tài)良好的發(fā)展道路。應在正確的資源開發(fā)與補償戰(zhàn)略指導下,制定節(jié)約型資源戰(zhàn)略和合理開發(fā)資源,充分利用資源、精心保護資源、有效管理資源戰(zhàn)略措施;
實行相應的資源核算、折舊、替換與補償政策;
把資源耗費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確立正確的政績觀。同時也要加強資源價格市場化與環(huán)境管制的結合,重視環(huán)境資源成本補償,否則將由于資源性產品收不回資源耗費、再生及更換的價值,資源出現嚴重萎縮,引起生態(tài)與環(huán)境惡化,嚴重制約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
最后,在資源型城市制度變遷過程中,政府也要承擔一些沉淀成本。最簡單的辦法就是降低市場交易成本,通過對公共基礎設施進行投資可以減少市場交易成本。另一個辦法是,政府承擔對教育、培訓以及研發(fā)和市場信息的投資。由于獲得信息努力對私人主體都具有沉淀成本和不確定性,研發(fā)與信息搜集造成沉淀成本的情況非常普遍。政府通過對企業(yè)內信息分享協調可以減少沉淀成本和不確定性,刺激私人主體的學習投資以及增加要素流動性。更為重要的是,政府要創(chuàng)建良好的市場環(huán)境,為民營企業(yè)家發(fā)展創(chuàng)造激勵機制。
五、結論
綜上所述,與非資源型城市相比,資源型城市制度需求彈性較小,主要是因為這些城市發(fā)展的初始條件產生極大的經濟性、體制性和社會性沉淀成本,同樣的制度供給使經濟主體的利益損失很大,這造成資源型城市制度變遷十分困難。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認為,到資源型城市制度變遷的根本動力,在于補償或者降低沉淀成本,否則,當以前的投資成本無法得到完全補償而出現顯著的沉淀成本,制度是不會發(fā)生變遷的。為此,我們提出有效管理沉淀成本的制度創(chuàng)新或者政策創(chuàng)新原則,目的在于增大制度需求彈性,促進制度變遷。
收稿日期:2005—08—11
基金項目: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大攻關項目(03JZD001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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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青云。資源型城市經濟轉型研究[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3.
宋冬林(1957—)男,遼寧莊河人,吉林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湯吉軍(1971—)男,遼寧鳳城人,遼寧大學經濟學院經濟學博士后。
原載《廈門大學學報:哲社版》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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