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平:維護基層民主,國家權力不可缺位
發(fā)布時間:2020-05-21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中共中央政治局28日召開會議,研究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會議強調,要健全制度、規(guī)范機制,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努力推進農村基層民主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
我認為這次會議開得很及時,也很有針對性。2004年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有一個特點,即新當選村委會成員中富人比例明顯增加。富人當村官是農村發(fā)展中社會結構變化的重要信號。
富人爭當村官而且經過合法選舉程序當選,這種現象有深刻內涵,反映了農村社會的整合機制多元化,標志著村委會干部類型正在由道德權威型向經濟能人型轉變。在村民選擇的意義上看,這是市場經濟下農村社會發(fā)展的一個方向。
在肯定富人有資格當選,村民有權利也有識別能力選富人的前提下,要特別注意兩種傾向:一種涉及富人的當選動機。以富民為當選目標是高尚的,與自己企業(yè)發(fā)展贏利和村民收入增長、就業(yè)機會增多結合起來,即使說不上高尚也是正當的。如果當選目標只是為了給自己牟取利益,不顧甚至損害村民的利益,這就需要警惕,需要及時、有效制止。當然,我們不能因為只是懷疑富人的當選動機就阻止富人參選和當選,也不能因富人當選合乎程序,就否定民主監(jiān)督的必要性。如果說村委會民主決定的是村內事務,村委會建設中的民主能否實現則是國家意志的體現,需要政府有效的管理。
第二種傾向就是要注意富人當選村官后的行為,要特別注意農村社區(qū)管理中的三種違規(guī)類型。第一種違規(guī)就是富人當選后結黨營私,肥了小團伙,損害大多數村民的合法權益,或者通過村委會或者村民大會的民主表決形式侵犯少數村民的合法權益,即使是多數村民表決同意,也不能認為就是具備了合法性,可以剝奪少數村民的合法權益。第二種違規(guī)類型能夠給大多數村民帶來收益增長,但是以社區(qū)公共資源的破壞為代價,危及社區(qū)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如開山取石、毀地燒磚、毀壞森林等。
第三種違規(guī)類型是不損害社區(qū)的自然資源,也可以帶來社區(qū)總福利增長,但是以國家即全民利益的重大損壞為代價,如攔河奪水、鑿管偷油等。第一種類型的表現形式可能是賄選,后兩種類型有可能在一個短時間內的村委會選舉中獲得多數村民的支持和投票。但是,這三種都屬于違紀違法行為,已經超出了村民自治管理事務的范疇。這也需要地方政府的有效管理,特別要制裁那些以“法不責眾”為借口的組織者和最大受益團伙。
地方政府如果在村委會建設程序的合法上放任自流,實際上是一種公共管理缺位,經濟增長也不能以侵犯法律的公正原則為代價。農村發(fā)展包括了經濟增長和社會公正兩個方面,在村民自治中投票表決的是村民,維護這種程序合法性和保護這種程序的有效性則是政府的職責,二者不可偏廢。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