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名勝區(qū)立法可行性必要性 我國隱匿權立法的可行性思考
發(fā)布時間:2020-02-23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摘要】隨著我國信息社會的發(fā)展,人們對知情權和表達權的要求日益高漲。人們把所見所聞提供給媒體,希望通過媒體表達自己的看法。如何保護消息來源,從而保障新聞記者采訪權,繼而維護公民的自由表達權和知情權在近年逐漸受到重視,法學界和新聞界呼喚通過立法來保護消息來源的聲音變得越來越清晰。本文試從隱匿權的特性、合理性以及各國隱匿權發(fā)展現(xiàn)狀來簡要分析我國隱匿權立法的可行性及障礙。
【關鍵詞】隱匿權 消息來源 權利 義務
一、隱匿權概述
隱匿權通常為新聞來源保密權,它是指未經(jīng)消息來源提供者的允許,新聞工作者有不予透露消息來源給第三人的權利,并且新聞記者的采訪筆記、錄像錄影資料、文件、照片、底片、編輯討論會紀要等有免于檢查或挪用的權利,并不得搜查編輯室。①
隱匿權的權利主體是新聞工作者。各國新聞界普遍承認保護消息來源是記者的職業(yè)道德,甚至有學者認為,西方新聞記者“均把保護消息來源秘密作為記者的最高職業(yè)倫理”②。因此,早在1934年,美國記者工會制定的《記者道德律》第一決議第5條就指出:“新聞記者應保守秘密,不許在法庭上或在其他司法機關與調(diào)查機關之前,說出秘密消息來源!雹蹚亩,隱匿權對于新聞工作者而言既是一種權利,也成為一種義務。由于隱匿權與公正審判會發(fā)生沖突,其在運行中常表現(xiàn)為記者要求享有對匿名消息拒絕作證權和不受搜查扣押權,但司法面對記者拒絕透露消息源情況時,往往以蔑視法庭罪論處。
隱匿權的保護對象是消息的提供者。普通市民不掌握傳播媒體,如果他們希望對社會現(xiàn)象發(fā)表自己的言論,就必須借助于掌握有新聞資源的媒體,通過向新聞媒體提供信息,來獲得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其形式就是新聞媒體將他們提供的信息加工整理后發(fā)表的新聞報道。因此消息提供者通過記者向社會發(fā)表意見是普通民眾表達自由的表現(xiàn)方式之一。隱匿權在保護新聞工作者權利的同時,也是對信息提供者表達自由的一種保護。有些學者甚至認為“保護新聞界不披露信息的秘密來源,事實上不是保護記者和提供信息的當事人,而是保護……信息自由流通和公眾的知情權!雹
隱匿權作為一項新聞職業(yè)道德早已在新聞界達到共識。但是在司法領域,為了維護司法的公正,它的存在具有限制性的條件。
二、隱匿權存在的合理性
隱匿權的存在具有一定合理性。首先,保護消息來源能使信息自由流通,知情權得以保障,這在各國新聞界已達成共識。隱匿權實質(zhì)上是對新聞自由的維護。如果強制要求新聞記者在法庭上充當刑事或者民事案件的證人,泄露出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消息來源和采訪對象,必將破壞記者與信息源之間的信任關系,進而可能威脅到記者的新聞采訪權和新聞自由。在聯(lián)合國的一份報告中指出:“某些立法規(guī)定,專業(yè)保密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保密的目的在于保護新聞人員和新聞自由,使他們便于接觸提供情報的人士而又不辜負公眾的希望!雹
其次,保護消息源是記者采訪前同有特殊要求的消息源達成誠信協(xié)議,隱匿權的存在也是保障記者遵守誠信原則的前提,也體現(xiàn)了記者履行契約的義務。杰克?海頓在其作品中寫道:“替消息來源保守機密這一條是不應違反的。如果記者答應不泄露消息來源的身份,就必須承擔這項義務!雹抻浾攉@得信息源的信任是新聞采訪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基礎。
同時,隱匿權也是為維護輿論監(jiān)督,保障社會利益以及民眾知情權。有時消息源可能是政府官員,他愿意同記者合作的前提就是記者保證不透露他們的身份,以免利益受到損害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此時隱匿權可以使他們置身聚光燈之外,敢于將自己掌握的信息提供出來,從而起到輿論監(jiān)督的作用,同時保障了民眾的知情權。如果沒有記者隱匿權,新聞自由必然受到威脅,這勢必也會削弱民眾的監(jiān)督力量,導致社會系統(tǒng)的不穩(wěn)定。我們不可想象,如果《華盛頓郵報》的記者透漏了“深喉”的真實身份,那么令整個美國震驚的“水門事件”又將會是怎樣一種結果。
同時,如前文提到,隱匿權的存在也是記者出于職業(yè)道德對消息源權益的保護。消息提供者要求不透露個人信息,這是一種顯而易見的自我保護措施。
這些原因都為隱匿權的存在提供了基礎。因此,隱匿權雖然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沒有受到明文保護,但卻在各自的新聞法規(guī)及新聞職業(yè)操守中被強調(diào)。
三、隱匿權在我國的現(xiàn)狀及本土化的必然
目前,媒體消息隱匿權在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中是空白。即使在我國現(xiàn)有的新聞界的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中也未提及職業(yè)秘密和拒證、拒絕搜查、扣押的特權,我們只能從中尋到一些間接性的規(guī)定。⑦但是,我國新聞史上,保護消息源作為新聞記者的職業(yè)道德在新聞實踐中一直存在著。邵飄萍在新聞采訪學專著中就提到:“無論報社或外交記者,對新聞之來源宜始終絕對秘密!舨皇卮肆x,而以其來源告社外人或陳述于官廳,乃為最不道德之事。……因來源若可以示人,此后即無人敢熱心供給材料。故嚴守來源之秘密,一方為道德問題,一方又為厲害問題,外交記者及報館主任,皆不可不知也。”⑧各中央及地方媒體在一些報道活動中會自發(fā)保護消息來源,如對出鏡的被采訪者進行影像和聲音的特別處理,使用化名等。并且,法學界也已發(fā)出要進行專門立法以規(guī)定隱匿權的呼聲。⑨
“非典”之后我國公眾更加關注信息透明化,政府的信息公開制度化進程也得以大踏步發(fā)展,中國民眾也在接受巨大的信息洪流的洗禮過程中變得更加理性。當前在我國,消息隱匿權產(chǎn)生的社會環(huán)境已經(jīng)產(chǎn)生。
但是,我國的現(xiàn)有法律條款對隱匿權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如1996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1991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第70條指出:“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彪m然當前在我國還沒有發(fā)生過因記者拒絕提供消息來源而與法庭發(fā)生矛盾沖突的案例,但是消息來源隱匿權的本土化建設仍然勢在必行。
隱匿權的設立是一個涉及眾多方面和領域的課題,在明晰了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之下,它還需要現(xiàn)有的多種制度和法律規(guī)章對消息來源隱匿權的制定和實施給予協(xié)助。各家新聞機構應采取相應措施,在保證隱匿權不受侵犯的同時,限制消息來源隱匿權不被濫用,以免侵害新聞的真實性。
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的進一步推動,尤其是近年來我國出現(xiàn)了一批以提供新聞線索為職業(yè)的專職“新聞線人”,保障這個特殊群體的權益,必將促生中國的隱匿權。當前,在制度或者法制層面上來界定隱匿權,從而保障權利主體享有的權益和義務以及如何進行法律救濟,都還有很大的探索空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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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藍鴻文:《新聞倫理學簡明教程》,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47頁
、芮裥∑:《表達自由――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第431―450頁
⑤肖恩?麥克布萊德等:《多種聲音,一個世界》,北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81年版,第329頁
、轠美]杰克?海頓 著 伍任 譯:《怎樣當好新聞記者》,北京:新華出版社,1980年版,第293頁
⑦簡海燕,《媒體消息隱匿權初探》,《比較法研究》,2008年第5期
、嗨杀揪健⑿萋、徐寶璜、邵飄萍:《新聞文存》,北京:中國新聞出版社,1987年版,第395―396頁
⑨簡海燕,《媒體消息隱匿權初探》,《比較法研究》,2008年第5期
(作者:廈門大學新聞傳播學院研究生 石河子大學教師)
責編: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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