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消防救援機關火災事故認定復核流程圖
發(fā)布時間:2020-07-24 來源: 講話發(fā)言 點擊:
火災事故認定復核
注:省級受理市級消防救援機構、××大隊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的復核。
承辦機構:消防救援總隊 服務電話:×××-×××××× 監(jiān)督電話:×××-×××××× 維持原火災事故認定 當事人提出申請 復核機構書面通知其他相關當事人和原認定機構 受理 復核機構不予受理以下情形的火災認定符合申請:非火災當事人提出復核申請的;超過復核申請期限的;復核機構維持原火災事故認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災事故復核認定的;適用簡易調查程序作出火災事故認定的。
復核審查期間,復核申請人撤回復核申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終止復核 復核機構審查 (對復核申請和原火災事故認定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可以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火災現場尚存且未被破壞的,可以進行復核勘驗。)(30 個工作日。對需要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或者火災現場復核勘驗的,經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復核期限可以延長 30 日。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檢驗、鑒定時間不計入復核期限。)
責令原認定機構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并撤銷原認定機構作出的認定。
制作《火災事故認定復核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總隊直接作出火災事故復核認定,并撤銷原認定機構作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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