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日:“新后備干部”、“新提拔干部”應率先公示財產
發(fā)布時間:2020-06-19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當前領導干部腐敗的一個特點是面積廣、案件大。腐敗問題之所以屢禁不止,其原因除官員素質、覺悟,管理、體制外,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官員財產不透明、不公開,群眾無從監(jiān)督。如何監(jiān)督、遏制腐?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就是一把利劍,它直刺腐敗者的要害。該制度要求,一是官員財產必須透明、公開,讓群眾知情。二是充分發(fā)揮群眾的監(jiān)督作用。在領導監(jiān)督、專門機構監(jiān)督和自我監(jiān)督的基礎上,放手發(fā)動群眾監(jiān)督。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什么都逃不過老百姓的眼睛。為了調動群眾的積極性,可以重獎舉報人。國外對于舉報人的獎勵制度是非常完善的。比如,美國法律規(guī)定,整個罰款的1/4用于獎勵舉報人。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經驗,被舉報的腐敗分子,若被法院依法判罪的,將該腐敗分子犯罪數額的30%獎勵給舉報人作為合法收入,保證兌現,并為其嚴格保密。這必然會調動起廣大群眾反腐的積極性,他們會想出各種辦法,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圍追堵截貪官,使腐敗分子沒有藏身之地。
對官員最管用的約束,是制度和輿論的監(jiān)督。目前,全世界已有97個國家和地區(qū)對“官員財產申報制”立法。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是反腐敗的終端機制,也是反腐敗最厲害的一招,它最根本的指向是促進公權力的規(guī)范化運行。該制度使官員直面群眾的監(jiān)督質疑,包括上任時、卸任時公布財產的對比,對官員行為有很強的約束作用。該制度是發(fā)動社會力量參與反腐的“陽光法案”,是世界發(fā)達國家早已實施多年的公務員管理制度,它的先進性已被許多國家和地區(qū)的實踐經驗所證明。我們應當吸收這一人類文明成果,并結合我國實際,盡快制定我們的官員財產公示制度。
在我國,要求官員財產公示的呼聲已經持續(xù)了20年。早在1987年,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的王漢斌明確建議建立國家工作人員申報財產制度。1988年,國務院監(jiān)察部會同法制局起草了《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報告財產和收入的規(guī)定草案》。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將財產申報法列入立法規(guī)劃。1995年,中辦、國辦印發(fā)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guī)定》。2001年,中紀委、中組部聯合發(fā)布了《關于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guī)定》。這些工作,說明我國在官員財產申報方面有了大的進展。但從中央出臺的兩項規(guī)定看,在效力上,它只是黨紀而不是國法;
在內容上,只報個人收入,不報家庭財產,只報勞務收入,不報非勞務收入,只向人事部門報告,不向社會公布,可操作性差,人民無法監(jiān)督。
對于官員財產公示,據有關調查,97%的官員持反對意見。而2008年《人民網》做的調查則顯示,90.1%的人表示贊成建立這種制度。其實,在這個問題上,真正的民意應該是“非官員”普通群眾的意見,他們才是人民中的絕大多數。十幾年來,官員財產公示雖經中央有關部門的推動以及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有識之士聯名提議,但由于黨內認識不一致、阻力較大,至今未能立法施行。
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會觸動很多官員的既得利益。有些官員的灰色收入、黑色收入一旦曝光,不僅將被沒收,官員還面臨牢獄之災,甚至被送上斷頭臺。所以,我國推行這一制度的最大障礙,主要來自問題官員的抵觸和反對。不贊成的論調主要有四點。一是“個人隱私論”。認為官員的財產屬于個人隱私,不應對社會公開。二是“害怕露富論”。認為財產公開后會遭遇“紅眼病”、仇富情結、壞人琢磨等麻煩,故不愿露富。三是“社會震蕩論”。認為推行這一制度存在一定風險,擔心在當前我國社會收入差距很大的情況下,將官員的收入、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統(tǒng)統(tǒng)公之于眾,會引起群眾震驚,也勢必遭到問題官員的抵制和反對,弄不好可能會引起社會震蕩。四是“條件不成熟論”。認為官員財產公示目前存在5個難題:金融實名制覆蓋不了現金交易;
身份信息不夠準確;
不動產登記制度不完備;
境外資產、珠寶、古董等財產的底數,現有技術與配套制度不易摸清;
信用意識缺失等。
再有,今年兩會上,《財經》雜志的記者向一位省部級官員提出有關財產公示的問題時,遭到這位官員“為什么老百姓不公布財產”的反問。
老百姓有公布財產的必要嗎?老百姓手中沒有掌握公權力,自然就不會有人給他們行賄,老百姓就不可能腐敗。監(jiān)督老百姓的財產有意義嗎?況且老百姓的財產狀況,屬于受法律保護的隱私。官員要求老百姓公開財產于法無據,是侵犯其隱私權。而官員則恰恰相反,官員掌握著公權力,如果以權謀私,損害的就是公眾的利益。他們的家庭財產等信息很可能牽涉到公共利益,所以官員的財產狀況就不再屬于個人隱私。在發(fā)達國家,維護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和保護官員隱私權之間,各國法律都對官員隱私權做出限制。官員財產的隱私權應當服從公眾的知情權,這是國際上早已在法理上和實踐上解決了的問題。所以老百姓要求官員公開財產,天經地義,并不侵犯其隱私權。
老百姓把權力托付給官員,繳納稅金供養(yǎng)他們,是通過黨和政府“代表”的形式間接實現的,因此不少官員根本不買老百姓的賬。他們還未認識到公開財產是其對納稅人應盡的義務,也是對人民權利的尊重。官員如果不愿意盡義務公開財產,那就應該辭職。俄羅斯總統(tǒng)梅德韋杰夫說的也是這個意思:“官員不同意申報就走人!
至于其他問題,只要我們真正把反腐敗提高到關系“黨的生死存亡”的高度去認識,再大的困難也能克服。
官員財產公示,下一步如何推動呢?突破口選在哪兒呢?
突破口可選在“新后備干部”、“新提拔干部”這些優(yōu)秀分子身上。因為他們相對年輕、容易接受新生事物,更重要的是他們將要“進步”、將要“擔當重任”。所以,給他們提出更高的要求,請他們率先公示財產,讓他們接受新的清廉的官場文化和規(guī)則最為合理。經財產公示后選出來的干部既會給群眾以全新的形象,也會更加注意約束自己。此舉也符合中央在1980年代初關于“老人老辦法,新人新政策”的規(guī)劃設計。
公示財產的時機,應當在自薦、推薦的環(huán)節(jié),而不應當在任前公示那個環(huán)節(jié)。因為到了那一步,候選人的“后備”、“提拔”黨委已研究確定,再發(fā)現他財產有問題就被動了。想當后備干部的人,想得到提拔的干部,在自薦和被推薦時,首先要公開自己的家庭財產,以便于大家在下一輪的推薦中考慮是否還選擇你。官員必須實事求是地公開家庭財產,如果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將取消被推薦資格,并受到撤職、開除等處分。
這樣選擇突破口的好處,一是絕大多數干部目前不用公開財產,干部隊伍會比較穩(wěn)定,并可大大減少推行官員財產公開的阻力。二是對想當后備干部的人、想被提拔的干部來說,率先公開財產,接受群眾監(jiān)督,是理所當然的事,他們能夠接受這項考驗。三是對人民群眾來講,期盼已久的官員財產公示制度,能邁出這樣一步,他們肯定是高興的。
如能以“新后備干部”、“新提拔干部”率先公示財產為契機,將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推進一步,既可保證今后黨政領導班子后備干部集中調整的質量,選出清正廉潔、德才兼?zhèn)涞暮酶刹,又可為下一步全面構建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積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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