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強:“無政府狀態(tài)”證義

發(fā)布時間:2020-05-22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內容提要:無政府狀態(tài)是國際關系理論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但是對這一概念許多基于常識的體認往往導致認識上的混亂。本文通過對無政府狀態(tài)與國家性質的關系、與暴力的關系以及與具有強制力的權威的關系這三重關系的探討,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即在由主權國家構成的國際體系中,由于彼此沖突的利益無法得到自動的調節(jié),同時又缺少能夠限制競爭者所使用的手段的最高權威機構,因而在競爭中,未受到有力約束的武力被經常用來解決利益的沖突,從而構成了無政府狀態(tài)的重要特性。

  關鍵詞:無政府狀態(tài) 政府 權威

  

  正如海倫·米爾納(HelenMilner)所說:“無政府狀態(tài)的觀念,已經被置于國際政治學的中心地位”。①當代許多國際政治理論都把無政府狀態(tài)看作是國際政治的基本假設,許多學者甚至將無政府狀態(tài)視為國際關系惟一的重要特征。由于很少有人否認國際體系(盡管程度不同)是處于無政府狀態(tài),這一觀念已成為主流國際關系理論的立論之基,這在現實主義理論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如格里科(Greco)在總結現實主義的五個主要觀點時,其中與無政府狀態(tài)觀念有關的就有三條。①此外,阿特(RobertArt)和杰維斯(RobertJervis)也承認無政府狀態(tài)是國際關系的基本事實,認為理解無政府狀態(tài)這一事實是理解國際政治的基礎。②而肯尼思·奧伊(KennethOye)在其主編的《無政府狀態(tài)下的合作》一書中則將這一觀念視為其探討國際政治的基本前提。該書開宗明義地宣稱:“由于缺乏中央權威,無法對主權利益的追求加以限制,國家處于永恒的無政府狀態(tài)之中”。③

  

  可以說,主流的國際關系理論都傾向于接受國際無政府狀態(tài)這個假設,并把這個假設視為不言而喻的真命題,作為分析一切國際問題的起點。無論在經典的教科書中,還是在絕大部分的國際關系理論著作中,也不論在現實主義學派還是許多自由主義理論那里,無政府狀態(tài)都被假設為國際社會與國內社會的本質區(qū)別,而且也是國際社會最本質的特征所在。因此,“無政府狀態(tài)”這個詞,成了傳統國際關系學中最為關鍵的詞語之一。④盡管無政府狀態(tài)這一概念在國際關系理論中占據了如許地位,但是鮑德溫(Baldwin)卻告誡我們這一術語應是政治著作中一個最需要注意的詞語,米爾納也指出無政府這一術語本身是個模糊的概念,夸張地將其看作是世界政治的中心事實,可能會產生誤導作用。⑤因此,針對以上爭論,本人在此將先對這一術語進行概念上的澄清。

  

  概念的厘清

  

  根據《韋氏新大學詞典》(第九版)的解釋,“anarchy”一詞主要有以下幾種含義:一是指沒有政府或缺乏控制;二是指由于不存在政府而導致的沒有法律和政治秩序的混亂和無序;三是指由于不存在政府而人人享有完全自由的烏托邦社會;四是指單純的缺乏秩序(與政治和政府無關)。而《牛津英語詞典》則直截了當地將無政府狀態(tài)定義為政治上的無序。因此根據常識,人們常常認為無政府就意味著混亂(chaos)和無序(disorder)。①根據這種觀點,國際體系中的國家就置身于一個混亂的、人人自危、戰(zhàn)亂頻仍的舞臺上,各個國家彼此對立,不斷卷入零和博弈的沖突之中。這就將意味著國際體系處于一種霍布斯式的自然狀態(tài)之中。然而,誠如我們所見,我們置身其中的國際體系并非如此,這一定義顯然并不適用。在國際政治中始終存在著持續(xù)性的秩序因素,在國家之間也存在著引導國際實踐并為廣大國家所遵守的共同規(guī)則和制度框架,“一些成文和未成文的規(guī)范、法規(guī)、甚至法律卓有成效地管轄和制約著國際無政府狀態(tài)體系中的國際關系”,②因此,無政府狀態(tài)并不意味著否認國際社會的存在,也不意味著世界政治完全缺乏組織性。③事實上,盡管國際社會中不存在中央政府,但是并不表明國際社會是缺乏治理或不可治理的,更不能說國際社會是混亂和無序的。甚至在吉爾平這位現實主義學者眼中,也認為在各個國家的關系中存在一種程序。④正如布爾(HedleyBull)所說:“國際社會中形成的秩序,一直體現在現代國際體系中,因為秩序所體現的國家共同利益觀念、共同接受的規(guī)則和共同的體制從未停止過發(fā)揮作用”。⑤

  

  無政府狀態(tài)的第二個常用定義是指缺少政府,也就是取《韋氏新大學詞典》的第一個含義,即缺少共同的政府或缺乏控制。⑥就如著名法理學家布萊克(DonaldJ Black)所說的:“無政府狀態(tài)是沒有法律也即沒有政府社會控制的社會生活。無政府狀態(tài)———是法律的反面,———一個社會可能完全處于無政府狀態(tài),根本沒有法律,或者其中的某些場合是無政府狀態(tài),而另外一些則不是。”①采納這種定義,隨之而來的是一系列新問題:政府是什么?政府的特點是什么?它具有哪些功能?沒有政府應會怎樣?對此,許多學者也是見仁見智。例如有的將政府等同于權威,缺少政府就是不存在權威,但這一定義太過籠統,實際上并未說明任何問題。有的學者承襲霍布斯的哲學觀點,將政府與武力相聯系,認為中央政府的存在,可以避免甚至消除使用武力和威脅使用武力的情況,而無政府必然與暴力的威脅共存。②這一觀點顯然值得推敲,因為無數歷史事實已證明,有政府未必無暴力,而無政府也并不意味著單元之間始終處于戰(zhàn)爭狀態(tài)。正如華爾茲所說:“我們很容易忽視這一事實,即在國家內部,為了獲得和保持權力、建立秩序、實現正義的斗爭會比國家間的戰(zhàn)爭更加血腥。”③有的學者則將政府與確保秩序和法律相聯系,這一觀點是與歷史上對政府的定義一脈相承的。長久以來,政府就被定義為一種社會控制體系,這種控制體系要求建立起一個明確的制度性組織,通過無限制的懲罰和強制法律實行的方式,對社會行為進行管理。④

  

  有些學者指出國內系統中的中央政府可以通過制訂法律和實施法律,對系統內的行為單元(無論是個人還是機構組織)的行為進行有強制力的調控,而國際無政府狀態(tài)則不存在類似的“法制”現象以確保秩序的穩(wěn)定。⑤但這也并不確切,因為在國際系統中其實始終存在著“法律”———國際法,并且始終在或多或少地發(fā)揮著作用,調節(jié)著國家之間的行為,維護著一定的秩序的穩(wěn)定。⑥“國際法是由國家組成的社會為了滿足相互間對秩序的需求而做出的創(chuàng)造,為此各國愿意在對彼此相關的和在整體上對共同體相關的行動自由上確立一些界限。從反饋環(huán)路來看,國際法反過來又成為由國家組成的社會活動背景的一個部分。在這個背景之下,由國家組成的社會必須采取行動,通過制定一系列能夠影響行為者成本和收益選擇的規(guī)則,來對國家自身加以約束。”①還有的學者則將政府與特定的功能相聯系,認為無政府狀態(tài)意味著缺乏中央權威去強制國家行為體信守彼此之間的承諾,以達致共同的目標。②這一觀點的偏狹之處自不待言,因為它遠不足以概括政府的全部職能,尤其是一些重要的職能。

  

  “無政府狀態(tài)”的三層內涵

  

  那么,到底應該如何界定這一被譽為國際關系理論中的“羅塞塔石碑”的基礎概念呢?③在此,筆者將從無政府狀態(tài)與單元國家性質的關系、與武力(暴力)的關系以及其與具有強制力的權威的關系這幾個方面來加以詳細論述。

  

  首先,無政府狀態(tài)的前提是無政府與國家性質的關系。在絕大多數國際關系學者看來,國家無疑是國際系統中的基本行為體,而每一個國家都是享有主權的單元。所謂主權,根據法國政治哲學家、法學家、國家主權理論的創(chuàng)始人讓·博丹的定義,就是“國家所擁有的永恒的、絕對的權力(Theabsoluteandperpetualpowerinvestedinacommonwealth)”。④簡而言之就是指對內最高權和對外獨立權,即國家在其領土管轄范圍內享有獨斷的、最高的權力,它有權根據自身的需要決定一切內部事務,而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擾和束縛,國家有權制定法律并以強力保證其實施;同時,在對外事務中,國家的獨立是其必不可少的國格,它意味著在國家之上不存在任何更高權威,每個國家有根據自己的利益需求獨立處理外交的自由,任何國家均不得干涉其他國家外交政策的制定和執(zhí)行。

  

  從主權國家的對外獨立權———對任何其他國家的權威的排斥———引申出國家對外交往中另一原則,即平等權。因為既然所有國家在其領土內都是至高無上的權威,沒有哪個國家在行使這一權威時會服從其他國家,而任何一國也無權要求或指示他國應如何行動,因此彼此獨立的國家應是國際體系中完全平等的行為主體,在他們之間不存在從屬關系和等級秩序,自然也不可能存在像各主權國家內部那樣的具有權力和權威的中央政府,即國際社會的屬性必然是“無政府的”。正如諾茲克(Nozick)所說的:“在基本的國家單元之上,無法接受更廣泛的國家或機構的存在!雹賴业闹鳈嗵匦员厝慌懦馊魏涡问降摹皣H政府”,從而導致了國際社會的“無政府性”。自助國家與國際無政府狀態(tài)之間的邏輯是自下而上的。

  

  其次,無政府狀態(tài)與(武力)暴力的關系。

  

  在許多人眼里,一談及國際無政府狀態(tài),往往便將其與暴力、沖突和戰(zhàn)爭相提并論。既然不存在最高權威,無政府狀態(tài)必然就是一種霍布斯式的自然狀態(tài),即“所有人反對所有人的敵對狀態(tài)”。如霍布斯所描述的,“在所有時代,國王和最高主權者由于具有獨立地位,始終是互相猜忌的,并保持著斗劍的狀態(tài)和姿勢。他們的武器指向對方,他們的目光互相注視;也就是說,他們在國土邊境上筑碉堡,派邊防部隊并架設槍炮,還不斷派遣間諜到鄰國刺探,而這就是戰(zhàn)爭狀態(tài)!雹谔幧碛趪H體系當中的任何一國,都是在暴力的陰影下處理本國事務的。由于任何一個國家在任何時候都有可能為了自身的利益使用武力而開啟戰(zhàn)端,因此各國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fā)展,必須時刻準備以暴抗暴,以應對隨時可能爆發(fā)的戰(zhàn)爭。因此國際體系無政府狀態(tài)就意味著暴力威脅和武力的反復使用。乍看之下,這似乎正與現實主義的假設和預期相吻合。但正如韋伯(MaxWe ber)所明確指出的:“用暴力威脅,也可能應用暴力,當然是它們(所有政治團體)的特殊的手段,而且到處都是最后的手段,如果其他手段失靈的話”。③因此,僅僅憑借與暴力的聯系并不足以將無政府與有政府區(qū)別開來。經過對一系列在國家內部爆發(fā)的戰(zhàn)爭沖突的慘痛歷史的回憶,華爾茲明確指出:如果政府的不存在是與暴力的威脅共生的話,那么,政府的存在也是與暴力威脅相聯系的。因此“武力的使用,或是始終存在的對使用武力的恐懼,并不足以將國際事務與國內事務相區(qū)隔。如果對武力可能的或實際的使用為國際秩序和國內秩序所共有的特點。那么,根據是否使用武力來區(qū)分這兩個領域就無法持久。沒有任何人類秩序可以阻止暴力的發(fā)生!雹

  

  如果暴力的發(fā)生和使用并不足以成為區(qū)分國內系統和國際系統的標準,那么,兩者之間質的差別在哪里呢?華爾茲認為差別“不在于武力的使用,而在于二者處理暴力的組織模式不同”。②正如韋伯所指出的:理性的國家“是壟斷合法暴力和強制機構的統治團體”。③因此,“從社會學上看,人們最終只能用一種特殊的手段來界定現代國家,這種手段是它以及任何政治團體所固有的:有形的暴力手段!魏螄叶际墙⒃诒┝χ系摹,……倘若僅僅存在著一些不知道以暴力作為手段的社會機構,那么就不能用‘國家’這個概念;否則就會出現人們將在特殊意義上的‘無政府狀態(tài)’的情況。當然,暴力不是國家正常的或唯一的手段———這是自不待言的———,但是,是它特有的手段。在過去,形形色色的團體———從宗族開始———都曾把有形的暴力作為十分正常的手段。今天正好相反,我們將不得不說:國家是在一定區(qū)域的人類的共同體,這個共同體在本區(qū)域之內———這個‘區(qū)域’屬于特征之一———要求(卓有成效地)自己壟斷合法的有形的暴力。因為當代的特殊之處在于:只有當國家允許時,人們才賦予所有其他的團體或個人以應用有形的暴力的權利:國家被視為應用暴力‘權利’的唯一的源泉!雹

  

  華爾茲顯然同意并繼承了韋伯的觀點,在他的《國際政治理論》一書中,政府被視為是“應用暴力‘權力’的唯一源泉”,只有政府在使用武力方面具有合法的(legitimate)壟斷權!耙粋實施合法統治的政府自命有權使用武力,———顯然,政府并不能壟斷對武力的使用。然而,一個有效的政府卻壟斷了對武力的合法使用。在此,‘合法’是指公共機構被組織起來,以防止和對抗武力的私自使用!雹葸@意味著在國內系統中,只有政府才被允許使用武力,而不會招致其成員的反對,而個人或其他機構則沒有這種權力。與之相反,在無政府的國際體系中,卻并無一類似的權威機構對武力的使用具有如此的“合法性壟斷”,(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各個國家行為體均可以從自身利益出發(fā),自行決策是否以及何時、以何種方式使用武力實現自身的目標。在國際政治中,武力不僅僅被當作最后的手段,而且事實上是首要的和永恒的手段。與其他各種社會關系根本的區(qū)別在于:“國際關系是發(fā)生在戰(zhàn)爭的陰影中的”。①可見,武力使用的合法性構成了“無政府”與“有政府”狀態(tài)的最重要差別。但是這一觀點卻遭到海倫·米爾納的質疑和反駁,米爾納指出:將政府作為擁有合法使用武力壟斷權的組織的定義并不合適,因為許多政府不擁有合法使用武力的絕對壟斷權。如美國政府就不擁有這一絕對權力,因為美國公民有權自衛(wèi),有權擁有武器,這種權力被分散到了兩億四千萬人的手中,并不為政府壟斷。②應該說米爾納對華爾茲理論的這一批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筆者認為,無政府的定義并非僅僅取決于對合法使用武力的壟斷權這一點上,而是還包含另一層含義,即無政府與具有強制力的權威的關系。

  

  再次,無政府狀態(tài)與具有強制力的權威的關系。

  

  在國內系統中,政府除去壟斷著對武力的合法使用權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職能,即它有權制定法律,并擁有制定法律的立法機關,實施法律的司法機關和管理法律的行政機關。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法規(guī)的制訂和實行,政府對國計民生的方方面面,包括個人、機構的行為進行有力的調控和規(guī)約,保證整個系統的穩(wěn)定運轉。正如米爾納指出的,盡管美國兩億四千萬公民依據憲法(請注意:這需要依據國家法律,而且“公民”身份也是根據法律來裁定和賦予的)都有權擁有武器,但首先這一權力的合法性本身是政府立法賦予的;其次,美國公民只有權“自衛(wèi)”,而無權在他個人認為可以使用武力來實現自身利益時隨意地、不受拘束地使用。例如:當一個人破產時,他不能通過搶劫銀行來獲取錢財,盡管他可能擁有槍支,并有權擁有。因為一旦他使用武力,侵犯他人利益以滿足自我需求時,他人可以通過訴諸法律程序,依靠政府的力量來制止他的侵害行為,并予以懲罰,而受害者則無須也拿出槍來與侵害人拼個魚死網破。如康德所說:“即使有人懷疑一個國家之內生活在一起的人們的人性之中會有某種根深蒂固的劣根性,而對此還可以提出遠遠還不夠進步的文化的缺點(野蠻性)來作為他們思想方式的顯然違法現象的原因;然而那在國家相互之間的對外關系上也會完全無法掩飾地而又無可爭辯地呈現到我們眼前來。在每一個國家之內它是被公民法律的強制所掩蓋著的,因為公民相互之間暴力行動的傾向是被另一種更大的強力,即政權的強力,所強行壓制的;所以這就不僅賦予全體以一種道德的形象(causaenoncausae,不成原因的原因),而且還由于對違反法律的傾向的發(fā)作加上一道橫閂而確實促使道德秉賦格外輕而易舉地發(fā)展成為對于權利的直接尊重。———因為每一個人這時候都自信他會把權利概念當作是神圣的并且真誠遵守,只要他能期待著別人也是同樣,而政權機構則部分地向他保障了這后一點。”①然而在國際體系中,則由于不存在這樣的中央政府,也不存在這種可以對不當的侵害行為施加懲罰的機構或力量,因此國家只能時刻警惕著他的鄰邦,通過發(fā)展自身力量來抵御可能的外來侵襲,實現自我保護。為此馬丁·懷特指出:“無政府狀態(tài)具有將國際政治與一般政治相區(qū)別的特性。國際政治研究的前提假設是缺少政府體系,正如國內政治研究的前提是存在這樣的體系一樣。但大致的事實是,國內政治中追求權力的斗爭是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和支配下進行的;而在國際政治中,法律和制度是受追求權力的斗爭限制和支配的!雹诙_伯特·鮑威爾(RobertPowell)也認為,國際社會無政府狀態(tài)還有一層內涵,即由于缺乏最高權威,“國家可以在行動上為達到自己的目標而不擇手段,為所欲為”。③因此現實主義理論中的無政府狀態(tài)的另一層含義應是指缺乏這樣一種對獨立的行為單元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權威。

  

  在對無政府狀態(tài)定義的界定中,華爾茲也對“武力使用的合法性壟斷”進行了一定的論述。他承認在國內系統中,政府并不能壟斷對武力的使用,但是他指出:在國內系統中,當有人使用私人武力時,其他人可以向政府起訴,而政府則將立即加以應對,公民無需時刻準備保衛(wèi)自己,而是由公共機構來負責。④但是在國際系統的無政府狀態(tài)下,主權的國家,即最高的立法和執(zhí)法權威,本身不受具有強制力的法律的約束和限制,因為主權本身是與任何一種由于集中化形成的強有力和有效的國際法系統不相容的。⑤因此一旦爆發(fā)利益沖突,“國家不能訴諸具有權威的、并有能力主動采取行動的更高一級實體”。①早在《人、國家、戰(zhàn)爭》一書中,華爾茲便指出,在國內政治中,可能發(fā)揮作用的能力之一———有形力量的使用———通常是由國家所壟斷的;但是在國際政治中卻沒有一個權威機構能有效制止武力的使用。②為此,國家不可避免地總是彼此充滿疑懼,缺乏必要的互信,③因為它們認識到,在無政府狀態(tài)下,不存在像國內系統中那樣的中央權威阻止其他國家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來破壞和奴役本國。

  

  簡短的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將無政府狀態(tài)這一概念的內涵表述為:在由主權國家構成的國際體系中,由于不存在阻止任一國家使用武力的合法權威或力量,因此始終存在著爆發(fā)暴力沖突以至戰(zhàn)爭的可能。戰(zhàn)爭之所以發(fā)生是因為沒有什么力量能制止它。國家之間就像人之間一樣,由于彼此沖突的利益無法得到自動的調節(jié),同時又缺少能夠限制競爭者所使用的手段的最高權威機構,因而在競爭中,武力被經常用來解決利益的沖突,從而構成了無政府狀態(tài)的重要特性。

  

 。ㄗ髡邽閺偷┐髮W美國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來源:《歐洲研究》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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