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星斗:對高考與招生的戶籍歧視進行違法審查——在高考移民研討會上的講話
發(fā)布時間:2020-06-08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一、高考與招生的戶籍歧視
2001年8月22日,青島市三名考生就全國高考錄取分數線的地區(qū)差異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中國第一起憲法訴訟;
2005年6月27日,《瞭望東方周刊》報道:海南省取消340名同時在兩省報名參加高考的考生考試資格;
2005年07月14日,《新聞晨報》報道:海南高考狀元被指“高考移民” 被取消報考一本資格;
2006年6月5日,《燕趙都市報》報道:數百名在天津就讀的外省籍考生在高考之前被取消高考資格;
2008年5月5日,《北京青年報》報道:政府部門政策“打架”,“高考移民”群體訴訟,14名從外地遷入西安的考生狀告西安教育部門欲討回高考權;
公安機關表示:買房落戶,戶籍遷入程序合法;
市、區(qū)教育部門表示:隨父母正常落戶,學生學籍不受限制;
可是省招辦表示:戶口非正常遷入取消高考資格。試問:“高考移民”標準誰來制定?“高考移民”誰有資格認定?“高考移民”要實行“有罪推定”?
由于各省區(qū)直轄市的高校數量差異、考生數量差異,致使高考分數線在各地相差巨大;
人口大省分數線居高不下,錄取的機會大為降低;
有的省市之間高考錄取分數線甚至相差100分到200分。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能上重點大學的分數,在有些省份連大專也不一定能上,“恢復高考20多年來,北京的高招錄取分數線大大低于其他省,多的達100多分,在其他省只能上一般本科的分數,在北京竟能被北大、清華錄。 睋䦟2005年有關數據分析,錄取機會較大的省區(qū)直轄市有天津、上海、青海、海南、遼寧、北京、吉林、西藏;
錄取機會較低的省份有山西、甘肅、四川、河南、貴州、江西、湖南、湖北、安徽、山東、江蘇,分布在東、中、西部地區(qū)均有。
錄取分數線的差異、公辦大學招生的本地化、高校按戶籍招生、回原籍高考,考生的命運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他出生在哪個地區(qū)以及父母是誰。這種分數線的不公平、地方歧視,實際上造成了考生人格上的不平等,成為中國教育最大的不公平。據報道,2006年全國高考違規(guī)的考生就有3千多人。其實,該譴責的不是考生的違規(guī),而是高考制度的不公平和歧視。歧視產生仇恨,仇恨將可能毀滅和諧社會。
二、建議對高考與招生的戶籍歧視進行違法審查
1995年9月1日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yè)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而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中強調:
各省級招生委員會要切實加強本地高考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要根據本地實際,完善戶籍學籍雙認定、高中學籍電子注冊、居民身份證核查、報名資格公示等各種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報名資格審查辦法。對邊遠地區(qū)和高考錄取分數線通常較低、高考移民現象較易出現地區(qū),要在高考報名工作開始前,聯(lián)合相關部門加強對考生情況的審查。對于持有外地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居民身份證的考生要重點核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對于憑虛假材料報名、在不同省份重復報名或通過辦理非正常戶口遷移手續(xù)后報名的考生,一經查實,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取消其考試或錄取資格,已經入學的應取消其學籍。
我認為,該通知涉嫌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建議全國人大法律審查室對之進行違法審查。
一些地方、城市為了招商引資,規(guī)定投資或購買商品房即可落戶,有的先取得藍印戶口,待遇與當地人一樣,兩三年后取得正式的紅印戶口,F在,這些地方、城市招完商后就關門打狗、卸磨殺驢,惟恐減少了當地人的錄取機會,規(guī)定藍印戶口或者移民年數不到的高中生不允許在當地高考,可是他們的原戶籍已經注銷,也不可能回原籍高考。這種做法野蠻地剝奪了青少年的接受教育的機會,是極大的犯罪,建議司法部門按照教育法第八十一條及民法條款予以懲處。
北大、清華等國立大學(包括部屬大學)是依靠全體人民的納稅和財政援助維持與發(fā)展起來的,理應對全體人民平等開放,地方財政建立的大學才可以向當地傾斜;
國立大學照顧所在城市、歧視人口大省是一種違法行為,建議考生起訴北大、清華等大學,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中央政府應當進行縱向財政轉移支付,幫助人口大省、落后地區(qū)建立更多更好的大學。
美國大學也有傾斜性的錄取政策,但他們是向弱勢族群、貧困社區(qū)傾斜,決不是像中國這樣向發(fā)達地區(qū)、富裕城市傾斜。
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國家公平的重要體現,教育公平應當包括學生受教育的起點、過程和結果的公平;
只有按照人口或者考生數量科學合理地確定各大學在各省的招生人數,使考生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實現“起點的公平”,才能為社會的公平、國家的公平奠定基礎。為此,我建議國家對高考及招生制度進行公平性改革,同時建議全國人大制定《反歧視法》、《教育公平法》。
三、對高考及招生制度進行公平性改革
有人說,沒有絕對的公平,絕對的公平是最沒有效率的公平,也最終是最不公平的。此話固然有道理,但是我們不能由此就否定相對公平的存在。國立學校按人口分配錄取指標,或者按考生的比例安排指標,同時照顧經濟落后地區(qū)、民族地區(qū),是相對公平、也可能是最優(yōu)的做法。
中國政法大學已經按各省區(qū)直轄市人口比例確定招生計劃,是一個突破。中國政法大學的做法是:用學校計劃招生的人數除以13億,再乘以各省區(qū)直轄市的人口數,基本上就是下達到各地的指標數。同時在此基礎上,考慮國家開發(fā)西部的政策、生源質量、地域因素等,確定本科招生分省計劃。
有人提出統(tǒng)一高考分數線、統(tǒng)一高考命題,由國家統(tǒng)一命題,所有省區(qū)直轄市納入統(tǒng)考范圍,錄取時取消地域界限,劃定出統(tǒng)一的分數線,按照分數高低公平錄取。此種做法是次優(yōu)方案,不如按人口分配或者按考生的比例分配指標。
統(tǒng)一高考分數線,可能導致另外一種不公平:基礎教育發(fā)達的地區(qū)、大城市的高考升學率將遙遙領先,教育不發(fā)達地區(qū)、貧困省份將成為高考的沙漠;
同時,統(tǒng)一高考分數線必然要求統(tǒng)一考題,統(tǒng)一考題相對于目前的各地自主命題,可能是一個倒退。
曾經有人提出廢止現行高考招生制度,這是矯枉過正。高考是當今中國唯一的相對公平的做得比較好的制度,在中國這樣的人人走后門、缺乏法治、腐敗生活化的社會,其他的招生方法只會導致更加嚴重的腐敗。甚至所謂的“自主招生”,在中國如果推行、監(jiān)督不力的話,也可能釀成很多的腐敗。
在目前大的環(huán)境不可能改變的情況下,高考改革的正道應當是,推行“一年兩考” 或“一年多考”,以最佳考試成績的那一次為準選擇大學,減輕學生的心理壓力;
壓縮考試科目、天數,增加面試,面試要占一定的分值;
推行素質教育和能力考試,減輕學生負擔。
高考分數線差異源于教育資費的分配不公。以后國家財政對各地教育的投資必須均等化,不得把教育經費重點投入一個或者幾個城市的學校,基礎教育更是如此;
國家應當切實鼓勵私立大學的發(fā)展,在高考錄取、助學貸款、評獎評優(yōu)、落戶進人、學生優(yōu)惠待遇等方面做到公立與私立一視同仁。
通過對高考及招生制度、戶籍制度、教育投入制度進行全面的改革,解決高考移民背后的不公平制度問題,我相信中國的教育公平在不遠的將來可能實現。
20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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