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與實質(zhì)正義——也談“長江《讀書》獎”] 實質(zhì)公正的名詞解釋
發(fā)布時間:2020-04-10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這兩個概念比較拗口,但在一個現(xiàn)代公民社會,又至關重要;蛟S能通俗地說:如果有兩個人為另一個人是否獲獎發(fā)生爭執(zhí),第一個人說那人作品質(zhì)量高,程序不合也必須獲獎,否則就不公道;
第二個人說,那人作品就算天下第一,如果不合程序,也不能獲獎,突破程序,會引起更大的不公。聽完他們辯論,我們就大致可以判斷:第一個人是要實質(zhì)正義;
第二個人是要程序公正。其實中國古人對這兩者的關系,已經(jīng)有感覺!熬訍圬,取之有道”,前者所說是實質(zhì)正義,完全合理,后者所言則已觸及程序公正,合理的要求必須通過合法渠道解決。在遠古與中古,人們發(fā)生爭執(zhí),具有實質(zhì)正義的一方,往往是通過血親復仇、部落械斗、私刑報復、個人決斗來解決。只是到了近代,人們才逐漸明白,即使實質(zhì)正義,為了避免社會共同體在暴力沖突中同歸于盡,也必須通過程序公正來解決,這就是近代法治。一部人類社會進步史,可以說是一部法治完善史,而一部法治史,可以說是程序公正逐步趕上并走到實質(zhì)正義之前的歷史。由此,我們也可以說,是強調(diào)實質(zhì)正義,還是維護程序公正,是觀察一個社會、一個階層乃至一個人,是處于古代、半現(xiàn)代、還是現(xiàn)代的標志之一。在已經(jīng)確立法治秩序的現(xiàn)代社會,程序公正先于實質(zhì)正義,這是公民的普通常識,或者就叫法律意識。
“長江《讀書》獎”公布后,社會議論紛起。辯護一方大多是在說某人學術水平如何高,獲獎是天經(jīng)地義,這種說法恰好停留在實質(zhì)正義。而長江《讀書》獎主事者的說法及最近工作室的“聲明”,表明他們還是有一些程序意識,但在程序解釋中,又暴露出他們明知故犯的毛病。下面以評委錢理群和學術委員會召集人汪暉獲獎為例,看看毛病出在哪里。
錢先生人品好,文章也好。但程序規(guī)定,評委的作品不能參獎,錢先生是評委之一,一旦獲獎,爭議即起。對此,主事者《讀書》雜志這樣說:著作獎和文章獎的評審是由兩個學術委員會分別獨立進行的。根據(jù)章程,凡有作品入圍者,均不擔任相應獎項的學術委員(長江《讀書》獎工作室聲明第五條);
2000年4月21日至22日,著作獎學術委員會評審出專家著作獎。4月23日,文章獎學術委員會評審出文章獎(上述聲明附工作日志第十一);
錢理群和汪丁丁4月22日還在進行評審工作,由于他們兩人的文章入選了文章獎,23日兩人退出文章獎評審委員會,結(jié)果是錢理群的文章當選,汪丁丁落選(見《南方周末》6月9日)。
開頭兩句都有錯。葛劍雄教授已有文章分析后一句是曲解章程,那“相應獎項”四個字是事后加的(見《中華讀書報》7月5日)。我這里則分析第一句也站不住,恐怕是子虛烏有。我們可以看一下文章獎和著作獎評委組成:
文章獎評委11人:陳嘉映、陳燕谷、黃平、陸建德、羅志田、孫歌、王曉明、萬俊人、信春鷹、許紀霖、楊念群;
著作獎評委15人:陳嘉映、陳燕谷、黃平、陸建德、羅志田、孫歌、王曉明、萬俊人、信春鷹、許紀霖、楊念群、甘陽、王焱、錢理群、汪丁丁。
前者比后者少四人,甘陽在香港不能赴會,王焱因病沒有參加,最后少的兩個人,恰好就是23日才退出的錢理群和汪丁丁。名義上是兩個學術委員會,但人員完全重合,用老百姓的話來說,這叫“一套班子,兩塊牌子”。工作室聲明說“評審是兩個學術委員會分別獨立進行”,可能嗎?除非他們分身有術,才能在“進行”時既“獨立”又“分別”?匆幌滤麄兊墓ぷ魅粘,其實是一套班子兩個議程:21日、22日評著作,這時叫“著作獎評委會”,23日評文章,這時叫“文章獎評委會”!蹲x書》解釋說“錢理群和汪丁丁到23日退出”,以此之矛,攻彼“分別、獨立”兩說,兩說皆破。如果不是一套班子兩個議程,而是“兩個學術委員會分別獨立進行”,錢、汪二先生何必“退”?說穿了,只是在同一套班子中,退出與己有關的一個“議程”而已,“兩個學術委員會分別獨立進行”何來之有?主事者說他們的程序比諾貝爾評獎還要嚴格,那就應該組成兩個成員完全不同的評委會;
實在湊不齊,出現(xiàn)“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中國特色,人們也能諒解。但在中國特色下,為愛護評委,主事者或工作室應該在評審一開始就明言,因為只有“一套班子”,無論是著作還是文章,誰作品已經(jīng)入圍,誰就只能在兩個選擇中擇其一:要么當評委,放棄參獎;
要么參獎,放棄當評委。這才是“回避”,這才是比諾貝爾獎還嚴格,也體現(xiàn)君子愛人以德。
汪暉對批評的回應是,6月22日發(fā)回三年前舊稿《“死火”重溫———— 以此紀念魯迅逝世六十周年》,把自己和批評者的關系比附為魯迅和他的論敵,顯然不妥當,也損害了他的實質(zhì)正義。7月1日寫作“兩點說明”,對得獎表示辭謝,這一點則應該得到歡迎。使汪暉情緒激動的因素有很多,這里限于篇幅不能面面回應,與本題有關的是:他說自己完全沒有參與這個獎項的諸多事宜,因此得獎與否,不涉程序公正。對此,《讀書》雜志和工作室解釋得更詳盡:第一次解釋見《南方周末》(6月9日),《讀書》雜志接受記者采訪稱:汪暉作為《讀書》雜志社的成員,和其他所有雜志成員一樣,是不具備推薦、評選資格的。但評選活動開始時,他已經(jīng)在國外進行學術交流直到現(xiàn)在!锻魰熥赃x集》得獎后,《讀書》雜志原有將之撤下的打算,但這是經(jīng)過程序產(chǎn)生的結(jié)果,《讀書》雜志沒有這個權力,民主的結(jié)果只能尊重。
這段話有點奇怪。前一句承認汪暉不具備推薦、評選資格,已經(jīng)足夠,應該就此打住,以后再有種種也是不合法。“得獎后,《讀書》雜志原有將之撤下的打算”,可見也知道首先要資格合法,然后才有程序合法,資格不合法者不得進入程序,即使程序被啟動,運作結(jié)果也不應承認。但是,后一句繞過來了,說還是不撤,理由是“經(jīng)過了程序產(chǎn)生了結(jié)果”。這不是明知故犯,自相矛盾嗎?說是“民主的結(jié)果只能尊重”,這樣推卸責任的說法倒有點像汪暉在聲明中激烈抨擊的樣子:“將矛頭指向全體評審委員”。這是什么樣的“程序”,什么樣的“ 民主”呢?“文革”結(jié)束已經(jīng)三十二年,我們知識界最優(yōu)秀的精英終于有機會來自己選一回,還不是選人,而是選書、選文章,怎么就會一下子掉入那個怪圈:明知資格不合法,卻以程序運作造成既成事實,再以既成事實追認不合法為合法?這種說法究竟是愛護汪暉,還是陷汪暉于不義?
第二次解釋見工作室聲明:汪暉在設獎的醞釀初期,就對之多有疑慮。但由于他是三聯(lián)書店聘請的兼職主編,不便對三聯(lián)書店的重大事物表示可否,所以一直對評獎一事保持距離。加上1999年10月出國,更明確了對本屆評獎完全不參與的態(tài)度。因此,汪暉不是本屆評獎工作的召集人,也完全沒有參加包括章程設計、書目推薦和評審在內(nèi)的任何工作。
這一解釋有進步,繞過了前述資格合法與程序合法的明顯矛盾。但有一個要害繞不過:汪暉沒有辭去《讀書》執(zhí)行主編,這個獎是長江《讀書》獎,不是長江《三聯(lián)書店》獎,說那么多關于三聯(lián)書店的話沒有意義;
汪暉也沒有辭去該獎評選的最終權力機構————學術委員會召集人職務,還是此次聲明中說的,不是我加的。以善意度人,最好不計較人在國外是否還能以現(xiàn)代通訊手段影響國內(nèi)評選,但上述兩個職務卻不能打馬虎。尤其是后一個職務,雖然不是本屆評選的召集人,卻還是這個獎項的最終權力機構召集人,F(xiàn)在的工作室“聲明”是以“ 不是本屆召集人”這一浮詞,來蓋住底下一層更重要的基礎事實:他還是本獎項 “最終權力機構”召集人。在中國,某一項活動的“最終權力機構”意味著什么,誰都能明白。
此外,這個工作室“聲明”始終在回避的一個問題是:汪暉在擔任上述雙重職務的同時,究竟“回避”了沒有?回避“回避”是不行的,說一千,道一萬,也是繞不過去的。如果是真誠回避,第一要回避的就是擔任上述雙重職務的人。有作品參選的學術委員都要回避,學術委員會的召集人卻不回避,說得過去嗎?這樣的回避還要說在事先,語言要明確,不容歧義。既然要出國,那就應該在出國前就明確,人走了,書卻不能在國內(nèi)進入?yún)⑦x?紤]到汪暉出國的事實情況,這一回避的落實還不在于“人”,而在于“事”———作品不能在國內(nèi)參選。而我們現(xiàn)在無論是從“工作室聲明”還是汪暉的“兩點聲明”中,都找不到這樣明確的說法。能看到的是人已經(jīng)出國,完全沒有參與具體事宜,不是本屆評獎工作召集人等這樣一些含糊其詞的說法。明眼人不難看出,“聲明”也好,“說明” 也罷,是把視線集中在“人”,如他在國內(nèi)怎么不過問此事,出國又怎么不可能過問此事,卻沒有觸及關鍵所在的“事”,繞來繞去,一直在閃避這樣一個問題:不管汪暉在哪里,汪暉的作品是如何進入評選程序的?我們確實應該奉行對事不對人的原則,希望能把這件“事”說清楚,而不在于針對汪暉這個“人”。人走了,作品留下來了,進入程序了,這樣的“回避”是假回避,還是真回避?
至于說“完全沒有參與”,能與作品回避劃等號嗎?退一步,善意度人,可以按照工作室“聲明”和汪暉本人“說明”引導人們理解的那樣,把這個說法理解為“回避”的同義語?墒沁@樣一來,又會出現(xiàn)更不能回避的尷尬情況:既然當事者已經(jīng)回避,為什么主事者還要讓他的作品參與評選,以致發(fā)生今天這樣被動的情況?可見是主事者有錯,可稱之為“情況一”;
如果不能作“回避”理解,退回去,那就發(fā)生“情況二”:當事者“完全不參與”,是指具體操作不參與,不反對他的作品參評,主事者按他的意愿辦,于是人在國外,書在國內(nèi),評選程序啟動,最終獲獎,當事者有錯。
倘若是“情況二”,盡管汪暉今日有辭退姿態(tài),工作室還在勸進,塵埃未定,但我們先歡迎這一姿態(tài),不過道理還是要說清:這不是該領獎而不領的謙讓,而是因為沒有事先回避而造成程序違規(guī)的事后補救,給長江《讀書》獎的聲譽造成損害,本人是負有一定責任的。由此,在兩點“說明”之余,似乎還應考慮向主事者為其名譽受損而道歉?風度好,再加一句向評委和工作室道歉,也不過分。如果是“情況一”,則是主事者的錯誤,那就應該利用工作室“唯一聲明”的機會,趕緊向名譽受損的汪暉本人道歉。總之,形成目前這樣誰都不愿意看到的局面,總有一方出錯。至于是汪暉向主事者道歉,還是反過來,主事者向汪暉道歉,則應視他們之間發(fā)生的真實情況而定。相信他們會妥善處理,旁人不應著急。
一場評獎風波遲早都要結(jié)束。使我們難過與反思的是,不在于“人”而在于 “事”。知識界啟蒙民眾二十年,為什么今天還會在自身暴露出對程序公正的如此無視與隨意?這一次,問題不是出現(xiàn)在民工群,而是出現(xiàn)在知識群,說明知識群中不少人的意識還停留在古代、半現(xiàn)代,用汪暉“兩點說明”中的話來說,確實到了“令人震撼”的程度。不在于誰對誰錯,無論是誰錯,其他人都沒有理由幸災樂禍。知識界的自身建設,是和普通老百姓一樣,當務之急是趕緊補上“公民意識”這一課,甚至應該走在老百姓的前面。沒有“公民意識”,遑論其他?只要一個實質(zhì)正義,無論是單人朗誦,還是登高群呼,都會誤人誤己。以程序公正求實質(zhì)正義,實質(zhì)正義存;
以實質(zhì)正義踐踏程序公正,則程序公正亡,實質(zhì)正義也亡。
。戏街苣,20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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