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信訪工作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0-07-17 來源: 讀后感 點擊: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文化和旅游部信訪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辦辦發(fā)〔2019〕132號)

 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經(jīng)部領導批準,現(xiàn)將《文化和旅游部信訪工作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 2019年 10 月 9日

  文化和旅游部信訪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國務院《信訪條例》規(guī)定,為維護信訪秩序,規(guī)范信訪工作,結合文化和旅游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訪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文化和旅游部信訪辦公室(設在辦公廳,以下簡稱“部信訪辦”)是部系統(tǒng)信訪工作專門機構,負責管理、指導、協(xié)調各司局、直屬單位的信訪工作。建立文化和旅游部信訪工作聯(lián)席會議制度,形成信訪工作統(tǒng)一領導、統(tǒng)籌兼顧、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 加強信訪干部隊伍建設,人事部門在對涉及信訪工作干部的考察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的意見,了解其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部信訪辦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向我部提出的信訪事項,接待到部機關來訪的群眾;

  (二)承辦上級和部黨組、部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協(xié)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對部系統(tǒng)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六條 各司局、直屬單位是信訪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人應當閱批群眾重要來信、接待群眾來訪、協(xié)調處理信訪工作中的疑難復雜問題;應指定專人協(xié)調、辦理本司局、本單位的信訪事項,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司局、本單位直接受理的信訪事項;

  (二)及時辦理部信訪辦轉送、交辦、督辦的信訪事項,并按要求向部信訪辦反饋辦理結果;

  (三)與部信訪辦一起共同接待涉及本司局、本單位職責的群眾來訪。對人數(shù)較多的集體訪,在依法規(guī)范、依法處置的同時,領導班子成員要出面接訪、化解矛盾;

  (四)信訪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司局的,由主要事項辦理司局牽頭辦理。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條 信訪人可依法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信訪事項。

  第八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采用書信、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依法逐級上訪,不得越級上訪。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shù)不得超過 5人。

  第九條 部信訪辦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對屬于文化和旅游部機關、直屬單位職責范圍的信訪事項應在 5 日內(nèi)轉送有關司局或直屬單位辦理。有關司局、直屬單位收到信訪事項后,應當于 10日內(nèi)決定是否受理,并以書面、手機短信等適當方式告知信訪人。

 第十條 對檢舉、揭發(fā)類事項,應按照紀檢監(jiān)察工作相關規(guī)定和干部管理權限處理。

  第十一條 信訪事項有以下情形,不予(再)受理。

  (一)不屬本單位職責范圍的;

  (二)已經(jīng)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三)采取走訪形式,但越級上訪的;

  (四)在規(guī)定的辦理時限內(nèi)再次提出同樣信訪訴求的;

  (五)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提出復查、復核申請,信訪人仍就同一事項重復信訪的。

  對不予(再)受理的信訪事項,應采取書面、手機短信等適當方式告知信訪人。不予(再)受理告知書只出具一次。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十二條 各司局、直屬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辦理信訪事項,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內(nèi)辦結;情況復雜的,經(jīng)本司局、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十三條 信訪人對相關司局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 30日內(nèi)書面向部信訪辦提出復查請求。部信訪辦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 日內(nèi)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意見之日起 30日內(nèi)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訴求的,文化和旅游部不再受理。

  第十四條 部信訪辦發(fā)現(xiàn)有關司局、直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

。ㄒ唬o正當理由,未按規(guī)定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guī)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zhí)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督辦提醒、改進建議的司局、直屬單位應當在 15日內(nèi)書面向部信訪辦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信訪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文化和旅游部機關辦公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沖擊部機關、重要活動場所,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舉掛標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文化和旅游部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文化和旅游部來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急重病患者棄留在來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lián)、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六)編造、散布虛假信息,利用網(wǎng)絡媒體傳播虛假信息,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煽動集體訪、非法聚集;

  (七)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信訪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信訪工作人員和保衛(wèi)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jīng)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保衛(wèi)部門協(xié)調公安機關現(xiàn)場執(zhí)法,依法處置。

 第十七條 各司局、直屬單位違反《信訪條例》規(guī)定,未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及有關法規(guī)和黨紀政紀相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2013年 5月印發(fā)的《文化部信訪工作辦法》(文辦發(fā)〔2013〕21號)及 2014 年 12月印發(fā)的《國家旅游局信訪工作實施細則》(旅辦發(fā)〔2014〕2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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