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何以成為“法則”

發(fā)布時間:2018-06-27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內容摘要:經驗法則之于法官認定事實意義重大。然而自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首次正式明確經驗法則的法律地位以來,十余年的司法實踐并沒有使它成為堅實的“法言法語”印入法官腦海,反而陷入諸多適用困境,適用數量嚴重偏低,適用質量十分欠佳,修辭意義大于論證作用,華而不實的現象較為突出。如此情狀既有法官素質的羈絆等主觀原因,也有經驗法則的掣肘和司法環(huán)境的阻滯等客觀原因。為使法官遠離事實認定的“自動售貨機”,在微觀層面,需要重構三類適用模式——指引模式、論證模式、中介模式,重塑“反思平衡”的思維方法;在中觀層面,需要引入民主機制增強交流,完善程序控制加強規(guī)范,推進經驗法則的案例化、類型化與體系化;在宏觀層面,需要大力提升法官素養(yǎng),使之兼?zhèn)浞扇恕俺鍪馈焙推胀ㄈ恕叭胧馈钡钠犯,還需構建寬容的社會環(huán)境,特別是理性、負責、溫和的媒體環(huán)境。
  關鍵詞:經驗法則 事實認定 適用模式 反思平衡
  事實是經驗的囚徒。——陳衛(wèi)星 〔1 〕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霍姆斯 〔2 〕
  引言:無所不在又無可取代的“經驗法則”
  一對青年男女在大街上手拉手漫步,兩人很可能是情侶;汽車儀表盤上紅燈亮起,多半出了嚴重問題,需要緊急救援;電腦死機之后,往往重啟一下就可以了;哭一般表示悲傷,笑一般表示快樂……我們之所以得出如此結論,依據就是一些日常生活中的物之常識、事之常理和人之常情。這些知識,或者源于個人經驗,或者來自他人告知,無所不在,無可取代,是重要的認識工具、推理中介和判斷依據?梢哉f,離開這些知識,我們的生活將寸步難行,亂如團麻。
  在民事訴訟活動中,這些知識有個專門名稱——“經驗法則”,即人們從生活經驗和工作實踐中歸納獲得的關于事物屬性狀態(tài)以及事物之間常態(tài)聯(lián)系的一般性法則或知識!3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發(fā)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下稱“證據規(guī)定”)首次正式明確了經驗法則的法律地位:第9條認可了“經驗法則”在事實推定中的作用;〔4 〕第64條要求法官運用“日常生活經驗”審查判斷證據!5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權威資料,此處的“日常生活經驗”與“經驗法則”,雖然表述上有所差別但意思上基本一致!6 〕如今,《證據規(guī)定》已經施行十余年了,經驗法則在司法實踐中究竟扮演了何種角色?起到了什么作用?陷入了哪些困境?如此種種既是需要實踐直面的問題,亦應成為學術關注的話題。筆者即以民事訴訟中的事實認定為視域,對經驗法則的適用情況做一番考論探究,在實證考察的基礎上,進行理論剖析,嘗試機制構建,以期能達回應司法實踐與增量學術知識之雙重奢望。
  一、考察:經驗法則適用困境的問題展現
  為全面展示經驗法則的適用情況,筆者進行了動靜結合的立體考察:首先,以靜態(tài)的裁判文書為主要考察對象,因為裁判文書是審判活動的重要展示載體。以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中國裁判文書網為平臺,搜集整理了100份民事裁判文書予以統(tǒng)計分析(圖表1);其次,以動態(tài)的庭審觀摩、法官訪談、案件討論等為輔助考察方法,以補充了解裁判文書之外的情況。
 。ㄒ唬┓ㄑ苑ㄕZ意義上的“經驗法則”適用率嚴重偏低
  根據統(tǒng)計,在上網的598658份民事裁判文書中,只有728份含“經驗法則”,占0.12%。易言之,接近1000個民事案件中才有一件適用。作為一個“法言法語”,經驗法則的適用率遠低于與之類似的“常理”、“常識”、“情理”、“生活經驗”等“俗言俗語”(圖表2)。〔7 〕作為法官的“辦案操作規(guī)范”,《證據規(guī)定》已經實行十余年了,仍然出現如此情狀,不禁令人唏噓嘆息:表面上是法官對“俗言俗語”的青睞有加,實際上顯示了運用“法言法語”的規(guī)則意識十分淡薄,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當前令人堪憂的法官素質。其實,在司法實踐中,不少法官會有意無意適用一些經驗法則。單純依據裁判文書的統(tǒng)計結果也許并不盡然符合實際,但如此之低的適用率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人人心中有,人人筆下無”的實踐窘境。
  還有一個數據也可提供佐證。在100份樣本裁判文書中,絕大多數只出現了1次“經驗法則”(圖表3)。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即使在適用經驗法則的案件中,也僅僅是有“適用”而已,“率”依然不高,給人以淺嘗輒止之感。
 。ǘ┙涷灧▌t多集中于日常生活領域,所涉案件大都情況復雜 〔8 〕
  根據經驗法則所處領域,大致分為兩類:一是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即一般的生活常識,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往往無需特殊知識即可理解;二是專業(yè)領域經驗法則,即特定職業(yè)或專業(yè)領域的常識,往往需要特殊知識方可理解。在100份樣本裁判文書中,屬于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的有84份,涉及民間借貸、婚姻家庭、工作制度、財產損失等領域;屬于專業(yè)領域經驗法則的有16份,主要涉及醫(yī)療事故、建筑工程、車輛行駛、投資經營等領域;還有20份屬于單純的法條援引(主要援引《證據規(guī)定》第9條),沒有顯示具體的適用領域(圖表4)。
  根據事實認定的難易程度,大致可以將案件分為三類:一是簡單案件,即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具體表現為適用簡易程序、證據確鑿、當事人沒有爭議或爭議不大等;二是復雜案件,即案情復雜,但能查清事實的案件,具體表現為適用普通程序、證據繁雜,當事人爭議較大等;三是疑難案件,即案情真?zhèn)尾幻鳎y以查清事實的案件,具體表現為只能依靠證明責任、經驗法則、自由裁量等證據之外的方式認定事實。在100份樣本裁判文書中,大多數案件屬于第二類(圖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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