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紹敏:革命與憲政之悖反——“五四憲法”再反思

發(fā)布時間:2020-05-27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夏勇教授在他頗具影響的一篇論文中提出了“革命憲法”、“改革憲法”和“憲政憲法”的分類概念。其中,“革命憲法”創(chuàng)制于奪取政權的革命時期,“旨在從法律上確認和鞏固革命成果。它的合法性基礎不是過去的法統(tǒng),而是革命本身!盵1]這種提法是對毛澤東“憲法作為革命成果總結”這一觀點的進一步抽象,依據的是人民共和國建國初期的歷史情境或者說事實。革命可以賦予憲法以合法性,但它會帶來憲政么?

  

  一

  

  五四憲法是新民主主義革命的產物。毛澤東早在1940年發(fā)表的《新民主主義憲政》一文中就指出中國革命尚未成功和國內尚無民主政治的事實,認為“中國現在的事實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政治,即使頒布一部好憲法,也必然被封建勢力做阻撓,被頑固分子所障礙,要想順暢實行,是不可能的。所以現在的憲政運動是爭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認已經民主化的事實。這是一個大斗爭,決不是一件輕松容易的事!盵2]此語點出了憲政所需之社會環(huán)境:沒有獨立的主權地位和良好的社會秩序,立憲國家建設難以成為可能。何況,還有所謂封建勢力、頑固分子的阻礙。當這些障礙被革命大潮掃除后,似乎民主便成為當然的事實,歷史發(fā)展遵循如此邏輯了么?

  五四憲法確實是夠“革命”的了:它不僅追求中國向社會主義的迅速過渡,而且為一種“革命式”的思維和話語所支配。孰不看僅其序言中就多次使用“反對”、“消滅”、“鎮(zhèn)壓”等表述,其中“反對”一詞多達5次。這種話語表述并不是偶然的,實際上是革命思維的繼續(xù)。暴力革命終結了,革命思維卻仍有市場,只不過是以話語的暴力代替了武力的暴力。

  然而,話語暴力不是理性的說服活動,不符合憲政之寬容、妥協精神。憲法作為中立性的基本規(guī)則不應帶太多語言“暴力”傾向。話語的暴力可能導致極端的意識形態(tài)傾向,此時,中性的意識形態(tài)競爭是必要的矯正機制,而這恰恰又是話語暴力所不允許的。格爾茲認為,競爭性意識形態(tài)在社會中的存在是控制意識形態(tài)極端主義的手段,而對社會問題進行科學分析傳統(tǒng)的存在則構成防止意識形態(tài)極端主義的最有效保證。[3]而科學分析、民主競爭卻并非我們的文化傳統(tǒng)。民主、寬容精神之養(yǎng)成非一日之功,而且,它的性格是溫和的,和革命所宣揚的暴力、斗爭思維是完全相悖的。革命打破了舊制度,卻有可能激化原有的激進思維,而激進的思維只會導致革命之繼續(xù)延展,從而難以停下腳步。此外,革命往往會破壞原有秩序,而又得不到憲政秩序。托克維爾說:“一切革命都在擴大人們的野心,而推翻貴族制度的革命尤其如此。……革命所激起的熱情,并不會隨著革命的完成而消逝。對于秩序沒有一種穩(wěn)定感!盵4]如果說,“情緒激攘的革命之后,隨之而來的是習常守成的日常生活”[5],那么當人心思定的時候,繼續(xù)在偉大的“主義”指導下進行各種所謂的“革命”活動,而非進行各種經濟和政治民主建設,只會離憲政國家的方向越來越遠。

  立憲(改革)之目的往往為防止或終止革命,晚清政府立憲改革即有此苦心。1906年,慈禧太后在召對中問張之洞如何平息留洋學生排滿,張之洞輕描淡寫地說:“只須立憲,此等風潮自然平息!盵6]清政府試圖以憲政改革來阻擋革命的到來,但由于清政府統(tǒng)治合法性的喪失,它已沒有足夠的權威資源和時間來保證改革的成功,最后沒有逃脫滅亡的命運。假如清政府能像日本明治政府那樣,在出現政治、經濟危機的初始階段就真誠地推動立憲改革,現代中國也許是另外一幅場景。但是,歷史沒有“假如”,在這樣一個傳統(tǒng)文化根基深厚、憲政文化闕失的國家,革命而不是憲政改革更有市場,也更符合中國人的民族心理。新民主主義革命成功后,人民政府雖然也努力進行憲政與法制改革,然五四憲法卻仍然沒有擺脫革命思維的支配。這點較為明顯地體現在立憲者的話語言說中:
“有些外國評論家看到我們一方面要保衛(wèi)人民的民主自由權利,另一方面要鎮(zhèn)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 ,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他們就覺得奇怪。當然,如果有人希望我們在憲法中去保障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活動的自由,那就只能使他失望。對于意圖奴役我們的外國帝國主義者和帝國主義的走狗們,我們的憲法和一切法律是永遠也不會讓他們得到一點方便的。難道不正是因為我們剝奪了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的自由,人民才有了真正的自由么?”[7]

  毛澤東則于1958年1月在《工作方法六十條(草案)》中發(fā)出“不斷革命論”的號召:

  “我們的革命是一個接一個的。從一九四九年在全國范圍內奪取政權開始,接著就是反封建的土地改革,土地改革一完成就開始農業(yè)合作化,接著又是私營工商業(yè)和手工業(yè)的社會主義改造。社會主義三大改造,即生產資料所有制方面的社會主義革命,在一九五六年基本完成。接著又在去年進行政治戰(zhàn)線上和思想戰(zhàn)線上的社會主義革命,這個革命在今年七月一日以前可以基本上告一段落。但是問題沒有完結,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每年都要用鳴放整改的方法繼續(xù)解決這一方面的問題,F在要來一個技術革命,以便在十五年或者更多一點的時間內趕上和超過英國!覀兊母锩痛蛘桃粯,在打了一個勝仗之后,馬上就要提出新任務。這樣就可以使干部和群眾經常保持飽滿的革命熱情,減少驕傲情緒,想驕傲也沒有驕傲的時間。”[8]

  如此,革命本身變成了目標,它遵從的不是理性邏輯而是情感邏輯。情感邏輯“釋放了人們多少世代以來一直受到禁錮的熱情,并導致了最惡劣的放縱。集體邏輯支配著俱樂部、議會等團體和機構,推動其成員的行動,結果使他們犯下了其他任何一種邏輯都不會導致的暴行”[9]。大眾變成一場革命的工具,在法制的名義下可以剝奪“反革命”的一切(包括生命),因為只有剝奪了他們的自由,人民的自由才有可能保障。然而,不事先確定明晰的判斷標準和程序規(guī)則,僅靠所謂的道德優(yōu)越感來進行集體裁決,不可能導向冷靜、理性、公正的方向。“敵人”固然可以很快被批判甚至消滅,但誰能保證今天的“革命者”(由一個個具體的人所構成)明天不會變成“反革命者”?誰是敵人往往由政治領袖說了算,于是彭德懷也變成了“敵人”,“任何與毛澤東所規(guī)定的正統(tǒng)相左的意見,不是徹頭徹尾的反革命,也是‘修正主義’”。[10]我們不禁要反思,憲法保障的是“人”的自由還是“人民”的自由?即使是“反革命分子”難道就不是人了?何況許多所謂的“反革命分子”本是良善守法的公民,他們之被錯判完全是法定程序被踐踏之結果。

  熱情的革命往往會導向狂熱,它沖決了人性的大堤,仇恨、忌妒、恐懼時刻伴隨著人們。在這種集體熱情中,民眾走向盲目,領袖也飄飄然了,于是不切實際的目標被提出(十五年趕超英國等),最后帶來的卻是民族的災難。此種情勢之下,憲法又能發(fā)揮何種作用?憲法固得以制定,然而,其序言中所宣示的“消滅剝削與貧困,建成繁榮富強的社會主義社會”的目標卻沒有變成現實。何況,憲法以此為目標本身就是一種憲政理念的語境轉換。[11]這種語境轉換帶來了諸多問題,其必然結果是價值的置換!啊畠r值置換’使得憲政在中國既不能為國家富強提供可靠的途徑,也無法建構一種合理的制度!盵12]

  

  二

  

  革命帶來了憲法,卻未必會帶來憲政。新民主主義革命帶來了一部五四憲法,然而憲政卻沒有在中國變成現實。在立憲討論之時,并非沒有溫和的觀點。當時中共領導層內實際上出現過堅持“不斷革命論”和“鞏固新民主主義秩序”之爭。最后自然是毛澤東等所堅持的前者成為主流觀點,而后者則被斥責為“維持現狀”的保守觀點,不夠革命。對于后者,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如果冷靜下來分析,就可發(fā)現它有合理的內核。它的穩(wěn)健、務實態(tài)度,注重社會發(fā)展的階段性、步驟性的精神,較接近于中國社會發(fā)展的客觀進程,可避免后來愈演愈烈的‘左’傾錯誤,也不致現在才來補商品經濟的課。”[13]當時憲法所提出的社會主義改造和工業(yè)化目標基本上符合現代化要求,初始的發(fā)展道路也算平穩(wěn),第一個五年計劃取得了相當的成績,但1958年發(fā)生的“大躍進”打破了這一良性發(fā)展進程。人民戰(zhàn)爭的革命傳統(tǒng)和五四憲法賦予了毛澤東獨一無二的特殊地位,“在中國共產黨內對毛澤東的權力沒有一套有效的約束機制”,[14]而在“大躍進”中得到政治權力和好處的官員也不愿意采取壓縮政策,所以“大躍進”的勢頭難以控制。潘多拉盒子一旦打開,再想收回便非易事。激進思維一旦支配了政治決策者的頭腦,不碰得頭破血流便不會回頭,何況即使頭破血流也未必回頭,他或許將之看作社會進步的必要代價呢!

  如果革命既沒有達到領導者主觀追求的目標,也沒有在客觀上起到大家所認同的良好社會效果,我們便要反思,這種革命存在何種問題或者說缺陷?

  關于什么是革命,其實很難進行準確界定。亨廷頓言:“革命,就是對一個社會據主導地位的價值觀念和神話,及其政治制度、社會結構、領導體系、政治活動和政策,進行一場急速的、根本性的、暴烈的國內變革!盵15]革命有別于叛亂、起義、造反、政變等,也不僅僅意味著暴力。漢納?阿倫特指出:“用暴力和變革來描述現象是不夠的。只有變革的發(fā)生意味著一個新的起點,在暴力被用來構成一個完全不同的政府形式,并導致形成一個新的政體時,才談得上革命。”[16]也就是說必須以結果是否良善作為判斷革命之標準,這和波普的自由主義暴力觀是相通的。雖然,波普憎恨暴力,但如他所說:“我并非是刻板地反對一切暴力革命。就像中世紀與文藝復興時期基督教的思想家容許刺殺暴君一樣,我認為,一種同樣的革命是能夠證明自己無罪的。但是,這要有一個條件,即它要以建立民主制作為唯一的目標!盵17]暴力只能在耗盡其他可能的解決問題的方式之后才可以使用,且主要應是防御性的。如果暴力斗爭之后建立的乃一新的專制政府,如此是不能稱為真正的革命的。革命的直接目的乃是建立民主制度,終極目標是公民自由和幸福生活的實現。

當然,革命的實際進程是復雜的。“革命的三個方面——國家崩潰、對中央權力的爭奪以及建立新制度——并不發(fā)生在明顯分開的階段上,或者說也不是連續(xù)有序發(fā)生的!盵18]對于一國而言,往往是在革命許久之后方建立民主制度。民主制度之建立固然與革命的長遠影響有關,比如法國大革命對貴族特權制之沖擊和破壞,從而使平等觀念深入人心。但就暴力革命發(fā)生后短期內而言,由于它過于激進反而使人對革命之意義發(fā)生懷疑,因為革命似乎帶來的是無序的社會狀態(tài),甚至直接促使了獨裁體制之建立。在保守主義政治家柏克看來,法國大革命從根本上沖擊并動搖了社會秩序和自由的基礎,以及在漫長歷史過程中所形成的一切美好的事務和人類文明的瑰寶。他預言這種狀況終將導致一種新的專制主義強權的出現,唯有它才能維持社會免于全面的混亂和崩潰。不久以后,拿破侖之上臺完全證實了他的預言。[19]因此,如果以社會效果作為革命之意義判斷標準應以短時段歷史為佳,否則難免不當。職是之故,英美革命似乎是真正的革命,而法俄革命似乎難以給予良好評價。前者比較溫和、保守,它基于傳統(tǒng)又突破傳統(tǒng),在平衡中前進,奉行的是經驗主義哲學;
而后者則非常激進,力圖打破一切傳統(tǒng),推翻一切舊制度,奉行的是建構理性主義之哲學。前者較早確立了民主憲政制度,而后者則遲遲沒有走上民主憲政之路,社會發(fā)展也付出了沉重代價。激進的暴力革命往往以追求自由目的始,以喪失自由終。所以,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羅蘭夫人發(fā)出如下感嘆: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而行! 美、法革命自始便走上不同的道路!爱斆绹诉x擇政府的平衡時,法國人卻渴望強力的、果斷的、有效的政府。它們害怕的是停滯不前而不是權力集中。美國的解決方案——黨爭與沖突,權力的分割,均衡與制約——對許多法國革命家來說似乎非常不合時宜,無疑它們只會阻礙他們希望革命政府所采取的激進措施。盡管回想起來大家可能會設想,法國的革命家如果沒有數世紀君主專制的精神創(chuàng)傷留下的傷痕,他們或許也會嘗試權力的分割與劃分,而事實卻是相反!盵20]而中國革命似乎遵從的是同樣的邏輯。二千余年的專制傳統(tǒng)形成了強大的歷史慣性,也使中國的革命者認為,非經過徹底革命不能打破傳統(tǒng)體制和思維,于是才有畢革命于一役的最初考慮,以及在遲遲不能徹底解決問題時產生不斷革命之論調!半S著革命的聲浪日漸擴大,革命崇拜日漸散布,中國思想界出現了激化的現象,到了五四后期,二十年代初,這激化已經相當普遍,終而形成中國文化界、思想界在二十年代至四十年代間大規(guī)模的左轉,而革命崇拜也逐漸激化成為一種革命宗教,(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像燎原的野火在當時席卷中國,幾乎把改革的聲音完全掩蓋掉!盵21]這種革命崇拜并沒有因為人民共和國的建立而停止,終有“文化大革命”之發(fā)生。余英時先生認為,中國近代思想史就是一個激進化的過程!白詈笠欢ㄒせ阶罡叻澹畮啄昵暗奈幕蟾锩褪沁@個變化的一個結果!盵22]這種革命浪潮直到整個社會付出沉重代價,全體國民對之深惡痛絕之際,方才走向式微,經濟、政治發(fā)展方才走向改良之路。

  顧準指出:“17世紀以來,有兩種革命潮流,一是英國革命和美國革命,這兩次革命導向典型的資本主義。一是1789年和1870年的法國革命,它們在法國自身,導致了兩個帝國和五個共和國,然而它們同時展示出消滅資本主義、走向社會主義的趨向。這種趨向,按二次革命本身來說是不可能成為現實的,馬克思在哲學、政治、經濟學上辛勤努力地證明這種趨向可以成為現實,以及如何成為現實,1917年它真地成為現實了。成為現實了,并不是沒有問題!盵23]以今天眼光來看,顧準對俄國問題的預見是準確的,這種預測用于中國問題的分析同樣不無道理。兩種革命之后都形成了本國的憲法,但這兩種憲法的命運卻存在很大不同。五四憲法在此革命狂潮的背景下似乎注定了悲慘的命運:它根本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實施,終不免淪為政治權力之革命工具,當革命不再需要它時,它自然宛若打入冷宮的妃子,恐怕再無出頭之日了。

  由于新政權之合法性乃出自“革命”,而非舊法統(tǒng)。于是,革命政權的首要目標便是摧毀舊法統(tǒng),以彰顯和舊政權之一刀兩斷。1949年2月,《人民日報》刊載了《關于廢除舊法統(tǒng)》的聲明。然而此種做法卻造成一系列負面后果。一個直接后果是必須從頭開始法制建設,而建國初期的險惡政治環(huán)境使法制難免打上太多政治烙印,如蔡定劍教授所言:“在此環(huán)境下為此目的而創(chuàng)建起來的法制,就難免帶上階級斗爭和政治工具論的深刻印記!盵24]憲法尤其如此,從憲法文本所采之語言表述即可看出此點。此種做法不正是革命思維的延續(xù)么?已故的張友漁先生認為:“解放初,我們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這是完全正確的,因為‘六法全書’代表國民黨的法統(tǒng),不廢除這個法統(tǒng),我們就不能確立自己的革命法制。但是,廢除‘六法全書’,并不意味著它的所有規(guī)定,我們一概不能加以利用。對‘六法全書’也要作具體分析,有些東西要全盤否定,根本不能用;
有些東西部分要否定,部分可以用。情況不是完全一樣的!盵25]這一評價是甚為客觀的。由于某些法制具有普適性、技術性,因而完全可以直接適用或經過些微修改加以采用。如果說有必要通過廢除舊憲法、制定新憲法來顯示新政權之合法性與優(yōu)越性,那對于刑法、訴訟法采如此方式是否合適呢?值得我們深思。如果說,法律乃人類生活經驗的總結,民族精神的產物,而一民族之生活習性又難以馬上改變情形下,[26]法律的發(fā)展顯然應該有某種連續(xù)性,一個民族不應、也不可能和自己歷史上的法統(tǒng)斷裂。伯爾曼在考察西方法律傳統(tǒng)時曾指出:“每次革命最終產生了一種新的法律體系,它體現了革命的某些主要目的,它改變了西方的法律傳統(tǒng),但最終它仍保持在該傳統(tǒng)之內。”[27]

  中國近現代的法制發(fā)展實際上一直沒有逃脫出歷史的陰影,對法律的蔑視心理以及法律工具論難道不是專制法文化傳統(tǒng)的延續(xù)么?所謂“法自君出,權尊于法”是也,法律不具自主地位,淪為政治之奴婢。法律由政治權威主持制定,遵守與否往往靠權威之自覺性,而非外在強制使然。如此,五四憲法不可能有效發(fā)揮約束政治權威的作用,其十八條所規(guī)定的“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從憲法和法律,努力為人民服務”等條款便更多地是作為一個應然性命題而存在。如果說普通公務員還能做到服從憲法和法律,那么最高領導人呢?而我們判斷一國為法治還是人治的標準就是法律和人的權威在沖突之時孰具最高地位。只要有一人可超越法律之上,便不能稱之為一個法治國家。[28]何況,憲法和法律在更多的時候是處于虛置的狀態(tài),而“文革”中整個社會更是混亂無序之中——“和尚打傘,無法無天”。

  

  三

  

  五四憲法時期,中國大地上爆發(fā)了最為激烈的“文化大革命”。這次所謂“革命”不僅是憲法無能的集中顯示,而且進一步破壞了憲政建設的社會和思想基礎。

“文革”是一個混亂的年代,也是一個革命的年代,毋寧說混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革命造成的。我們一直總是為革命“拍掌叫好”,賦予革命以無可置疑的合法性,但為什么“文化大革命”這一偉大“革命”的后果卻是我們不愿看到的呢?在“文革”中,革命、斗爭的手段無一不用其極,革命的對象可謂無限寬廣,革命的“消極性”卻暴露無遺。

  革命首先意味著“革”人的命。在“文革”中,紅衛(wèi)兵堅信雷鋒的話,對階級敵人要像秋風掃落葉一樣無情,更堅信毛澤東同志在《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說的,革命要不得溫良恭謙讓,它是一個階級推翻另一個階級的暴烈行動。不暴烈還算什么革命?曾有過這樣一個對革命老干部的批斗情景:紅衛(wèi)兵“在乒乓球臺子上架上一張桌子,桌子上又鋪了一層煤渣,然后讓這位書記跪在煤渣上……后來,這位書記被人一腳跺下桌子,從幾米高的地方摔下來,加上煤渣的作用,頓時血肉模糊……”[29]由于認為這是代表革命的階級對反動階級的革命行動,具有天然的正義性,紅衛(wèi)兵“故能不皺眉頭不眨眼睛地干出正常年月正常人不可想象的事情”。而群眾組織一旦分為對立的派別,就會視自己為革命派,視對方為反革命,“必須搞垮、摧毀而后快,文的不行,就來武的”,由口誅筆伐變?yōu)槿_相加,甚至槍炮交火。在“文革”的武斗中,成百上千的人失去了生命。雖然在今天這些都被否定了,認為是不理性的行為,然而逝去的都已經逝去的了,無辜死去的人又能知道些什么、得到一個什么說法呢? 革命還意味著革“文化”、革“傳統(tǒng)”的命。既然要搞文化革命,就要“破四舊、立四新”,而“四舊”是指“舊思想、舊文化、就風俗、舊習慣”,“四新”是指相應的新思想等等。這樣做的目的是先解決自己思想和靈魂的問題,然后再重新安排山河和社會。且不說傳統(tǒng)文化中有太多值得我們繼承的優(yōu)秀文化,首先就這一做法本身而言就不符合馬克思主義“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的“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就其目的和相應的做法而言,也“全是中國傳統(tǒng)中‘內圣外王’、‘借思想文化解決問題’的舊套路”,[30]并沒有脫離傳統(tǒng)文化的影響。為破四舊,有些做法現在看來甚至十分可笑,比如改名風波。很多人將名字改為“王革命”或“閔為民”之類,很多街道也更改為“反帝路”等一類的名字,可以說完全“符號”化了,不符合名字所表征的個性化色彩,顯得十分單調乏味。

  這種現象的出現很大程度上是受了斗爭哲學的影響。這種哲學認為,事物發(fā)展的動因在于矛盾斗爭,認為“一分為二”是革命哲學,“合二為一”是修正主義哲學,中庸之道和調和折衷是封建主義和資本主義的態(tài)度?梢哉f,這種哲學沒有一點寬容和妥協精神。但是,現代民主政治和憲政的發(fā)展卻證明寬容和妥協的態(tài)度是必要的,正是因為不妥協才導致你死我活的斗爭,有些新政權固然建立了,卻往往以犧牲無數人的生命為代價的,這個代價不夠沉重么?正是因為妥協,美國1787年憲法這一延續(xù)至今仍在適用的偉大憲法才得以達成。參與立憲的利益是多元的,“由此產生的憲法也必然是一個多元利益相互妥協的產物”。[31]同樣,在中國的政治生活中,各個階層和代表的利益不可能完全一樣,沖突也就在所難免,我們應賦予“沖突”以合法性地位,并本著寬容的精神通過談判、妥協等一系列政治技術來達成協議。如果視對方為階級敵人,不置對方于死地誓不罷休,那么,國家機器就變成了斗爭和壓迫工具,人人都將自危,因為誰能保證自己永遠不失勢呢?合理的做法應是在憲政框架下合法的爭斗,它應該是和平的,而且當權派要保護反對派的利益。

同樣,在對文化的看法上亦應持同樣的思維邏輯。社會總是發(fā)展的,文化總是不斷變遷的,傳統(tǒng)和現代是一對既對立又統(tǒng)一的范疇。在某種程度上,“現代”確實要革“傳統(tǒng)”的命,因為我們要拋棄不合適宜的看法和觀念,但現代必須基于傳統(tǒng)的基礎,它是在傳統(tǒng)基礎上的一點一點的改變,并且吸收了傳統(tǒng)文化中的合理內核?梢哉f,傳統(tǒng)孕育于現代之中。然而,“文化大革命”卻將傳統(tǒng)與現代視為完全對立的關系,看不到兩者的內在聯系,妄圖在完全空白的基礎上重建文化,結果是,新的文化沒有建立,我們倒把自己的傳統(tǒng)丟了,產生了深刻的道德和文化危機。徐友漁先生既感嘆在牛津求學時英國人處處對傳統(tǒng)的重視和對歷史的驕傲,又為傳統(tǒng)在中國的喪失而傷心。他說:“不錯,它存在于典籍中,但有多少人讀典籍、懂典籍?確實,人們要游泰山,在曲阜搞祭孔典儀,但這些不過是旅游的一景而已。傳統(tǒng)既不應是木乃伊,也不應是化妝舞會的面具,它應該是生活中的一部分,應該體現在我們的日常言行之中!盵32]如果說我們追求現代化的建設目標,那么我們就要協調好傳統(tǒng)與現代的關系,反思“文化大革命”的教訓,因為“文化大革命”就本質而言,盡管打著革命的口號,卻是一場反現代化的運動。也恰如金耀基先生所言:“中國的現代化運動,不是否定傳統(tǒng),而是批判傳統(tǒng),不是死守傳統(tǒng),而是再造傳統(tǒng)!弊鳛橐粓銮f嚴神圣的運動,它“不只忠于中國的過去,更忠于中國的未來,它不只在解救中國歷史文化的危亡,更在于把中國的歷史文化推向一更高、更成熟的境地!盵33]

  革命哲學既然要革“階級敵人”的命,那么階級敵人和革命群眾的生命、財產、社會地位等當然就不一樣。然而階級敵人的認定卻有很大的隨意性,這種隨意認定實際上使任何人都沒有安全感。無論是批斗還是武斗都是對人權的莫大踐踏。在革命的名義下,一般的倫理觀念和做人準則蕩然無存,人的尊嚴被肆意踐踏,人世間最美好的師生、同窗乃至父子親情都被“文化革命”的烈火焚毀!懊髅髦朗茏约鹤鸪绲睦蠋煵皇菈娜,但施暴時不敢挺身而出,因為怕別人懷疑自己的立場!鄙踔翞楸磉_革命立場,還要對自己的老師跺上幾腳。雖然這些行為都有特定環(huán)境的逼迫,難道就不是一種自私和怯懦了么?無數的人被批斗,損害的不僅僅是他們的身體,還有他們的靈魂和精神尊嚴。在此背景下,人權之被恣意踐踏便不可避免。

生命權是人的第一位權利,因為生命的存在是從事其他事業(yè)的基礎。對生命的威脅基本上來自兩個方面:一是饑餓,二是他人的侵犯。正是為了實現人的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權利,人們才選擇成立政府。因而一個良好的政府必須一方面努力創(chuàng)造良好的經濟社會環(huán)境,另一方面又不得隨意侵犯公民的生命權,且要保護一個人的生命權不受他人的侵犯。然而“文革”時期革命哲學壓倒了權利哲學,人的生命得不到他人和政府的尊重,饑餓更是時時威脅著人們。此外,對于生命權的保障來講,財產權是不可須臾分離的。因為,財產權屬于“人的自然和不可超越的權利之一”,法國1787年《人權宣言》第17條明確規(guī)定:“財產是不可剝奪的神圣權利;
除非以合法形式建立的公共需要明確要求,且在公正補償獲得事先支付的前提下,任何財產皆不得被征用。”然而,在“文革”中,“抄家”可謂再正常不過;镜纳钯Y料被剝奪,而對于很多知識分子來講,大量的寶貴藏書、讀書筆記和日記更是喪失殆盡。我國1954年憲法雖有對財產權的保護條款,卻被置之不理。

在“文革”中,雖然紅衛(wèi)兵曾經非常猖狂,但也改變不了被打發(fā)的悲慘命運——即知青的上山下鄉(xiāng)運動。據估算,這次運動涉及的青年學生人數達1600多萬。在某種程度上講,這些青年學生被某些當權者利用了。而當歷史任務一旦完成,就該處置他們了。在當時,學校關門,工礦企業(yè)大多停產,升學和就業(yè)都沒有什么希望,怎么辦呢?就只好讓他們接受“再教育”、“為接班而鍛煉”吧!上山下鄉(xiāng)運動就其實質而言,它作為一種非正常安排侵犯了這些青年學生的基本人權。首先,它剝奪了學生的受教育權。大好年華,本來應該在學校里學習、深造,現在卻被派到“深山老林”去勞動、去接受“再教育”,然而在那里,能學到什么呢?很多學生到了地方以后才發(fā)現“上當受騙”了。其次,它剝奪了城市青年的擇業(yè)權。因為,即使不再繼續(xù)接受教育而去參加工作的話,也應該自己選擇工作場所,而不應該被強制發(fā)往農村。何況,農村的體力勞動并不十分適合這些城市青年。有人認為,這是對勞動力的一次不正常置換,此說不無道理,因為有一定文化水平的知識青年只能選擇去做不需要任何文化水平皆能從事的體力勞動。最后,它侵犯了這些知識青年的自由居住和遷徙的權利。(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有人認為,這種苦難是一筆寶貴的財富,“文革”后很多知青不是經過努力走上了成功之路么?但我們要知道,第一,成功的畢竟是少數,而且,他們的成功有多大因素是因為這筆苦難呢?沒有這苦難,他們是否可以更有作為呢?第二,即使受點磨難,但應該持續(xù)如此之長的時間么?青春短暫,有多少人在磨難中在失去了戾氣,而又對人生失去了希望?第三,這種苦難并非他們的自愿選擇,何況,過平常的、正常的生活有什么不好呢?難道每個人都應該經歷“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的階段么?我們要知道,不是每個人都想做“天將降大任”的英雄。即使當英雄,也必須先找點“苦”來受么?何況,這是一個平凡的年代,未必需要什么“振臂一呼,應者云集”的英雄。每個人只要遵紀守法,努力去實現個人的夢想就行了。

革命哲學之所以能被廣泛接受,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缺乏健康的公民教育。我們可以說,“文革”發(fā)生前后的教育是一種理想主義、教條主義式的革命化教育。

  作為年輕人,確實要做一個有理想的新時代青年,但理想的形成應該在“育化”(enculturation)和“社會化”(socialization)過程中天然形成,而不應由外在進行強加,不應該由文化的專制包辦。理想不為精英所獨有,它伴隨者每個人的成長。即使一個人的理想只是想過平常人的生活,那也無可厚非,因為理想是個體化的。然而,“人,無論是作為個體還是作為類,最高準則應該是尊重他人的意志和選擇,而‘文革’中的理想是無視個人、抹殺個性的!盵34]對于個體而言,只要他的理想不妨礙他人的自由、不損害社會,那么不應受到任何干涉。即使危害他人和社會,也容易以規(guī)范的方式加以糾正。然而,若一個民族、一個國家普遍民眾的理想偏離了正常的價值,成了“反理性”的心態(tài),那么,以這種名義對少數個體或整體社會造成的損害又如何估算和糾正呢?文革發(fā)生前后的理想主義教育恰恰存在這個問題。它將“革命”作為核心內涵,不注重個體意識的培養(yǎng),不尊重個體化的理想。教育方式的教條主義既使青年學生對之深惡痛絕,卻又使學生養(yǎng)成了比較教條化的思維方式。他們對毛主席及其著作奉若神明,把毛著當作世界上的唯一真理,形成比較偏激的心態(tài)。

個人或者說個體的自由發(fā)展應該是教育的目的,決不可以將學生馴化為某一政治派別的工具。國家和社會由個人組成,如果單個公民心智殘缺不全,整體的生命力也將堪憂。如果當時的公民教育和公民意識非常發(fā)達,革命哲學便不會那么有市場,最多只能是多元思潮之一,而不會處于絕對的支配地位;
后來的諸多非理性行為也不會發(fā)生,因為青年學生自身具有很強的免疫力,不會放縱“革命”、“斗爭”的恣意發(fā)展。當然,革命的哲學和意識形態(tài)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因為“學生們容易從家長和教師那里受到固守人之常情、拒絕斗爭哲學以及尊重知識的影響,而為數不少的人會從‘右派’和失勢的黨員干部那里得到黨內斗爭無原則、無意義、殘酷無情的信息!盵35]然而初始這類思想影響不大,當后來學生們有所反省時,他們已被打發(fā)去“上山下鄉(xiāng)”了。

  

  四

  

  任何社會都需要一定權威的存在,這是維系一個社會正常運轉的基礎。現代民主國家尊崇法理型權威,它建立在這樣的信念上:相信所制定的規(guī)則的合法性!拔母铩辈粌H砸爛了“公檢法”,不尊重任何既定的規(guī)則,而且由于造反和奪權,導致大多數人蔑視權威,嚴重損害了黨和國家機關的形象。整個社會可以說處于失范的無政府狀態(tài)。對于普通民眾來說,強大的專制政府固然不足取,因為民眾的自由空間非常狹小。但是,無政府狀態(tài)更為可怕。西方學者邁斯納認為,人們在“文革”中享受到空前的自由,因為人們成立了自己的組織,利用大字報等手段表達了不滿和希望。[36]但是這種自由是不可取的,因為它沒有尊重他人的自由,并非自由的本義。自由并非為所欲為,它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于他人的行為。因此,個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僅得由法律規(guī)定之!保ā度藱嘈浴,第四條)雖然,文革中群眾有自己的組織,但是這一組織并非基于理性形成的,何況有許多人的參加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自由只應在法治的狀態(tài)下實現,不滿和愿望可以通過言論、出版、游行、示威、結社等法治權利的實現來表達,而非通過大字報、批斗等非正常方式來發(fā)泄。無序的自由等于沒有自由,也不符合憲政的精神。憲政的價值在于通過對政府權力的限制來實現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保障,建立有限政府是其目標。有限政府并非無政府,更不是弱政府,而是說該管的一定好管好。

  近現代國家經歷了由專制國家向憲政國家轉變的過程。在專制國家中,專制的君主或獨裁者行使最高權力,他不受任何規(guī)則的約束,并實行文化專制主義。他往往宣揚一種官方的主流意識形態(tài)并要求民眾的一致遵循,當有人威脅其地位時,他也會不惜一切手段,包括用意識形態(tài)操縱民眾打擊威脅者。文革的悲劇也證明了這一點。實際上,只有政治權力的運行納入規(guī)范的軌道上時,才不會導致整個社會失范而處于無序狀態(tài),這恰是憲政的追求。所謂“憲政”(constitutionalism),是指一種使政治運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狀態(tài),它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被納入憲法的軌道并受憲法的制約。[37]

  革命的代價是任何人都沒有獲得真正的自由,肉體和精神被恣意的踐踏,幸福生活又從何說起?痛定思痛,黨和國家才決定結束文革,拋棄革命思維和斗爭哲學;
才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原則;
才在今天明確把建設法治國家的目標明確寫入憲法;
我們今天才取得了這么輝煌的建設成就。

  革命以顛覆現行政權或體制為目標,革命和斗爭的結果往往是無序和混亂;
憲政則尊重現行政權或體制的正當性,追求的是一種和平的秩序。秩序與無序相對應,“它能夠表示社會生活各組成部分的某種一致性和不矛盾性”。[38]絕對的一致是不可能的,因為現代社會具有利益多元分殊的特點,關健是正義的制度會使一致的利益得以確定下來,而又使“各種對社會生活利益的沖突要求之間有一恰當的平衡!盵39]如此,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和國家才得以形成。而“文革”中,斗爭的無原則性使整個社會處于敵對的狀態(tài),不同的領導人等政治權威之間如此,群眾之間亦是如此,根本不知道什么是規(guī)則,也從來沒有想去遵循什么規(guī)則。各種社會沖突被夸大、激化,看不到利益的一致和共同之處,也無法坐下來心平氣和的通過法定程序和政治妥協來達成一致,無法取得“恰當的平衡”。

  百年前的1906年,作為立憲派的梁啟超和革命派論戰(zhàn)時曾指出:“革命絕非能得共和而反以得專制”,他引用德國政治學家波倫哈克之觀點指出:“共和國者,于人民上別無獨立之國權者也。故調和各種利害之責任,不得不還求之于人民自己之中,必無使甲之利害,能強壓乙之利害,而諸種之關系,?讼嗷テ降,而自保其權衡。若此者惟彼盎格魯撒遜人種,富于自治性質,?喜靡贮h見以伸公益,以故能行之而綽綽有余!薄胺惨蛄晳T而得共和政體者常安,因革命而得共和政體者常危!盵40]誠哉斯言!雖然,我們不能以英美憲政為唯一最佳模式,畢竟,法、德等歐陸國家之民主建設亦屬成功范例,更不能認為現代中國注定走不上民主憲政道路,但確應看到激進革命之深遠危害。梁氏百年前的文章似乎昭示了此后中國政治發(fā)展的曲折命運。

  “文革”后,中國的政治生活恢復正常,并日益走上憲政的軌道。從革命走向憲政,應該說是中國人民的又一次偉大選擇。

  

  郭紹敏,1979年出生,河南大學法學院教師,

  南京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政治學專業(yè)博士生

  

  [1]夏勇:《中國憲法改革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載《中國社會科學》2003年第2期,第5頁。

  [2]《毛澤東選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5頁。

  [3][美]克利福德·格爾茲:《文化的解釋》,納日碧力戈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260頁。

  [4][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下卷),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789-790頁。

  [5][德]馬克斯?韋伯:《韋伯作品集Ι:學術與政治》,錢永詳等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269頁。

  [6]蕭武:《反抗革命:晚清憲政改革再認識》,載《書屋》2003年第2期,第5頁。

  [7]劉少奇:《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1954年9月15日),北京政法學院國家法教研室編。骸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參考資料選編(第一分冊)》,1981年3月,第99-100頁。

  [8]《毛澤東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9][法]古斯塔夫?勒龐:《革命心理學》,佟德志等譯,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頁。

  [10][美]斯圖爾特???R?施拉姆:《毛澤東的思想》,田松年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53-154頁。

  [11]“憲政在中國并不被看做是一種純粹的政治追求,中國的實踐者和思想家從來也不單純地探求憲政在西方所具有的那些價值,而首先是與國家的富強目標聯系起來,把憲政看做是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工具。”參見王人博:《憲政的中國之道》,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頁。

  [12]同上,第233頁。

  [13]文正邦等:《共和國憲政歷程》,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頁。

  [14][美]費正清等主編:《劍橋中華人民共和國史1949-1965》,王建朗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57頁。

  [15][美]塞繆爾???P?亨廷頓:《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王冠華等譯,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241頁。

  [16]Hannah Arendt, On Revolution.NewYork,viking,1963,p.28.

  [17]轉引自[法]讓?博杜安:《卡爾?波普》,呂一民等譯,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第110頁。

  [18]戴維?米勒等主編:《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鄧正來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706頁。

  [19][英]柏克:《法國革命論》,何兆武等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譯者序言。

  [20][美]蘇珊?鄧恩:《姊妹革命:美國革命和法國革命啟示錄》,楊小剛譯,上海文藝出版社2003年版,第82頁。

  [21]張灝:《中國近百年來的革命思想道路》,《張灝自選集》,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頁。

  [22]余英時:《中國近代思想史上的激進與保守》,載許紀霖編《二十世紀中國思想史論》,東方出版中心2000年版,第422頁。

  [23]顧準:《民主與“終極目的”》,載《顧準文稿》,中國青年出版社2002年版,第393頁。

  [24]蔡定劍:《歷史與變革——新中國法制建設的歷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頁。

  [25]轉引自蔡定劍:《歷史與變革——新中國法制建設的歷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37頁。

  [26]薩維尼認為,法律的本質是生活,是作為共同體的人們自我調試并使己適應自然及社會發(fā)展的結果!胺墒紫犬a生于習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才假于法學——,而非法律制定者的專斷意志所孕就的。”參見[德]薩維尼:《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許章潤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頁。

  [27][美]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賀衛(wèi)方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29頁。

  [28]夏勇教授認為,“如果任何一種公共權力可以超越憲法來定規(guī)矩、發(fā)文件、下指示,憲法便不具備應有的權威!眳⒁娤挠拢骸吨袊鴳椃ǜ母锏膸讉基本理論問題》,載《中國社會科學》2003年第2期,第13頁。

  [29]轉引自徐友漁:《直面歷史》,中國文聯出版社2000年版,第105頁。

  [30]徐友漁:《直面歷史》,中國文聯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頁。

  [31]王希:《原則與妥協:美國憲法的精神與實踐》,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前言,第7頁。

  [32]徐友漁:《直面歷史》,中國文聯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頁。

  [33]金耀基:《從傳統(tǒng)到現代》,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62、3頁。

  [34]徐友漁:《直面歷史》,中國文聯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頁。

  [35]徐友漁:《直面歷史》,中國文聯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頁。

  [36]Maurice Meisner:Mao’sChina and After:A His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New York:Free Press,1986),CH.20.

  [37]張千帆:《憲法學導論:原理與應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頁。

  [38]英國學者科恩的觀點。轉引自張文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3頁。

  [39][美]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5頁。

  [40]梁啟超:《開明專制論》,載張枬等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時論選集》第二卷上冊,三聯書店1977年版,第165-1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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