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人權和公共健康

發(fā)布時間:2020-04-10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聯(lián)合國人權高級委員辦公室和聯(lián)合國艾滋病項目規(guī)劃署

  

  《艾滋病與人權國際指南》第二屆國際艾滋病與人權研討會1996年9月23-25日

  

  多年艾滋病流行的工作經(jīng)驗證實人權的保護與推動在阻止艾滋病傳播和減少艾滋病影響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人權的保護與促進不僅對保護艾滋病感染者的尊嚴,而且對實現(xiàn)減少艾滋病傳染,減輕艾滋病對患者的負面影響以及增強個人與團體對艾滋病的反應能力的公共健康目標至關重要。

  

  總的來說,人權和公共健康在促進和保護人權及個人福利方面有著共同的目標。從人權的發(fā)展來看,這個目標能夠通過促進和保護每個人的權利和尊嚴而很好地實現(xiàn),而重點應放在被歧視或其權利被侵害的人群上。同樣的,公共健康目標能夠通過提高大眾健康來很好地實現(xiàn),其重點放在身體、精神和社會福利方面易受威脅的群體上。因此,健康和人權相互彌

  補、相互促進。它們在艾滋病方面的關系亦如此。

  

   一方面,人權和公共健康之間的相互依賴關系能夠從以下研究成果中得到某種程度的驗證:采取強制性或懲罰性的艾滋病預防和治療計劃會導致參與者減少和更多有傳染危險的人疏遠該計劃。尤其人們不會尋求艾滋病方面的咨詢、檢測、治療和支持,如果這些行為會導致歧視、缺乏保密和其它不良后果。因此,很明顯,強制性的公共健康手段驅散了需要該幫

  助的人們,而且無法達到保護公共健康的預期目的。

  

  另一方面,人權的保護與有效的艾滋病項目之間關系明顯地表現(xiàn)在某些人群中艾滋病的傳播及影響異常高。根據(jù)傳染的特點及各國法律、社會和經(jīng)濟條件的差異,易感人群包括婦女、兒童、生活貧困的人、少數(shù)民族、土著、移民、難民、殘疾人、囚犯、性工作者、同性戀男性以及吸毒者,以及那些缺乏人權保護和受歧視的、無法律地位的人群。人權保護的缺

  乏使這些人無法逃避傳染或在被艾滋病感染后無法對付它。

  

  不僅如此,一個國際共識正在達成,成功的艾滋病項目的主要特征是具有廣泛基礎,各環(huán)節(jié)均有艾滋病患者參與。另一個方面是建立一個支持性的法律和道德環(huán)境保證人權保護。這需采取措施確保政府、團體和個人尊重人權和人的尊嚴,確保寬容、同情和團結的氛圍。

  

  艾滋病傳染一個重要教訓是公認的人權標準應指導決策者明確艾滋病相關政策的方向和內容,以及綜合國家與地方對艾滋病的反映。

  

  人權標準和國家職責

  

  維也納行動項目與宣言在1993年的世界人權大會上得以采納,它表述了人權是統(tǒng)一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賴和相互關聯(lián)的。國家和地區(qū)的特點和歷史、文化、宗教的背景差異必須強調。無論何種政治、經(jīng)濟和文化體系的國家都有責任體系去保護基本人權標準和自由。

  

  因此,艾滋病方面的人權進程是以國家人權保護職責為基礎的。艾滋病表明,自從經(jīng)濟、社會、文化權利以及民事、政治權利得以實現(xiàn)后,人權的不可分割性對有效的行動極其重要。而且,艾滋病的權利進程是建立在人的尊嚴和平等的基礎上,這在各種文化與傳統(tǒng)中都可看到。

  

  人權原則對有效的國家艾滋病行動極其重要,在現(xiàn)有國際文件上也常常見到,如"人權基本宣言"、"經(jīng)濟、社會、文化、民事、和政治方面的國際盟約"、"消除各種種族歧視的國際協(xié)定"、"消除各種婦女歧視的國際協(xié)定"、"反虐待、非人性待遇與懲罰協(xié)定"和"兒童權利協(xié)定"。地方文件,如"美洲人權協(xié)定"、"歐洲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協(xié)定"、"非洲人權憲章",

  也強調國家對艾滋病的責任。另外,一些國際勞動組織的建議與協(xié)定也特別關注艾滋病問題,如關于就業(yè)與職業(yè)歧視、工人隱私的保護、工作安全與健康的國際勞工組織文件。與艾滋病相關的人權準則有:

  1.法律面前免受歧視、平等保護和平等的權利;

  2.生存的權利;

  3.生理與精神健康達到最高標準的權利;

  4.人身自由與安全的權利;

  5.活動自由的權利;

  6.隱私權;

  7.言論自由權和自由收發(fā)信息的權利;

  8.自由集會權;

  9.工作權;

  10.婚姻權及建立家庭的權利;

  11.受教育的權利;

  12.生活保障權利;

  13.社會保障、救濟與福利權;

  14.共享科學進步及效益的權利;

  15.參與公共活動和文化生活的權利;

  16.反虐待,反非人性待遇與懲罰的權利;

  17.應特別關注婦女和兒童的權利。

  

  約束與限制

  

  按照國際人權法,在限定情況下,國家可以對某些權利加以限制,如果那些限制對達到最高目標如公共健康、其他人的權利、道德、公共秩序、民主社會的基本福利和國家安全是必須的。某些權利在任何條件下都不可限制。為了使人權限制合法化,國家必須規(guī)定該限制是:

   1.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執(zhí)行,該法律是清晰、明確、可獲得的,以便個人能夠根據(jù)法律調整自己的行為。

   2.以合法權益為基礎,并在保障權利的條款中定義。

   3.與權益相稱,采取最少干預與限制的可行措施,在民主社會實現(xiàn)該權益,即建立在與法律原則相統(tǒng)一的決策過程中。

  

  公共健康經(jīng)常被國家引用作為艾滋病方面人權限制的理由。然而許多這樣的限制違反了非歧視的原則,例如在獲得教育、就業(yè)、保健、旅游、社會保障、住房和救濟等時因艾滋病而區(qū)別對待。通過強制檢測和艾滋病狀態(tài)的公布而使隱私權受到了限制,當艾滋病被當作剝奪自由和隔離的理由時人身自由權利也受到了侵害。盡管一些措施在疾病通過偶然接觸而傳

  染,并難以治療的事例上有效,但是它們在艾滋病問題上是無效的,因為艾滋病不通過偶然接觸傳播。另外,那些強制性的手段不是限制最少的可能措施,而且常常被不公平地施加于易感人群。綜上所述,這些強制性的手段使人們遠離預防項目,從而限制了公共健康的最佳水平。所以,公共健康幾乎不能作為艾滋病方面限制人權的立法基礎。

  

  有關艾滋病流行方面具體人權的應用

  

  艾滋病方面的人權運用的例子如下。作為支持該文件的綱領的這些權利不是單獨的,而是相互依賴的。在這些權利的運用上,應該充分考慮國家和地方特征的重要性以及不同的歷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然而在它們的文化背景下,促進和保護所有的人權仍然是政府的責任。

  

  法律面前免受歧視與平等

  

  國際人權法保證法律面前的平等保護和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觀點、民族或社會出身、貧富、出生和其它方面不受歧視。任何以上方面的歧視不僅本身是錯誤的,而且會導致社會對艾滋病的易感性,包括缺乏促進行為改變和加強人們抵抗艾滋病的能力的開放環(huán)境。遭受歧視而且不能抵抗艾滋病的人群包括婦女、兒童、窮人、少數(shù)民族、土著、

  移民、難民、殘疾人、戰(zhàn)俘、性工作者、同性戀男性和吸毒者。國家對這種流行所采取的行動應包括運用法律和政策去消除任何可能發(fā)生歧視。

  

  人權委員會已確認非歧視條款中的"其他方面"應被解釋為包括健康狀況如艾滋病。這意味國家不應歧視艾滋病患者或其它有感染艾滋病可能的群體。

  

  人權委員會已聲明法律上的平等保護權,禁止在法律上或在任何公共權力調整和保護的任何領域的實際的歧視,以及區(qū)別對待并不一定是歧視,如果這種區(qū)別是基于合理和客觀的標準。反歧視要求國家評價和必要時廢除或修改它們的法律、政策和慣例,以禁止艾滋病問題上的武斷的區(qū)別待遇。

  

  婦女的權利

  

  對婦女的歧視實際上使她們非常易受艾滋病攻擊。婦女在家庭和公共生活中的從屬地位是導致婦女受傳染率上升的主要原因。性別上的多方歧視也削弱了婦女抵抗自我,及在家庭、社會、經(jīng)濟和社交方面受傳染的能力。

  

  對于傳染的預防問題,婦女的生理與心理健康權、教育權、言論自由權、通訊自由權的最高標準,應體現(xiàn)在艾滋病方面的信息、教育、預防和保健上。然而,即使那些信息和保健可以獲得,婦女也會因為社會與性行為的從屬地位、經(jīng)濟上的依賴和文化的壓制,而不能獲得性安全或避免丈夫或性伙伴的性行為所帶來的艾滋病毒果。因此,婦女的性和生育權的保

  護非常重要。這包括婦女有控制權和自由決定權,免受強奸、歧視和暴力權,尤其是在性及生育健康方面。保護婦女在家庭和公共生活中免受強暴的措施,不僅可以保護婦女的人權,而且使其免于感染艾滋病。

  

  和平與戰(zhàn)爭時期對婦女的各種暴力行為,增加了婦女對艾滋病毒的易感性。這些暴力包括強奸(婚內或其它)和其它性強暴,以及影響婦女和兒童健康的行為。國家有責任保護婦女在家庭和社會中免受性暴力。

  

  不僅如此,為了幫助婦女遠離有艾滋病毒感染危險的關系或工作,和處理自己或家人感染艾滋病的情況,國家應確保婦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尤其在涉及離婚、繼承、孩子撫養(yǎng)、財產(chǎn)權、同等工作和報酬權、同等就業(yè)權、緩解家庭與事業(yè)矛盾沖突和性侵害保護等方面。

  

  婦女還應享受經(jīng)濟平等權,包括信貸、生活標準、參與公共與政治生活和享受科技進步的效益,從而減少艾滋病感染的風險。

  

  人們對艾滋病毒傳染和流行的誤解常常影響婦女的艾滋病防護。一般認為,婦女是"病毒的攜帶者",而忽視了真正的傳染源。因此,感染或懷疑感染了艾滋病毒的婦女會在公共生活和私生活上遭到歧視與暴力。性工作者常被強制檢測,而沒有任何預防措施的支持,來要求顧客使用安全套,也不能獲得保健服務。許多艾滋病檢測項目都是針對孕婦的,而且采

  用強制手段來針對胎兒的傳染風險,如生育前后的強制性的流產(chǎn)或絕育。這些項目很少采用婦女的育前預防教育和保健服務來達到育前預防,也很少考慮婦女的實際需要。

  

  消除各種形式婦女歧視的協(xié)定使國家政府在其法律、政策和行動上明確各種性歧視。國家還應采取適當措施修改基于男女等級尊卑的社會文化模式。監(jiān)督該協(xié)定的消除婦女歧視協(xié)定委員會強調了婦女的生育地位、從屬的社會地位與增加的艾滋病毒易感性。

  

  兒童的權利

  

  兒童權利受國際人權方面文件的保護,尤其是兒童權利協(xié)定,它將兒童定義為"凡十八歲以下的公民"。協(xié)定賦予兒童以成人同等的權利(生存權、非歧視、人格權、自由和安全、隱私權、救濟權、言論權、集會權、教育與健康權),以及協(xié)定規(guī)定的其它兒童特有的權利。

  

  許多兒童權利與艾滋病防護有關,如賣淫、性虐待、性剝削,因為性暴力增加了他們對艾滋病的易感性。獲取和共享信息的自由和各種教育權利,使兒童能獲得預防感染或抵抗艾滋病的有關信息。孤兒的保護與照顧尤其可以幫助他們遠離艾滋病威脅。傷殘兒童的基本生活與特別護理權,和對有害于兒童的傳統(tǒng)行為的廢除,如早婚、女性生殖器的割禮、女性繼承權的不平等,均與艾滋病息息相關。按照該協(xié)定,免受歧視權、艾滋病兒童的隱私權、兒童個人發(fā)展的自主權、言論權、以及有關他們生活決策的參與權等,能夠促使兒童參與兒童艾滋病項目的籌劃與實施。

  

  婚姻和組建家庭權及家庭的保護權

  

  婚姻及組建家庭權包括了"各個年齡的男女,無論種族、國別、地區(qū)差異,都有婚姻和組建家庭的權利,有同等的結婚和解散家庭的權利",有受家庭所在國家和社會按"社會最基本群體單元"進行保護的權利。因此,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婚前強制檢查和結婚必須有"無艾滋病證明"的要求,嚴重侵犯了艾滋病患者的權利。其次,對艾滋病婦女的強制性的流產(chǎn)和絕育

  也侵害了她們組建家庭的權利和自由與人格尊嚴的權利。應為婦女提供有關母嬰感染的危害的準確信息,使她們自愿作出生育的選擇。第三,確保婦女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對婦女與其丈夫或性伴侶協(xié)商性安全或不發(fā)生關系非常必要(見上:婦女的權利)。最后,影響家庭完整的法律,破壞了"家庭是社會的一個基本單元"的認識。在移民問題上,許多國家不允許攜帶其家人,分離的結果會增加艾滋病的易感性。在難民問題方面,進入救濟院以前的強制性的檢測會導致HIV陽性的家庭成員排除在救濟之外,而其他家庭成員則被收容。

  

  隱私權

  

  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盟約第17章中指出,"任何人在隱私、家庭、通信方面都不能被強制或非法干擾,也不能遭到名譽上的攻擊。任何人都有權依法保護自己不受干擾或攻擊"。隱私權包括尊重生理隱私,如征求艾滋病檢測的同意,和與艾滋病相關的信息等個人隱私方面的保密。

  

  個人隱私的權益在艾滋病方面尤為突出,(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原因之一,強制性艾滋病毒檢測的侵犯特性;
第二,個人艾滋病身份公開后,隱私暴露引起的歧視與匪譽。社團應維護個人的隱私,使人們在接受如艾滋病預防治療等方面的公共健康檢查時感到安全和舒適。公共健康權益認為強制的艾滋病檢測與登記是不合理的,血液、器官、組織等移植之前必須檢測的情況例外。通

  過血液或組織檢測獲得的艾滋病方面的信息必須被嚴格保密。

  

  因此,國家保護隱私權的責任,在于保證足夠的安全措施,使任何檢測都征得個人的同意,并確保隱私的保護(尤其在保健和社會福利方面),確保艾滋病的信息在沒有個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向第三方透露。同時,國家還必須確保傳染病資料的整理和報告過程中的艾滋病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確保媒體調查與報告中個人隱私不受到侵害。

  

  在重視團結的社會與文化環(huán)境中,患者比較愿意將個人的信息公開于家庭和團體中。這種情況下,向家庭或團體公開信息是為他人利益著想,共享秘密并不意味著可以違反保守秘密的義務。

  

  人權委員會發(fā)現(xiàn)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協(xié)定第17章的隱私權與有關懲罰成年人同性性行為的法律沖突。委員會指出"同性性行為的懲罰不能作為預防艾滋病傳播的有效合理措施,反而會使許多秘密活動的人處于感染風險中,這也跟對艾滋病預防教育項目背道而馳"。

委員會也強調了協(xié)定的26章的術語"性",即禁止包括"性傾向"在內各種歧視。許多國家的法律認為成年人之間的通奸、亂倫、口交和雞奸都是違法的。這些條款不僅妨礙了隱私權,也阻礙了艾滋病的預防和教育工作。

  

  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的效益的權利

  

  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的效益的權利對艾滋病檢測、治療和疫苗等的快速發(fā)展是很重要的。與艾滋病有關的科技進步關系到血液制品的安全和艾滋病毒在各領域傳播的基本防范措施,包括保健領域。但是,發(fā)展中國家資源匱乏,這不僅限制了科學的普及和疾病的預防,也無法獲取治療艾滋病的抗生素。而且,社會中的一些貧困者也不能獲得艾滋病的治療和疫

  苗檢測。最值得關心的是需要在基本治療和昂貴復雜的治療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

  

  活動自由權

  

  活動自由權體現(xiàn)在每個人都有在國家的境內自由活動和自由選擇住所、以及出入其國家的權利。同樣,某個國家的外僑只能由正當保護法所管制。

  

  沒有理由依據(jù)艾滋病狀況限制活動自由和住所的選擇。根據(jù)目前國際健康條例,唯一需要國際旅游證明的疾病是黃熱病。因此,任何對基于猜測或真實的艾滋病患者的限制(包括限制艾滋病患者國際旅行)都是不公平的,而且不能作為保證公共健康的理由。

  

  一旦國家出于經(jīng)濟問題考慮而禁止艾滋病患者長期居住時,國家不應將艾滋病問題從其他類似問題中獨立出來考慮,而應該考慮外僑在尋找住所時也會需要這種花費。在考慮簽證時,人道主義問題如家庭的團聚和避難的需要應比經(jīng)濟問題更重要。

  

  爭取和享有救濟的權利

  

  任何人都有權爭取和享有救濟權而免于受其他國家的迫害。按照1951年難民狀況協(xié)定、國際慣例和反迫害原則,國家不能將難民遣返其遭受迫害的國家。因此,國家不能根據(jù)其艾滋病狀況而將難民遣返。而且,當艾滋病患者遭到堪稱迫害的待遇時,國家應證明其是難民。

  

  聯(lián)合國難民高級委員會于1998年3月發(fā)布政策指出不應根據(jù)艾滋病問題而決定難民和救濟者,沒有理由將艾滋病感染者排除出救濟院。

  

  人權委員會聲明,法律上的平等權禁止在公共權力保護的領域內存在法律上和行為上的歧視。這些包括旅游規(guī)定、入境要求、移民和救濟章程。因此,盡管某國的外僑無權進入它國或獲得救濟,根據(jù)旅游規(guī)定、入境要求、移民和救濟章程,基于艾滋病方面的歧視是違反法律上的平等權的。

  

  人身自由和安全保障的權利

  

  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盟約的第9章提出,"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保障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被隨意拘留或逮捕。任何人的自由不能被剝奪,除非法律中有這一條款。"

  

  因此,人身自由和安全保障權利不能以艾滋病問題為理由,通過檢疫、拘留和隔離手段隨意干擾。不能以公共健康為理由剝奪自由。實際上,團結艾滋病患者并使其加入經(jīng)濟和公共生活可以提高公共健康權益。

  

  涉及蓄意和危險性行為的例外情況,可以限制其自由。這些例外情況應該根據(jù)公眾健康法和刑法基本條款,采取正當?shù)某绦騺硖幚怼?

  

  強制性的艾滋病毒檢測侵犯了個人的自由和安全保障權利。這種強制手段常常應用于那些處于刑法或政府制度控制下而無力保護自己的人群,如士兵、戰(zhàn)俘、性工作者、毒品注射者、同性戀男性。公共健康不能作為那些強制性艾滋病毒檢測的理由。尊重身體完整權,要求檢測必須自愿,禁止任何未經(jīng)同意的檢測發(fā)生。

  

  受教育的權利

  

  全球人權宣言的第26章聲明,"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面向人權的發(fā)展,加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尊重。它應促進理解、寬容和友愛……"。該權利包括三個應用于艾滋病方面的組成部分。第一,兒童與成人有權接受艾滋病方面的教育,尤其是預防和護理的教育。艾滋病方面的教育是有效預防和護理的關鍵。國家有責任在各種文化與宗教傳統(tǒng)上確保

  有效的艾滋病信息納入校內外教育項目中。研究表明,向兒童提供教育和信息不會提前性嘗試,而是延緩了性活動。

  

  第二,國家應保證患有艾滋病的兒童和成人的教育權利(包括中學、大學、獎學金和國際教育)不因艾滋病狀態(tài)而被剝奪或限制。公共健康不能作為那些措施的理由,因為在教育環(huán)境中并沒有傳播艾滋病毒的危險。第三,通過教育,國家應促進對艾滋病患者的理解、尊重、寬容和不歧視。

  

  言論自由

  

  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盟約第19章指出,"人人有堅持自己觀點而不受干預的權利,人人有言論自由權,這種權利包括自由尋找、接收和發(fā)布各種信息……"。因此,該權利包括尋找、接收和發(fā)布與艾滋病防護相關信息的權利。

  

  教育材料應包括關于傳播危險的具體信息,并可面向有違法行為的人群如吸毒者、同性戀者,不能受到審查機構或懲罰教唆犯的法律機構錯誤對待。國家有責任確保艾滋病傳播預防方法的有效信息能在多種文化和宗教傳統(tǒng)中收集、發(fā)布和應用。關于艾滋病的媒體報道,應力求準確、實際、具體,避免老套和夸張。

  

  集會自由

  

  全球人權宣言的第20章指出,"人人享有和平集會的自由"。該權利因懷疑其對政府造成抨擊,以及其支持非法活動(如性工作),而在人權方面的非政府組織、艾滋病服務組織和社團組織中多次否決?傊,非政府組織和人權方面的成員應享有人權法中認可的和國際法保護的自由和權利。在艾滋病領域,集會的自由對艾滋病問題宣傳、游說和自救組的形成,

  表達他們的權益,以及滿足受艾滋病影響人群的需要是至關重要的。由于這些群體之間以及群體與其他社會成員、政府的對話與交流受到阻礙,公共健康和有效的艾滋病行動也受到了影響。

  

  不僅如此,根據(jù)國際勞工組織文件關于集會自由的條款,艾滋病患者應該在加入工會、保持成員資格和參與活動中不應受到直接或間接的歧視。同時,工會在提高艾滋病相關的事務的認知及處理其在工作單位的影響時起了重要的作用。

  

  享用政治與文化生活的權利

  

  實現(xiàn)參與公共事務與文化生活的權利,對艾滋病相關政策的創(chuàng)建與實施,以及確保艾滋病患者的參與權是很重要的。這些人權因參與民主的條款而得以增強,這要求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屬、婦女、兒童和易感人群積極地參與針對其需求的項目的計劃和實施。艾滋病患者在政治、經(jīng)濟、社會及文化生活等各個方面積極參與是必要的。

  

  艾滋病患者有權擁有審美觀與創(chuàng)造力,這不僅是一種藝術的表達,也可以作為一種治療手段。人們越來越意識到創(chuàng)造力這個詞可以作為宣傳艾滋病信息、戰(zhàn)勝偏見、增進團結的重要的手段。

  

  生理與心理健康

  

  生理與心理健康的最高標準就是"流行疾病的預防、治療和控制"和"創(chuàng)造確保擁有健全的醫(yī)療設施與服務的條件"。

  

  為了履行艾滋病領域的職責,國家應確保提供關于艾滋病方面的信息、教育和支持,包括獲取性病的服務、保護措施(如避孕套和注射器具)和自愿的匿名檢測,從而使個人能夠保護自己和他人免受感染。國家也應確保安全的血液制品供應和基本預防措施的實施,從而預防疾病在醫(yī)院、醫(yī)務室、牙科、針灸科等的傳播,同時預防如家內分娩等的異常傳染。

  

  國家還應在其公共健康政策的范圍內,確保充分的藥物與治療,從而使艾滋病患者的生命盡可能地延長。艾滋病患者也應該進行臨床檢查,并能自由選擇不同的藥物與治療,包括可選的治療方法。國際的支持對于公眾和個人也很重要,它可使發(fā)展中國家獲得保健與治療、藥物與設備。國家應杜絕過期或不合格的藥物的使用。

  

  國家必須采取專門措施以確保社會各團體,尤其是邊緣群體,可以得到艾滋病防護與治療服務。國家在防止歧視和確保每個人患病時的醫(yī)療服務的人權責任,要求國家杜絕艾滋病問題在保健中的歧視。

  

  充分的生活標準與社會保障的權利

  

  全球人權宣言的第25章聲明"人人享有個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權,包括食物、衣服、住房、醫(y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還享有在失業(yè)、疾病、殘疾、寡居、老齡和其他無生活自理能力時的安全保障"。充分的生活標準對于減少艾滋病的易感性和影響上極其重要。由于艾滋病的病情與社會的歧視導致艾滋病患者失業(yè)、無家可歸和貧困,所以特別應該滿足艾滋病

  患者及其家屬的生活需求。如果國家在資源分配中引進優(yōu)先權的機制,那么艾滋病患者和殘疾人應該因其境況而提前考慮。

  

  國家應該采取措施,確保艾滋病患者在生活與社會保障以及支持性服務中,不會引起健康狀況受到歧視。

  

  工作權利

  

   "人人享有工作的權利和良好的工作環(huán)境的權利"。工作權利規(guī)定每個人都有無條件就業(yè)權利,除要求特定職業(yè)條件的工作外。當強迫雇員做艾滋病檢測,或因為檢測結果而拒絕雇傭或享有雇員的待遇時,該權利就受到了侵犯。國家應確保艾滋病患者繼續(xù)工作直到失去工作能力。因此,與其他疾病一樣,艾滋病患者應獲得合理的住所,當失去工作能力時,也

  能獲得與別的疾病同樣的待遇。不應要求雇員向老板公開他(她)的艾滋病狀況,也不能影響其補助、養(yǎng)老金和健康保險。國家的責任不僅要禁止工作單位中包括艾滋病方面的歧視,還應推廣到個人。

  

  作為理想的工作條件的一部分,所有雇員有權享有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條件。"對于大部分職業(yè),工作不會帶來職工間、職工與客戶間的艾滋病毒傳播風險"。但是,有的工作環(huán)境確實存在傳播艾滋病毒的可能,如保健單位。國家應采取措施減少傳染的可能性。因此,健康服務方面的職工必須進行預防傳播的基本措施的全面培訓,并為其提供應用該技能的條

  件。

  

  免受殘忍、非人性或污辱性的待遇與懲罰

  

  免受殘忍、非人性或污辱性的待遇與懲罰的權利可以應用于艾滋病的各個方面,如戰(zhàn)犯的待遇。

  

  監(jiān)禁是一種剝奪自由的懲罰,但不應污辱其人格尊嚴。尤其是,國家有責任通過監(jiān)獄機構照顧囚犯,包括保護他們/她們的生活和健康權利。禁止囚犯獲得艾滋病方面的信息、預防教育與措施(漂白粉、安全套、清潔的注射器)、自愿檢測與咨詢、艾滋病保健和隱私的行為,以及禁止囚犯自愿參與治療的行為都是殘忍、非人性或污辱性的待遇與懲罰。護理的

  責任還包括禁止監(jiān)獄中的性暴力和其他可導致艾滋病傳播的性侵犯。

  

  因此,所有從事危險行為(包括性強暴)的囚犯應該根據(jù)其行為的程度進行法律制裁,而不應該參考其艾滋病狀況。公共健康或安全不能作為強迫囚犯做艾滋病檢測的理由,也不能作為禁止艾滋病患者參與其他犯人可從事的活動的理由。而且,隔離艾滋病患者的理由只能是為了艾滋病患者的健康。身患絕癥的囚犯,包括艾滋病,應盡早釋放并且給予適當?shù)闹?/p>

  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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