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2020-07-26 來源: 調查報告 點擊: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guī)定

 修訂后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guī)定)已經 2007 年 5 月 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安隊伍正規(guī)化建設,規(guī)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樹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著裝,是指公安機關在編在職的職業(yè)制人民警察按照規(guī)定,穿著全國公安機關統(tǒng)一的制式服裝。

 第三條

 除規(guī)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時間應當著裝。

 第四條

 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著裝:

 (一)執(zhí)行特殊偵查、警衛(wèi)等任務或者從事秘密工作不宜著裝的; (二)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懷孕后體型發(fā)生顯著變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五條

 公安民警辭職、調離公安機關,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停止執(zhí)行職務、禁閉的,不得著裝。

 第六條

 公安民警在工作時間,通常著執(zhí)勤服;參加訓練時,通常著作訓服;參加授銜儀式、宣誓、閱警、重大會議、外事等活動時,除主管(主辦)單位另有規(guī)定外,著常服。

 第七條

 公安民警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按照規(guī)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與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

 (二)按照規(guī)定綴釘、佩戴警銜、警號、胸徽、帽徽、領花等標志,系扎制式腰帶,不同制式警用標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掛與公安民警身份或者執(zhí)行公務無關的標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凈整潔。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膠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協(xié)腳穿鞋或者蘇腳,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 3 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 4 厘米。

 (五)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發(fā)、戴首飾。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長發(fā)、大鬢角、卷發(fā);(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胡須,女性公安民警發(fā)辮(盤發(fā))不得過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八條

 公安民警著裝時,除在辦公區(qū)、宿舍內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應當戴警帽。

 (一)進入室內時,通常脫帽。立姿可以將警帽用左手托夾于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將警帽置于桌 (臺)前沿左側,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側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在辦公室和宿舍內時,警帽掛在衣帽架上(帽頂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統(tǒng)一放置在床鋪被褥正上方。

 (二)除緊急情況外,駕駛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車時,應當戴警用頭盔。

 第九條

 公安民警著裝時,應當儀表端莊,舉止文明,精神良好。

 第十條

 公安民警著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得飲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yè)性娛樂場所。

 第十一條

 公安民警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

 第十二條

 兩名以上公安民警著裝徒步巡邏執(zhí)勤或者外出時,應當行列整齊,威嚴有序。

 第十三條

 公安民警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銜、警號、

 胸徽、帽徽、領花等標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贈送、轉借給公安民警以外的人員。

 第十四條

 公安民警季節(jié)換裝的時間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根據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公安民警,由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依照《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規(guī)定進行處置:

 (一)情節(jié)輕微的,當場予以批評教育和糾正; (二)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拒絕、阻礙警務督察人員執(zhí)行現(xiàn)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可以暫扣其證件及相關物品,通過下發(fā)《公安督察通知書)等方式通報其所在單位要求整改。必要時,可以采取帶離現(xiàn)場、停止執(zhí)行職務或者禁閉措施。

 第十六條

 違規(guī)者所在單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書》后,應當對違規(guī)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對再次違規(guī)者,應當在本級公安機關范圍內予以通報,并取消當年參與評功受獎資格;對屢教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予以紀律處分或者辭退,該單位集體和主管領導當年不得參與評功受獎。

 違規(guī)者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向發(fā)出《公安督察通知書》的督察部門報送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及其人民警察。

 第十八條

 離休、退休公安民警在參加重大禮儀活動時,可以根據需要,參照本規(guī)定穿著制式服裝,并配戴專用標志。

 試用期尚未評授警銜的公安民警以及公安警察院校學生著裝,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警服主要品種穿著規(guī)范

 一、執(zhí)勤服 著春秋執(zhí)勤服時,佩戴扣式軟質肩章和軟質警號、胸徽, 內著制式圓領恤衫;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或者警便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或者警便帽。

 著冬執(zhí)勤服時,佩戴扣式軟質肩章和軟質警號、胸徽,內著制式圓領毛衣;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栽絨帽或者警便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栽絨帽或者警便帽。

 著夏執(zhí)勤服時,佩戴扣式軟質肩章和軟質警號、胸徽;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涼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涼帽。

 二、常服 著常服時,佩戴硬質肩章、警號、胸徽;內著內穿式制式襯衣,系制式領帶;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

 三、作訓 著作訓服時,佩戴套式軟質肩章,戴警便帽,內著制式圓領恤衫或者制式圓領毛衣。

 四、多功能服 著多功能服時佩戴套式軟質肩章和硬質警號、胸徽,內著冬執(zhí)勤服或者冬常服;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或者栽絨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或者栽絨帽。

 五、外穿式制式襯衣 外著外穿制式襯衣時,佩戴扣式軟質肩章和軟質警號、胸徽,通常系制式領帶,各單位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決定統(tǒng)一不系領帶;襯衣下擺系于褲腰內,系制式腰帶;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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